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新民事訴訟法實施後,普通公民還能代理民事訴訟嗎
基本取消,但是有特例,新的民事訴訟法基本取消了一般公民的訴訟代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拓展資料:
對於公民代理不能簡單的說限制或取消。
原因在於:
1、整個社會的法治水平還有待提高,專業律師在質量和數量上仍不能滿足整個法律服務行業的需求,而公民訴訟代理可以彌補一些法律服務的專業需求,能夠滿足基層群眾對社會法制、經濟生活的基本需要;
2、我國的經濟狀況還不是很好,特別是在廣大農村,多數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比較差,難以承擔律師代理費用,國家能夠提供的法律援助范圍和作用還非常有限;
3、公民代理一般都是當事人從自己周圍的人群中所選擇的比自己更適合參加訴訟的人選,對於案件的調解,社會矛盾的化解,法制的宣傳教育均具有重要的意義;
4、我們不能否認,一些不好的公民代理的存在,但不應因為一些不好的公民代理行為而否定整個公民代理制度,公民代理制度本身是好的,只是被一些人惡用了,因此我們應該進一步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