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准備代理一個商品,應該注意些什麼(包括對廠家和商品)
1、進場(資質)
在確定是否要進入超市之前,最好想一想自己的實力與可能遇到的風險。為什麼?有些代理商不顧自己的管理實力、資金實力、商品實力等嚴重不足就盲目進入超市,結果興高采烈的進,灰溜溜的走。
這種事情我看的太多。一種是商品銷售競爭的自然淘汰,而另一種就是完全被超市玩死。因為你的管理能力跟不上超市的要求;因為你對超市各項流程的不熟悉;因為你的業務員,甚至包括你的業務能力不強;因為你的資金周轉不靈,不能承受超市巨大的壓款壓力絕逗;因為你的商品選擇不當,銷售排名連續排後;因為你正常的客情關系維護不到位(以後我會講一講一些超市的非正常客情維護)等等,這些都是你被超市自然淘汰的原因。
不管外資還是內資超市,代理商的死亡絕大部分都因為自身的原因倒閉,涉及到超市的人為因素相對較少。但也有因為超市的原因而倒閉的。被超市玩死的事情太多太多,一種是超市老闆捲款逃跑,近幾年這些例子不少了,像福建的一個超市、像諾瑪特等等。供應商多的有幾百萬的貨款無法收回,少的也有幾萬。我原來有個供應商,諾瑪特倒閉的時候有20萬的貨款到現在都無法收回,成為死帳難帳。他供應的是什麼?調味品系列,調味品的單品價值低,一件也就不過60元。20萬什麼概念。打個比方,3300多件貨,最少要兩個車皮。就這樣沒了~~~所以,進超市之前,一定要從側面了解這個超市的經營情況,歷史的結款情況。最好從已經退出超市的其他供應商了解為什麼會選擇退出,如果是因為結款的原因,勸你,不要進了。你賣的再多,結不了款,你就喝西北風去吧!
當然,這個老闆捲款逃跑的事情誰也預計不了。而超市最大的黑洞就在采購、營運、財務、倉儲、信息這幾個環節。和采購關系不好?大沓的罰款單、大筆的費用、無情的淘汰你就等著吧;和營運關系僵硬?訂單不給你下、排面不給你弄好、取消你的促銷員資格,這些直接影響銷售的後果你會知道;和財務協調不好?這個月的款你還結不結?忽視了倉儲?你的貨就等著壓倉,等著過期也上不了貨架。信息部關系不好?那你想要的數據等吧,你的新品,也等吧!因此,不要以為你的商品好,一切就會很順利。錯了,和這些部門的關系不好,表面上不會動你,其實都在等你出錯誤,抓到了,對不起,一切按公司規矩辦理。看著自己手上的罰單,看看自己被縮小的商品陳列面,悔不當初啊!更何況,商品的好壞,采購與營運的眼光比很多代理商更能看的出。
所以,在進入超市之前,必須對超市的運行流程有比較深的了解,渠道可以去網上查,也可以找已經進入或已經退出的供應商了解。而特別要了解清楚的是,在進入超市前(或已經進入後)什麼事情找什麼部門,找誰處理,不然你就等著變成皮球吧!這個其實也能體現出一個代理商的學習能力。
OK,現在說說資質。超市除開聯營、租賃、部分生鮮等很特殊的商品可以選擇和個人合作,絕大部分的包裝食品、糧油副食、酒飲、日化、家居等都只和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公司合作。為什麼?這里搏宏殲涉及到國稅中的增值稅。稅率大概有3種,農產品大概免稅,糧油13%,其他17%。取得資格要求好象是公司年銷售金額達到300萬以上。大型超市都要求提供增值稅票,如果你不具備的話,建議不要進入超市,否則你的商品價格無形之中就要比同類具有增值稅的商品高17%。如果你的商品很有特色,超市也願意銷售,有兩種辦法處理,一是讓你代理商品的生產廠家提供稅票,但缺點是回款不是你公司的帳戶,而是開具稅票的公司帳戶,那你的資金壓力就很大了。二是讓超市代交代扣,一般情況下,不是特別優秀的商品,超市是不會選擇的。原因?不值得嘛!
所以在資質這里,如果你要長期在超市經營,一定要以一般納稅人的公司形式出現在超市采購面前。否則,你可能只能等到一句「免談」。這里我要區別,通過超市收銀機銷售的商品,都需要稅票,而且和超市簽定銷售合同,結款一律通過超市財務;如果是在超市的外圍以租賃的方式進行銷售,則不同,不需要你提供稅票。就好比你在某個地方租個鋪面一樣,只付租金,收基沖支自己掌握,和超市簽定一個場地租賃合同而已。超市為保護收銀機以內的商品銷售,是不允許在場外出現有類似的商品銷售,你可以看看,在大型超市的外場銷售的東西,多半內場找不到!
短期的特例只有中秋的月餅和春節的腌蠟製品。不過同樣,進內場銷售的,增值稅票是少不了的。
沒有增值稅票?難啊!
做場外租賃,可以,那你的商品是否和場內的商品有雷同勒?如果有,多半沒希望!
而且從超市角度考慮,採取什麼方式和你合作,一般情況下要根據季節、商品性質、場地空間等。不是你想做哪種就做哪種。進超市,除非有很強的品牌知名度、很好的客情維護可得到超市的優惠,那其他的商品,身家性命都交給超市控制了。
在解決了資質後,我來談談具體的進場談判情況。
註明一點,像製品短期經營的如月餅、粽子、腌蠟,進場的費用是非常高的。沃爾瑪首單全免,但扣率高!其他的超市一般都以費用為主,這個費用?從幾千到幾萬不等,而且還不包括扣率!反正羊毛出在羊身上,倒霉的都是消費者。因此每年的月餅、腌臘顧客不曉得為超市付出了多少。
2、談判
當采購確定了你可以進場的資質後,別以為就萬事OK了。別急!你是以商品進場還是進場之後再代理商品?按行規,超市沒有銷售的商品叫新品,沒有進場銷售過的供應商叫新供應商。如果你屬於兩新一類,恭喜你,中了麻煩大獎!在我當采購時,很多被拒之門外的多屬於兩新類,新的供應商帶新商品。也正如此,有很多人說超市門難進。這里我按照正常的程序講講與采購談判的內容!與超市談判的內容無非以下:經營方式、結算方式、費用贊助、扣率、銷售獎勵、促銷、價格、其他約定等等。
經營方式:有聯營、成本代銷、購買(國內稱為經銷)。一般外資都採取購買,也就是說以到貨金額結算。貨送到超市後,就等著結款吧!至於買沒買出去,並不影響結款。代銷是國內超市普遍採用的,以銷售結算。為什麼,沒風險嘛。比如,你1月1日送貨10萬元,到月底只買出去2萬元,OK,超市就只結這2萬給你啦。剩餘的8萬庫存?要麼繼續買,要麼就等著你退貨或換貨!而且,關鍵是,這8萬到你盤點時還有8萬嗎?呵呵~~~~到時候你就知道了。聯營,一般多針對生鮮、文具、服裝、皮具等,代交代扣比較多。不熟~~~就不多講。經營方式肯定是采購(經銷)好,但問題你的商品有資本成為這類商品嗎?外資我就不多說了。如果是內資超市,你的商品不是大品牌就免談,不是有很深的背景(多半是什麼工商、稅務等政府背景)也免談。如果即便你僥幸得到采購待遇,那結款期給你安排個60天、90天,你的資金周轉能承擔嗎?很多國內超市喜歡用代銷方式與供應商合作,因為超市總要把風險轉嫁給供應商,另外則體現一個超市是否具有很好的經營水平。
對號入座:超市會對品牌性的商品採用采購合同,如茅台酒、寶潔、伊力、雙匯、德芙、金龍魚……而且結算的天數因超市而異,長的不過45天,短的15天。
結算方式:月結**天、現款、貨到後**天、月銷實結**天(天數有15、30、45、60、90)。說實話,到現在我都不太清楚這個結算時間怎麼演算法。不過有一點可以肯定,天數越少越好!
費用贊助:新供應商開戶、新品牌進場、節日費(春節、五一、中秋、十一、元旦、店慶)、單品費、新開店費、退場費、商品轉戶費、促銷員費、堆頭費、端架費、DM費、貨架買斷費等等(總之,你想的到的有,你想不到的名目也有)。費用方面,看超市看采購而定!為什麼?有些超市對采購的監管嚴格,采購沒辦法在這塊做手腳,一句「公司要求」給你回過去,容不得你商量半點,其實你也別怨,采購也沒法,除非你有後台;但碰到超市監管不力的采購,這些費用,都是可以慢慢談的嘛。他開1萬,你還3千,這些情形和你在菜市場和小販討價還價沒什麼區別。至於以後談的結果?那當然是超市的費用有了,采購的灰色收入也有了,你的商品也進了,三方皆大歡喜!舉個例子,不過是其他超市的一個采購,一供應商想進場,采購開價7000大洋,結果如何?上繳超市3000,其餘的和采購經理二一添作五了,供應商報給廠家的發票上赫然寫著7000!具體其中的奧妙如何,我就不多說了,全揭了,要遭報應的。嘿嘿!現在國家也在規范超市對各項費用的收取,但是這個基本上很難。
扣率:也叫月返利。為什麼會有這個東東,老實說,我也不知道。例子,供應商以1元進入超市,超市售價1.3元,超市的商品銷售利潤是0.3元。但在合同中規定扣率為4%(按行規,叫4個點。在商業中,「%」這個符號以點來代替),也就是說,供應商在結款時結的不是1元,而是0.96元。4分錢就是提給超市的另一種利潤。當然,羊毛嘛~~~供應商也會水漲船高。你超市要幾個點,我就在進價上加幾個點。有些超市可以先和你把這個固定的扣率固定下來,不管你做什麼產品都統一成一個扣率;而有些超市則認為商品不同而扣率也應不同,不同性質的商品有不同的扣率。這個方面,供應商與超市都有利有弊。關鍵在於靈活運用。
銷售獎勵:也叫年返利,是雙方約定,當供應商年銷售額達到多少時,再給予超市多少個點的返利。比如年銷售超過100萬,固定扣率由4%增加到5%,也就是說,當銷售低於100萬,供應商只付4%,超過了就付5%。這里要注意哦,是銷售超過100萬,而不是結款超過100萬。供應商的銷售是遠遠大於結款的~~~嘿嘿,不多說了!
促銷:一般很少硬性規定必須做什麼,用什麼商品做,做多大的力度等等。但超市會強烈要求在節日,特別是店慶上供應商給予最優惠的支持!當然是什麼特價、驚爆價、店慶價一類的啦!如果不做?采購很生氣,後果很嚴重!說個自己的例子,原來一個供應商其實和我的關系也不錯,他做的商品其實銷的也不好,不過我也懶得去理會他的商品。有次我們搞店慶我讓他搞搞比較低的特價活動,他可能認為與我平時關系好,對我的意見沒在意,後來象徵性的做做!哈~~~店慶一結束,對不起,一張清場單開給營運~~~~理由么,沒有支持,沒有配合,而且銷售很差!反正一堆理由!(罪過罪過~~~~~)
價格:超市是很看重價格的。不然超市的市調不是白幹了?超市所謂的平價不是空喊的口號?好的采購會把商品的成本構成算的一清二楚,讓你報不了高價或者以次充好。當然也有采購看走眼的時候。采購忽視價格多半因為一是功力確實不夠,識別不了商品的成本;二是因為商品確實好,急於引進而忽視價格;三是因為,哈哈,人情!價格中,我要講兩個概念,一個是價格的順加,一個是價格的倒扣。可能理論上我不能做很好的說明,只能簡單介紹。采購講的價格都是指倒扣,一定要注意!比如,采購說,這個商品的市場售價必須是2元,我要20個點的毛利。也就是說你提供的成本價應該是1.6元。因為(2-1.6)/2=20%,這就叫倒扣。順加則是(2-1.6)/1.6=25%。其實也就是分母不同而已。很多供應商習慣用順加,因為如果同樣要求20%的毛利率,則兩者的毛利額差別很大。以上面的2元為例,倒扣20%的毛利為4毛,而順加20%的
2. 買斷代理和獨家代理的區別
1、買斷代理則代理商直接把廠家的商品買過來,再向市場推廣,其餘是事情廠家是不得干涉的。
2、獨家代理是指廠家在某個地方單獨的指定一個經銷商,產品採取經銷商得到商品回款後再向廠家打款,所以廠家需要承擔一頂的壞帳風險.
3. 買斷代理的選擇技巧
就產品內容,企業產品若處於投入期或成長期時,還是採取傭金代理方式為好。因為這時企業急需找到代理商,打開市場。若企業採用買斷代理方式,讓代理商承擔買賣中的風險,代理商一般不樂意。買斷代理方式一般適用於成熟期的產品或是名牌產品,尤其是名牌的消費品。
就代理商而言,企業若選用買斷代理方式則要求該「代表商」有較為雄厚的資本、較大的影響,較好的商譽。採取買斷代理方式,企業的營銷基本上由買斷代理商接手過去,這時代理商的能力就決定了廠家的生死存亡,因此採用買斷代理時,廠商更應注重代理商的能力,若沒有合適的代理商,絕不能勉強採用此方式。
就價格策略而言,廠家若是十分重視統一價格策略,最好還是採用傭金代理方式。低價競爭導向強的產品採用傭金代理方式更佳。高價高促銷的產品,如名牌的產品、高檔、奢侈消費品則可考慮採用買斷代理的方式。
4. 經銷與代理各自的優缺點
買斷和代理的兩種經銷方式,買斷制,也叫經銷制,是指生產者在分銷產品的同時將產品的所有權轉移給批發商或零售商的經銷方式;代理制,也叫代銷制,是指生產者在分銷產品的同時不將產品的所有權轉移給第一個買者(或渠道成員),而是當這一成員就產品轉賣給下一個買者,產品所有權同時完成從生產者至第一個代理商、第一個代理商至第二個經銷商的轉移的經銷方式。
一、買斷制的優缺點
從生產者的角度看,買斷制意味著產品的風險轉移給了批發商或零售商,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生產者當然更喜歡採用買斷制。
買斷的優點:1.實施買斷,易於企業對市場監控,企業選擇的批發商或零售商,大多是規模較大,規范運作的經營單位或個人,其內部有嚴格的管理制度,如合同制定、收貨回執等,使貨物的流向、流量清晰明了。企業對各區域批發商或零售商均實行統一供貨價。2.實施買斷,可以有效的壓縮應收賬款,降低資金迴流風險,企業與區域批發商或零售商的業務往來一般都是採用現款現貨的方式,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降低應收賬款。3.實施買斷,可以最大的減少不良資產的流失,企業與區域批發商或零售商每筆業務的發生,均有原始合同或協議為依據,即使企業與買斷商發生債務糾紛,或買斷商破產,都為公司明確了不良資產、債務追索主體,從而在最大限度上減少公司的資產流失。4.實施買斷,可以減少銷售費用。企業利用買斷商在當地的營銷網路資源及人力資源優勢,可以減少企業對市場開發的投入、降低銷售網路建設的成本。5.實施買斷,在某種程度上講也可以更好地開發市場。鑒於目前狀況,中國要入關、企業要發展。所以不能把銷售的希望完全寄託於銷售隊伍的完善上,而是要迅速的銷出產品,企業利用總經銷商較強的銷售網路、銷售隊伍及銷售經驗,使產品的銷售在短期啟動並達到可觀的規模,搶占市場空白點,提高市場銷售份額。 6.實施買斷,可以更好的完善自身銷售隊伍的建設,可以使企業有較為寬裕的時間和資金進行自身高質量銷售隊伍及銷售模式的建設,從而逐步以自身的銷售隊伍替代批發商或零售商,對現有市場進行滲透和管控。
買斷的缺點:1.最大的缺點是可能影響市場上佔有率的提高;2.長期採用買斷制會在企業銷售工作中產生致命的惰性;3.批發商或零售商的市場畢竟不是企業自身的市場;4.如批發商或零售商在達到一定銷售規模後,極易對企業在反利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代理制的優缺點
從法律上來講,代理商與委託人之間的關系屬於委託代理的關系。代理商在代理許可權內替委託人銷售商品,其所有權不屬於代理商,因此銷售收入歸委託人所有。而代理商只領取傭金。買斷商與廠家之間的關系是一種買賣關系,買斷商的收入不是傭金,而是商品銷售價格減去購入價格後的銷售收入。因此,銷售代理與買斷從理論上來講有如下三點區別:①買斷雙方是買賣關系,而代銷雙方是一種代理關系;②買斷商以自己的名義從事銷售,而銷售代理商通常以委託人的名義從事銷售,簽訂銷售合同;③買斷商的收入是買賣差價收入,而代理商的收入是傭金收入。代理制的優缺點是:
1.銷售代理商是獨立的法人組織,並與委託方有長期穩定的關系。銷售代理商的獨立性是指銷售代理商不等同於廠家的直營銷售機構,也不是廠家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他有獨立的利益,獨立核算。代理商與委託方的關系是長期穩定的,一般在一年以上,有的長達數十年,這是代理制優於我國目前通行的買斷制(即商業企業單純的買進賣出)的地方之一。
2.代理商只擁有銷售代理權,而不擁有對代理商品的所有權。這是銷售代理制與買斷制的主要區別。在買斷制下,商業企業從生產企業購入商品後再銷售,因而擁有商品所有權,並承受全部買賣風險。而銷售代理制下,代理商只代理委託方進行銷售產品,並不擁有產品所有權。 因此,中間商更願意廠商採取代理的方式。
3.銷售代理商按委託方的意志,在代理許可權內行事。委託方的意志一般體現在其賦予代理商的代理許可權上。代理許可權中規定了代理產品的種類、數量,代理區域的大小,是否有獨家銷售代理權,產品售價的高低及浮動幅度等;委託方的意志同時體現在代理合同中規定的代理商的義務上,如:獨家銷售代理時,代理商要達到最低代理額,再如:代理商負有廣告、售後服務、倉貯、商情報告、保護委託方的智力財產等義務。代理商只有在代理許可權內按委託方的意志行事,完成其負有的義務,代理行為才是有效代理,否則是無效代理。
4.銷售代理商行為的法律效果應由委託方承擔。由於代理商行為體現的是委託方的意志,銷售代理產生的權益與義務都通過代理合同轉移給委託方。代理商不能佔有代理行為產生的權益,從而不能佔有銷售後的貨款;同時也不承擔代理行為產生的義務,從而客戶若不能及時收到貨品或發生貨損與產品質量問題,客戶只能要求委託廠商賠償損失。
5.銷售代理商的收入是傭金而不是購銷差價。這是由銷售代理商本身不佔有商品所有權的特點決定的。代理商只是一種中間商,其主要功能是提供銷售機會,因而只能等商品售出,貸款匯回委託方後,才能從委託方廠商那兒取得傭金收入,且傭金收入隨代理額的浮動而浮動。
就獨家銷售代理而言,其除了有上述一般代理的優缺點外,還有如下獨自的優缺點:(l)獨家銷售代理商擁有某一區域內的獨家銷售代理權;(2)獨家銷售代理商不得同時代理與委託方廠家產品相競爭的產品;(3)獨家代理商應當在一定時期內達到最低銷售代理額,否則視為嚴重違約,委託方有權取消獨家代理權。
總之,從生產者的角度看,1.代理制可以吸引更多的渠道成員加入,拓展市場的速度較快,從而提高銷售額,但不利於降低資金風險;2、代理商反映的市場信息不一定正確;3.代理商不易貫徹廠商的政策;4.廠商自己投入的人力、財力、物力也不小,風險缺沒有有效降低;5.代理商的當地關系夠,進入市場初期階段困難度小,而且可運用關系,避免出現逾期催收款;6.大多數代理商日後的成長空間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