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委託代理許可權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委託代理人的權利來源於委託人的授權,常常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授權,代理許可權一般限於:
(1)代為起訴、應訴;
(2)代理申請訴訟保全或證據保全;
(3)申請迴避、向法庭提供證據、鑒定人和勘驗人、要求重新鑒定調查或請求調解,發表代理意見;
(4)申請執行;
(5)雙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項。
另一種是特別授權,特別授權是除了上述一般代理許可權之外,還可以行使代為和解、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2. 一般代理許可權內容
一般代理的權利包括代為收集提供證據、代為參加法庭辯論、質證等,一般來說是除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這六項以外的其他訴訟權利。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二款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法律分析:一般代理之許可權包括:1、代為起訴和應訴;2、代為申請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和先予執行;3、代為向法院、仲裁機構提供證據、詢問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員;4、發表代理意見;5、代為申請執行。民事訴訟代理人是指以當事人的名義,在一定許可權范圍內,為當事人的利益進行訴訟活動的人。因代理權的不同可分為法定訴訟代理人和委託訴訟代理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