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業選擇社保代繳的優勢有哪些
企業自己就可以為員工繳納社保,但是為什麼會有那麼多企業選擇社保代繳的方式為員工參保呢?企業選擇社保代理的優勢有哪些?社保代繳對於企業而言有什麼好處呢?當您看完整理的這篇文章後,一切將非常明朗。對於醫保報銷的攻略,我剛好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2020年全國社保醫保申辦報銷流程!
小編整理了關於企業選擇社保代繳的優勢有以下幾個方面,我們可以一起去看看。
1、可以幫助企業降低成本,減少事務性工作:企業通過把員工的社保繳納工作委託代理後,企業就不用另設社保人事專員職位。從而在總體上節省了人力資源成本,有利於簡化管理上繁瑣龐雜的程序。
2、新企業不需要開設社保賬戶:大家都知道新企業是需要開設企業社保賬戶後才能為員工繳納社保的,如果企業把員工社保交由做社保代繳後就能減少企業的勞動用工備案,不用因為公司增減員、續約合同,而經常跑勞動保障局。
3、避免出現員工社保漏繳的情況:一些員工人數比較多的企業來說,出現員工社保漏繳是很正常的,如果使用社保代繳後,員工的社保將由的專員操作,規避企業辦事人員不專業、效率低等弱點,合理規避少繳、漏繳帶來的隱患。
4、在廣州的一些分公司、辦事處不是注冊單位,購買不了社保,必須在社保代理公司社保代繳購買,避免員工因社保關系在總公司,享受社保時不方便,對企業滿意度低,離職率高,導致人才流失影響企業高速發展,造成人事招聘成本培訓成本浪費。
5、降低成本、舒緩資金壓力。現在的勞工權利意識的高漲、就業安全體系和勞動法令的普及,人事直接間接費用及外圍成本不斷地攀升,企業通過社保代繳則可以降低企業風險,擺脫雜務干擾,最終引導企業專心經營核心資源,發展核心競爭優勢。
還有社保代繳對於在廣州沒有社保的個人或所在單位不能提供社保的個人來講:通過代理繳納社會保險,能夠保障個人在養老、患病、失業、工傷、生育時得到基本的社會福利保障。在達到國家規定人人參保的政策。這些就是小編整理關於企業選擇社保代繳的優勢,相信大家通過本文對於社保代理業務有更加深入的認識,如果各位想了解個人企業社保代繳業務合作可以打咨詢熱線:。
Ⅱ 什麼是社保代理,它有何好處
法律分析:社保代理:《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暫行辦法所稱的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是指勞動保障事務代理經辦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方),根據協議,接受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個人的委託(以下簡稱委託方),在一定期限內為委託方代管勞動者個人檔案、代辦勞動人事、社會保險等勞動保障事務的行為。社保代理是勞動保障事務代理中的一種代理方式,按照國家有關人事政策法規要求,接受單位或個人委託,在其服務項目范圍內,為個人或單位繳納養老保險、生育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及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的費用。社保代理的好處:(一)降低成本,減少事務性工作:不用另設人事部門或人事專員職位。從而在總體上節省了人力資源成本,有利於簡化管理上繁瑣龐雜的程序,使企業的人事部門或財務部門從煩瑣的社保繳納事務中解脫出來,節省人事管理成本和降低潛在的法律風險,更專注於選人用人、績效考核、薪酬確定等核心的戰略性工作,從而提升人力資源管理的高度和核心競爭力;集中精力從事企業的核心性、戰略性工作;
(二)減少勞動用工備案,不用因為公司增減員、續約合同,而經常跑勞動保障局;
(三)規避企業辦事人員不專業、效率低等弱點,合理規避少繳、漏繳帶來的隱患;
(四)規范操作,有效遏制隨意性的薪資、員工管理,對管理工作的規范性、公正性起到促進作用;
(五)降低成本、舒緩資金壓力,克服企業很多的規模經濟弱點。在國內由於勞工權利意識的高漲、就業安全體系和勞動法令的普及,人事直接間接費用及外圍成本不斷地攀升,人力資源管理業務外包則可以降低企業風險,擺脫雜務干擾,最終引導企業專心經營核心資源,發展核心競爭優勢;
(六)簡化公司流程,降低企業成本,節省時間,降低費用,提高員工滿意度;避免大量投資於人才所帶來的不確定風險;
(七)分公司、辦事處不是注冊單位,購買不了社保,避免員工因社保關系在總公司,享受社保時不方便,對企業滿意度低,離職率高,導致人才流失影響企業高速發展,造成人事招聘成本培訓成本浪費;
(八)新成立的公司、規模較小的公司可以免開社保賬戶,免請社保人工成本,減少社保年審、以及員工社保費統籌的事宜;不會因社保專員的專業性不強操作不當引發糾紛;
「社保代理"是未來企業用工和勞動者個人享受社保的方式之一,這個行業在中國也逐漸走向成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