A. 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的區別
法律分析: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這種分類有不同理解。有人認為顯名代理就是直接代理,隱名代理就是間接代理。這種理解以至於認為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存在沒有意義。不過我們認為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的上位概念是間接代理。即間接代理分為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即代理人以自己名義從事民事法律行為,讓相對人知道本人的是顯名代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