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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費核算如何信息化

發布時間:2024-12-06 18:41:08

Ⅰ 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的工作規范

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 第一條 為推動企業會計信息化,節約社會資源,提高會計軟體和相關服務質量,規范信息化環境下的會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關於全面推進我國會計信息化工作的指導意見》(財會〔2009〕6號),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會計信息化,是指企業利用計算機、網路通信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開展會計核算,以及利用上述技術手段將會計核算與其他經營管理活動有機結合的過程。
本規范所稱會計軟體,是指企業使用的,專門用於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的計算機軟體、軟體系統或者其功能模塊。會計軟體具有以下功能:
(一)為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直接採集數據;
(二)生成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會計資料;
(三)對會計資料進行轉換、輸出、分析、利用。
本規范所稱會計信息系統,是指由會計軟體及其運行所依賴的軟硬體環境組成的集合體。
第三條 企業(含代理記賬機構,下同)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軟體供應商(含相關咨詢服務機構,下同)提供會計軟體和相關服務,適用本規范。
第四條 財政部主管全國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擬訂企業會計信息化發展政策;
(二)起草、制定企業會計信息化技術標准;
(三)指導和監督企業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
(四)規范會計軟體功能。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地區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指導和監督本地區企業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 第六條 會計軟體應當保障企業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准則制度開展會計核算,不得有違背國家統一會計准則制度的功能設計。
第七條 會計軟體的界面應當使用中文並且提供對中文處理的支持,可以同時提供外國或者少數民族文字界面對照和處理支持。
第八條 會計軟體應當提供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准則制度的會計科目分類和編碼功能。
第九條 會計軟體應當提供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准則制度的會計憑證、賬簿和報表的顯示和列印功能。
第十條 會計軟體應當提供不可逆的記賬功能,確保對同類已記賬憑證的連續編號,不得提供對已記賬憑證的刪除和插入功能,不得提供對已記賬憑證日期、金額、科目和操作人的修改功能。
第十一條 鼓勵軟體供應商在會計軟體中集成可擴展商業報告語言(XBRL)功能,便於企業生成符合國家統一標準的XBRL財務報告。
第十二條 會計軟體應當具有符合國家統一標準的數據介面,滿足外部會計監督需要。
第十三條 會計軟體應當具有會計資料歸檔功能,提供導出會計檔案的介面,在會計檔案存儲格式、元數據採集、真實性與完整性保障方面,符合國家有關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的要求。
第十四條 會計軟體應當記錄生成用戶操作日誌,確保日誌的安全、完整,提供按操作人員、操作時間和操作內容查詢日誌的功能,並能以簡單易懂的形式輸出。
第十五條 以遠程訪問、雲計算等方式提供會計軟體的供應商,應當在技術上保證客戶會計資料的安全、完整。對於因供應商原因造成客戶會計資料泄露、毀損的,客戶可以要求供應商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客戶以遠程訪問、雲計算等方式使用會計軟體生成的電子會計資料歸客戶所有。
軟體供應商應當提供符合國家統一標準的數據介面供客戶導出電子會計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客戶導出電子會計資料的請求。
第十七條 以遠程訪問、雲計算等方式提供會計軟體的供應商,應當做好本廠商不能維持服務情況下,保障企業電子會計資料安全以及企業會計工作持續進行的預案,並在相關服務合同中與客戶就該預案做出約定。
第十八條 軟體供應商應當努力提高會計軟體相關服務質量,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解決用戶使用中的故障問題。
會計軟體存在影響客戶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准則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問題的,軟體供應商應當為用戶免費提供更正程序。
第十九條 鼓勵軟體供應商採用呼叫中心、在線客服等方式為用戶提供實時技術支持
第二十條 軟體供應商應當就如何通過會計軟體開展會計監督工作,提供專門教程和相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充分重視會計信息化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和人才培養,不斷推進會計信息化在本企業的應用。
除本條第三款規定外,企業應當指定專門機構或者崗位負責會計信息化工作。
未設置會計機構和配備會計人員的企業,由其委託的代理記賬機構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
第二十二條 企業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應當根據發展目標和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建設內容,避免投資浪費。
第二十三條 企業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應當注重信息系統與經營環境的契合,通過信息化推動管理模式、組織架構、業務流程的優化與革新,建立健全適應信息化工作環境的制度體系。
第二十四條 大型企業、企業集團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應當注重整體規劃,統一技術標准、編碼規則和系統參數,實現各系統的有機整合,消除信息孤島。
第二十五條 企業配備的會計軟體應當符合本規范第二章要求。
第二十六條 企業配備會計軟體,應當根據自身技術力量以及業務需求,考慮軟體功能、安全性、穩定性、響應速度、可擴展性等要求,合理選擇購買、定製開發、購買與開發相結合等方式。
定製開發包括企業自行開發、委託外部單位開發、企業與外部單位聯合開發。
第二十七條 企業通過委託外部單位開發、購買等方式配備會計軟體,應當在有關合同中約定操作培訓、軟體升級、故障解決等服務事項,以及軟體供應商對企業信息安全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促進會計信息系統與業務信息系統的一體化,通過業務的處理直接驅動會計記賬,減少人工操作,提高業務數據與會計數據的一致性,實現企業內部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開展本企業信息系統與銀行、供應商、客戶等外部單位信息系統的互聯,實現外部交易信息的集中自動處理。
第三十條 企業進行會計信息系統前端系統的建設和改造,應當安排負責會計信息化工作的專門機構或者崗位參與,充分考慮會計信息系統的數據需求。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遵循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要求,加強對會計信息系統規劃、設計、開發、運行、維護全過程的控制,將控制過程和控制規則融入會計信息系統,實現對違反控制規則情況的自動防範和監控,提高內部控制水平。
第三十二條 對於信息系統自動生成、且具有明晰審核規則的會計憑證,可以將審核規則嵌入會計軟體,由計算機自動審核。未經自動審核的會計憑證,應當先經人工審核再行後續處理。
第三十三條 處於會計核算信息化階段的企業,應當結合自身情況,逐步實現資金管理、資產管理、預算控制、成本管理等財務管理信息化。
處於財務管理信息化階段的企業,應當結合自身情況,逐步實現財務分析、全面預算管理、風險控制、績效考核等決策支持信息化。
第三十四條 分公司、子公司數量多、分布廣的大型企業、企業集團應當探索利用信息技術促進會計工作的集中,逐步建立財務共享服務中心。
實行會計工作集中的企業以及企業分支機構,應當為外部會計監督機構及時查詢和調閱異地儲存的會計資料提供必要條件。
第三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使用的境外投資者指定的會計軟體或者跨國企業集團統一部署的會計軟體,應當符合本規范第二章要求。
第三十六條 企業會計信息系統數據伺服器的部署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數據伺服器部署在境外的,應當在境內保存會計資料備份,備份頻率不得低於每月一次。境內備份的會計資料應當能夠在境外伺服器不能正常工作時,獨立滿足企業開展會計工作的需要以及外部會計監督的需要。
第三十七條 企業會計資料中對經濟業務事項的描述應當使用中文,可以同時使用外國或者少數民族文字對照。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電子會計資料備份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的安全、完整和會計信息系統的持續、穩定運行。
第三十九條 企業不得在非涉密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和傳輸涉及國家秘密,關系國家經濟信息安全的電子會計資料;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將其攜帶、寄運或者傳輸至境外。
第四十條 企業內部生成的會計憑證、賬簿和輔助性會計資料,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不輸出紙面資料:
(一)所記載的事項屬於本企業重復發生的日常業務;
(二)由企業信息系統自動生成;
(三)可及時在企業信息系統中以人類可讀形式查詢和輸出;
(四)企業信息系統具有防止相關數據被篡改的有效機制;
(五)企業對相關數據建立了電子備份制度,能有效防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人為破壞的影響;
(六)企業對電子和紙面會計資料建立了完善的索引體系。
第四十一條 企業獲得的需要外部單位或者個人證明的原始憑證和其他會計資料,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不輸出紙面資料:
(一)會計資料附有外部單位或者個人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可靠的電子簽名;
(二)電子簽名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第三方認證;
(三)滿足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條件。
第四十二條 企業會計資料的歸檔管理,遵循國家有關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實施企業會計准則通用分類標準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向財政部報送XBRL財務報告。 第四十四條 企業使用會計軟體不符合本規范要求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財政部門應當予以公示,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相關部門或其派出機構。
第四十五條 財政部採取組織同行評議,向用戶企業徵求意見等方式對軟體供應商提供的會計軟體遵循本規范的情況進行檢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發現會計軟體不符合本規范規定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報財政部。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會計軟體不符合本規范要求的,有權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反映,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反映開展調查,並按本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 軟體供應商提供的會計軟體不符合本規范要求的,財政部可以約談該供應商主要負責人,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未改正的,由財政部予以公示,並將有關情況通報相關部門。 第四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規范制定本地區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八條 自本規范施行之日起,《會計核算軟體基本功能規范》(財會字〔1994〕27號)、《會計電算化工作規范》(財會字〔1996〕17號)不適用於企業及其會計軟體。
第四十九條 本規范自2014年1月6日起施行,1994年6月30日財政部發布的《商品化會計核算軟體評審規則》(財會字〔1994〕27號)、《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財會字〔1994〕27號)同時廢止。

Ⅱ 如何做好當前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

工作規范第三章「企業會計信息化」對企業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各方面提出了要求。下面逐條予以說明: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充分重視會計信息化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和人才培養,不斷推進會計信息化在本企業的應用。
除本條第三款規定外,企業應當指定專門機構或者崗位負責會計信息化工作。
未設置會計機構和配備會計人員的企業,由其委託的代理記賬機構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
企業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首先需要組織、機構和人員的保障。該條對此提出了原則性要求。
會計是企業各方面經營管理信息匯聚的樞紐,規模越大的企業,會計信息化涉及的部門、業務、流程就越多、需要協調的關系就越復雜。因此,大型企業的會計信息化項目,其建設實施應當由具有足夠許可權的企業負責人來領導,重大事項需要企業主要負責人主持決策。
對於具體負責會計信息化工作的主體,企業可以有多種選擇:小微企業可以指定會計部門或者會計人員負責,或者把會計信息化工作交由代理記賬機構;大中型企業可以在會計部門、信息技術部門內部設立專門機構或者崗位負責,或者設置獨立於兩部門的專門部門負責。
會計信息化是財務會計、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和信息技術的深度融合,需要復合型人才。對於大中型企業來說,會計信息化建設還必須有熟悉本企業情況的復合型人才。只有熟悉本企業情況,才能制定出切合實際的信息化方案,以及能在本企業貫徹推行的配套制度體系。否則,會計信息化可能與企業經營成為「兩張皮」,造成建設失敗和投資浪費。
第二十二條 企業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應當根據發展目標和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建設內容,避免投資浪費。
盡管信息化是方向,但信息化作為企業經營的環境因素,需要與企業發展所處階段、規模、內部文化、組織架構、員工素質、法律、監管等其他環境因素相互配合,因地制宜地推進,不能「趕時髦」,追求「一步到位」。因此,在整體規劃的前提下,會計信息化建設內容可以分階段逐步完善,根據企業經營發展的需要分模塊搭建。
第二十三條 企業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應當注重信息系統與經營環境的契合,通過信息化推動管理模式、組織架構、業務流程的優化與革新,建立健全適應信息化工作環境的制度體系。
前面多次提到,信息技術與其他環境因素要相互適應配合,共同對企業經營管理構成影響。同時,會計也是企業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工作。實踐證明,決定會計信息化成敗的不是「建」而是「用」。設計上再完美的信息系統,如果不適應企業實際情況,沒有相應的制度支撐配合,沒有處理好內外部利益關系,沒有得到用戶部門的支持,就可能成為擺設,甚至帶來負面效應。
因此,企業推進會計信息化,不僅要考慮系統建設本身,還要研究管理模式、組織架構、業務流程是否契合。信息系統的建設實施過程,往往也是會計工作變革的過程。變革的關鍵是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認識要統一,而最終結果則要以制度的形式來反映和固化。只有認識統一、制度保障前提下的系統,才可能運行良好,發揮預期的效益。
第二十四條 大型企業、企業集團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應當注重整體規劃,統一技術標准、編碼規則和系統參數,實現各系統的有機整合,消除信息孤島。
信息化的優勢在於信息的共享和集中,企業經營管理發展到一定層次,必然要求信息更高層次的共享和更大范圍的集中。因此,企業會計信息化建設,功能可以逐個模塊地搭建,范圍可以從局部到全面,但是規劃必須是整體性的,技術標准必須是統一的。對大型企業,特別是地域分布廣、分支機構、核算層級眾多的企業集團來說尤其如此。這就要求各部門、各單位的系統不能各自為政,必須為將來的整合做好准備,必須採用一種「語言」說話。這樣,未來各個系統之間才能「對話」,信息化的優勢也才能充分發揮。否則,各種系統就會成為一個個「孤島」,相互間沒有聯系。或者成為一個個「煙囪」,信息只向上通,沒有橫向聯系。
信息化建設,無論是企業還是政府,無論是會計領域還是其他業務領域,也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大量經驗和教訓都說明一點:整體規劃和統一標准很重要。沒有規劃和標准,一開始可能省事了,但未來到了必須整合的時候,就會花成倍的精力去處理系統間不兼容問題。為了整合不得不廢棄原有系統重復建設的情況也時有發生。而這種情況下,組織和人員對原有系統的依賴性和慣性,更會對新系統的實施形成阻力。
因此,大型企業開展會計信息化建設,無論從一開始就採取統建方式,還是「先分後統」方式,都要有頂層設計,要在統一領導下進行。要有統一的技術標准,編碼規則和系統參數。其中,技術標准主要是指用於交換的數據格式;編碼規則是指企業對各類業務概念的統一定義,又稱為數據字典(例如會計科目表);系統參數則是指為完成特定業務處理或者控制功能而需要自上而下傳遞的數據。例如,對於經理可以審批的費用限額、某類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等,企業總部制定標准後可以傳遞至各級系統中,這就需要統一定義相關系統參數。
第二十五條 企業配備的會計軟體應當符合本規范第二章要求。
提供合格的會計軟體是軟體供應商的責任。企業同樣也負有使用合格軟體的責任。兩者不能相互替代。
企業的這一責任有兩種情況:如果企業自己開發會計軟體,則開發的軟體應當符合工作規范的要求;如果企業外購會計軟體,則應當選擇符合工作規范要求的產品。否則,企業可能面臨工作規范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處理措施。
企業可以參閱工作規范解讀之二《會計軟體的規矩方圓》,詳細了解對會計軟體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 企業配備會計軟體,應當根據自身技術力量以及業務需求,考慮軟體功能、安全性、穩定性、響應速度、可擴展性等要求,合理選擇購買、定製開發、購買與開發相結合等方式。
定製開發包括企業自行開發、委託外部單位開發、企業與外部單位聯合開發。
該條主要是提示企業進行會計軟體配備方式決策時應當考慮的因素。成本是企業決策的重要因素,但除此之外,軟體功能、安全性、穩定性等因素也很重要。企業應當衡量自身技術力量以及外部開發單位能否有效滿足上述各項要求。
第二十七條 企業通過委託外部單位開發、購買等方式配備會計軟體,應當在有關合同中約定操作培訓、軟體升級、故障解決等服務事項,以及軟體供應商對企業信息安全的責任。
該條是提示企業在軟體配備中不可忽略對相關服務的需求。會計軟體不同於一般商品軟體,要保障軟體的正常使用以及會計工作的持續開展,相關服務不可缺少。對信息安全責任的承諾,也是供應商服務的重要部分。而一些軟體廠商可能重產品而輕服務,小微企業由於經驗不足也可能在購買產品時忽略相關服務問題。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促進會計信息系統與業務信息系統的一體化,通過業務的處理直接驅動會計記賬,減少人工操作,提高業務數據與會計數據的一致性,實現企業內部信息資源共享。
信息化的趨勢之一是不同業務系統的集成。過去,企業經營數據可能需要先導出,經格式轉換、分類匯總等人工處理後再導入或者輸入會計系統。現在,業務系統與會計系統互聯後,業務發生時,業務系統就可以將數據直接推送給會計系統。會計系統根據這些數據,按照既定規則生成記賬憑證並自動記賬。這一過程就是業務直接驅動的記賬。它的優勢:一是提高效率;二是增進會計核算的及時性;三是避免人工差錯;四是防止舞弊;五是提高系統間數據一致性。
例如,對於加油站來說,每次加油完成掛槍後,自動加油機就能生成油品種類、加油量、單價和總金額信息。生產管理系統搜集到這些信息後,就能傳遞給會計系統,從而觸發會計系統生成確認收入和成本的分錄,並完成記賬。整個過程幾乎在加油完成的同時完成。
當然,實現業務系統與會計系統的集成,一個重要前提是技術標准和數據字典的統一,也就是第二十四條所強調的內容。舉例來說,如果生產系統中把加油量定義為「公升數」。而會計系統中定義為「加油量」,則兩系統中的數據就無法進行配比,也就無法實現自動的數據交換。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開展本企業信息系統與銀行、供應商、客戶等外部單位信息系統的互聯,實現外部交易信息的集中自動處理。
信息化的一大驅動力是互聯互通的需求,企業內部如此,企業與外部主體間同樣如此。因此,信息化的發展必然從企業層面走向社會層面,企業間信息系統的互聯是必然的發展方向。
企業間互聯,實際上是會計系統與業務系統的集成向企業外部的拓展,其目的也是實現自動記賬,只是將驅動記賬的環節向前進一步延伸。因此,會計系統與業務系統集成所具有的優勢,企業間互聯同樣具備。同時,企業間互聯畢竟是更高層面的信息化工作,它還具有更多優勢:
一是為交易及其核算的無紙化奠定了基礎。交易中,紙面文件的作用是傳遞信息,包括表示證明、確認以及認可的信息。企業互聯後,紙面傳遞的信息就可以被電子信息代替,證明、確認或者認可也可以通過電子簽名實現。特別在電子發票(含電子簽名信息)進一步推廣的情況下,絕大多數的企業間交易都可以實現完全的無紙化,從而降低交易成本,節省社會資源。
二是為企業改進客戶服務,升級營銷模式提供了契機。對於銀行、電信、能源、差旅服務、電子商務平台類企業來說,他們的客戶可能存在交易無紙化需求。因此,提供專門的客戶端軟體或者標准介面,供客戶信息系統獲取電子憑證,就成為改進客戶服務,提高企業競爭力的一種手段。進一步說,企業互聯以及配套的服務模式升級,是互聯網創新的一種重要形式,它對企業來說就是競爭優勢、市場和利潤。
電子機票就是航空公司與機場系統互聯,共同改進乘客體驗,轉換機票銷售模式的典型案例。過去,乘客辦理乘機手續,手裡必須要有紙質機票。因此,乘客主要通過實體銷售點購買機票,不僅往返奔波,還可能出現乘機時忘帶機票的不便。而實行電子機票後,乘客更多採用電話、網路訂票的方式,通過銀行卡支付。乘機時不需要攜帶任何購票憑證,機場終端即可根據乘客身份信息查詢出購票情況。這極大地便利了乘客,也為航空公司節省了銷售費用。
三是有利於交易和信息的集中處理。企業間互聯一般是通過統一埠進行,業務和相關信息從一開始就是集中處理的,而不像傳統交易方式那樣,由各層面、各地域分散進行,然後再進行信息的集中。這就減少了信息處理環節和成本、提高了效率。
具有普遍服務義務的企業,如銀行、公用事業、郵政等企業,一般在交易中處於主導地位,在企業互聯中也應當更為主動,開發本企業的數據服務功能和介面標准,甚至推動制定行業和國家標准,促進社會信息化水平的提升。
第三十條 企業進行會計信息系統前端系統的建設和改造,應當安排負責會計信息化工作的專門機構或者崗位參與,充分考慮會計信息系統的數據需求。
會計是企業經營管理各方面信息匯聚的樞紐,處於信息流的下游。可以說,會計信息系統是其他業務系統的重要用戶。因此,會計信息化專門機構或者崗位有必要向其他業務系統提出對上游信息的需求,也就有必要參與前端系統的建設工作。
從另一個角度看,由於會計系統與業務系統的一體化,業務直接驅動記賬,會計系統與其他系統的界限不再黑白分明。ERP等綜合管理軟體的出現,更使得會計系統與其他系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單純的會計系統或者業務系統的概念可能已不存在。因此,企業開展信息系統建設,或多或少都涉及到會計職能,會計信息化專門機構或者崗位都應當參與。
會計信息化專門機構或者崗位對前端系統建設的參與,重點要把握兩個方面:一是前端系統採集或者生成的信息內容是否滿足會計工作需要;二是前端系統採用的技術標准、數據字典是否與會計信息系統兼容。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遵循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要求,加強對會計信息系統規劃、設計、開發、運行、維護全過程的控制,將控制過程和控制規則融入會計信息系統,實現對違反控制規則情況的自動防範和監控,提高內部控制水平。
該條是與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的銜接條款。
會計信息化工作中,在內部控制問題上要把握好:會計信息系統不僅是內部控制的手段,同時也是內部控制的對象。企業對會計信息系統建設應用周期的每個環節都要進行有效的控制,才能保證系統中融入的控制功能正確地發揮作用。
關於信息系統與內部控制的具體要求,詳見《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8號——信息系統》。
第三十二條 對於信息系統自動生成、且具有明晰審核規則的會計憑證,可以將審核規則嵌入會計軟體,由計算機自動審核。未經自動審核的會計憑證,應當先經人工審核再進行後續處理。
過去文件規定,對於機制憑證,也需要進行人工審核才能記賬。這反映了當時的「計算機模擬手工」思維。
允許計算機自動審核憑證,是工作規范適應信息化時代要求而做出的突破之一。採用自動審核,要把握好兩項前提:一是必須是信息系統自動生成的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關於「自動生成」的概念,請參見工作規范解讀之一《會計資料無紙化政策破冰》中第四十條有關解釋。二是要有明晰的審核規則。所謂「明晰」,一般要有量化的指標,通過信息的比較做出判斷。
對於自動生成的憑證,原始數據產生的過程往往就已伴隨著審核和控制,只要數據傳遞和轉換中沒有新的風險,則可以視同已自動審核。
第三十三條 處於會計核算信息化階段的企業,應當結合自身情況,逐步實現資金管理、資產管理、預算控制、成本管理等財務管理信息化。
處於財務管理信息化階段的企業,應當結合自身情況,逐步實現財務分析、全面預算管理、風險控制、績效考核等決策支持信息化。
該條是對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的方向性引導,啟發企業不斷將會計信息化工作引向深入。
對於財務管理信息化階段、決策支持信息化階段的內容劃分,該條的列舉是示範性的,並不意味著企業必須嚴格按照階段劃分推進工作,也不意味著會計信息化只有這些工作可以開展。實際上,財務管理工作與決策支持相關,決策支持也是財務管理的內容之一。對不同行業,同樣的工作內容也具有不同的地位和意義。例如,對於金融企業,資產管理和風險控制都是獨立於財務部門的職能領域,其信息化不一定建立於會計核算信息化基礎之上。總之,企業應當根據自身情況,逐步推進會計信息化。
第三十四條 分公司、子公司數量多、分布廣的大型企業、企業集團應當探索利用信息技術促進會計工作的集中,逐步建立財務共享服務中心。
實行會計工作集中的企業以及企業分支機構,應當為外部會計監督機構及時查詢和調閱異地儲存的會計資料提供必要條件。
財務共享是指企業(集團)將下屬單位相同的財務職能集中,由一個相對獨立的財務機構來行使,即各單位共享一個機構的財務服務。它起源於上世紀80年代,由美國通用、福特等大型製造企業集團提出。目前,財富100強企業中,已有超過80%建立了財務共享服務中心。在我國,近年來,隨著經濟全球化、監管政策的趨同以及信息化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關注、規劃和實施財務共享。
根據企業實際需求和發展狀況,財務共享可以是部分業務流程的共享,如差旅報銷流程共享,也可以是包括對外報告和財務分析在內的全業務領域共享;可以是所有地域集中的共享,也可以是區域性集中的共享。目前,全球企業財務共享的服務領域主要集中在應收應付管理、固定資產、總賬、差旅與報銷、財務報表、員工薪酬、資金管理等交易型業務流程。也有部分企業將內部審計、預算、計劃與分析、財務風險管理等非交易型業務放入財務共享范圍。
財務共享與會計信息化密不可分。共享伴隨著集中,使得財務處理與業務發生在物理空間上分離,只有依賴於高效率、高度集成的軟體系統和通訊技術,才能有效解決空間差異,保障財務處理的及時性。同時,財務共享帶來的標准化問題也需要信息系統層面的支持,帶動信息系統標准化。
財務共享具有以下優勢:
一是高效率低成本。財務共享的誕生源於企業對於提高財務處理效率、節約財務成本的追求。通過把內部不同單位相同的、重復設置的財務職能集中到獨立的共享中心處理,實現人員、設備、知識、經驗、制度的共享,形成規模優勢。
二是專業化。財務共享形成財務人員更為明細的專業化分工,讓各類會計人員一方面能夠將更多時間集中在各自擅長的領域,充分發揮自身的優勢,另一方面又在各自領域得到更加豐富的經驗積累,從而大幅提升各類財務工作的專業水平,提高財務工作質量。同時,財務共享將會計核算工作從企業財務部門中相對剝離,使財務部門有更多精力關注發揮會計的管理職能。
三是服務導向。實施財務共享後,財務就從企業的內部職能部門轉變為外部服務供應商。共享服務中心一般與集團內客戶簽訂共享服務協議,明確服務的內容、時間期限和質量標准。這就促使財務機構轉變自身定位,樹立服務意識,以客戶需求為導向,從而使財務工作更多地響應企業其他職能的需求,提高財務服務的滿意度。
因此,工作規范鼓勵大型企業利用信息技術逐步建立財務共享服務中心,實現財務職能轉型,更好地發揮會計服務管理的作用。
當然,財務共享也帶來會計核算地與企業注冊地不一致的問題,給注冊地監管部門開展會計監督帶來了新的挑戰。為此,工作規范要求實行財務共享的企業為監督機構及時查詢和調閱異地儲存的會計資料提供必要條件。一是在注冊地辦公場所要提供能訪問到企業全部會計資料的終端,供監管機構查詢;二是要根據注冊地監管機構的需要及時調閱異地儲存的紙面會計資料。
第三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使用的境外投資者指定的會計軟體或者跨國企業集團統一部署的會計軟體,應當符合本規范第二章要求。
該條是對第二十五條在特殊情況下依然適用的明確。它強調,任何企業的會計軟體都需要遵循工作規范第二章要求,沒有例外情況。境外投資者指定的會計軟體或者跨國企業集團統一部署的會計軟體,必須在根據工作規范要求進行漢化等修改完善後,才能交付使用。
第三十六條 企業會計信息系統數據伺服器的部署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數據伺服器部署在境外的,應當在境內保存會計資料備份,備份頻率不得低於每月一次。境內備份的會計資料應當能夠在境外伺服器不能正常工作時,獨立滿足企業開展會計工作的需要以及外部會計監督的需要。
互聯網時代,移動互聯、虛擬專用網路、遠程訪問、雲計算等技術的採用,使得信息系統成為只在邏輯上存在的概念,物理上,終端設備、伺服器可以天南海北,遍布於全球各地。這為跨國企業集團會計信息系統的部署提供了極大的靈活性。從安全和成本因素考慮,企業集團可能把多國企業的系統伺服器集中存放在某個或者數個城市。財務共享服務模式的運用,更是直接將多國企業的會計工作集中在某個城市進行。這就存在著境內企業的會計資料存放於境外伺服器的情況。
從企業對其經營管理的工作組織以及信息數據有自主決定權的角度來講,上述做法無可厚非。但是,會計工作不僅是企業管理活動,由此形成的會計資料也不僅是企業財產。會計工作還是國家經濟管理工作的基礎環節,企業會計資料也是政府對企業監管的重要依據,是國家重要的經濟信息資源。因此,企業會計數據伺服器部署在境外的同時,還應當在境內留有備份,以避免我國政府對企業的會計監督可能受到境外因素干擾的風險,保障國家經濟信息安全。
按照本條規定,每月一次的備份頻率是最低限度要求。對於企業實際應當採取的備份頻率,以及備份的會計資料范圍,工作規范採取了「能夠獨立滿足企業開展會計工作的需要以及外部會計監督的需要」的原則性規定,企業應當在該原則基礎上自行把握。
第三十七條 企業會計資料中對經濟業務事項的描述應當使用中文,可以同時使用外國或者少數民族文字對照。
本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十二條制定。需要注意的是,該條的本意是保證會計監督人員理解經濟業務事項的實質和內容,而不是說,描述中完全不能出現其他語言文字。在不妨礙監督人員理解的前提下,描述中的產品、材料型號以及其他約定俗成的專用詞彙可以使用其他語言文字。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電子會計資料備份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的安全、完整和會計信息系統的持續、穩定運行。
請參見工作規范解讀之一《會計資料無紙化政策破冰》第四十條有關解釋。
第三十九條 企業不得在非涉密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和傳輸涉及國家秘密,關系國家經濟信息安全的電子會計資料;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將其攜帶、寄運或者傳輸至境外。
本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制定。部分企業的會計信息和會計資料可能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國家重大利益,維護企業電子會計資料安全是保障國家經濟信息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在會計信息化建設和實施過程中,應當增強保密意識,建立和完善專項規章制度,加強對有關人員的教育和管理,進一步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因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等原因,需要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和境外監管機構提供或者公開披露涉及國家秘密的電子會計資料的,應當依法報有審批許可權的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是否屬於國家秘密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應當報有關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需要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和境外監管機構提供或者公開披露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電子會計資料的,應當依法報國家檔案局批准。

Ⅲ 信息化項目包括什麼

法律分析:
基本建設資金專戶管理的規定
進一步規范市級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管理,防止基本建設項目超概算,制定了相關規定,
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財政部信息化建設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財政部財政信息化建設管理辦法》,結合財政部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財政信息化建設項目的資金管理。財政信息化建
設項目包括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立項的金財工程一期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工程項目)和列入部門預算的財政信息化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部門項目)。
第三條工程項目資金開支范圍包括:機房建設或改造費、設備購置及安裝費、軟體開發購置費、安全建設費、系統集成費、建設單位管理費、前期工作費、設計費、咨詢費、監理費、招標費、培訓費以及項目預備費等
第四條部門項目資金開支范圍包括:機房建設或改造費、系統設備購
置及安裝費、軟體開發購置及實施費、安全建設費、測試費、系統集成費、運行維護費、網路租費、會議及培訓費、信息購置費、專家評審費、委託代理費、資料印刷及光碟刻錄費等。

法律依據
《財政部財政信息化建設管理辦法》 結合財政部工作實際,制定本陸派辦法。
第大悉坦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財政信息化建設項目的資金管理。財政信息化建
設項目包括滾桐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立項的金財工程一期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工程項目)和列入部門預算的財政信息化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部門項目)。
第三條 工程項目資金開支范圍包括:機房建設或改造費、設備購置及安裝費、軟體開發購置費、安全建設費、系統集成費、建設單位管理費、前期工作費、設計費、咨詢費、監理費、招標費、培訓費以及項目預備費等
第四條 部門項目資金開支范圍包括:機房建設或改造費、系統設備購
置及安裝費、軟體開發購置及實施費、安全建設費、測試費、系統集成費、運行維護費、網路租費、會議及培訓費、信息購置費、專家評審費、委託代理費、資料印刷及光碟刻錄費等。

Ⅳ 企業會計信息化

一、企業會計信息化建設的總體要求

(1)企業應當充分重視會計信息化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和人才培養,不斷推進會計信息化在企業的應用。

企業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首先需要組織、機構和人員的保障。一是要加強對會計信息化工作的組織領導。會計是企業各方面經營管理信息匯聚的樞紐,規模越大的企業,會計信息化涉及的部門、業務、流程就越多、需要協調的關系就越復雜。因此,一般較大型(或大規模)企業的會計信息化建設與實施,應當由具有足夠許可權的企業負責人來組織領導,重大事項需要企業主要負責人主持決策。二是要求具體的部門來負責會計信息化工作。對於具體負責會計信息化工作的主體,應根據企業的規模來定,小微企業可以指定會計部門或者會計人員負責,或者把會計信息化工作交由代理記賬機構;大中型企業可以在會計部門、信息技術部門內部設置專門機構或者崗位負責,或者設置獨立於兩部門的專門部門負責。三是要有人才。會計信息化是財務會計、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和信息技術的深度融合,需要復合型人才。對於大中型企業來說,會計信息化建設還必須有熟悉本企業情況的復合型人才。只有熟悉本企業情況,才能制定出切合實際的信息化方案,以及能在本企業貫徹推行的配套制度體系。

(2)企業應當根據發展目標和實際需要,合理確定會計信息化建設內容,避免投資浪費。

盡管信息化是方向,但信息化作為企業經營的環境因素,需要與企業發展所處階段、規模、內部文化、組織架構、員工素質、法律、監管等其他環境因素相互配合,因地制宜地推進,因此,在整體規劃的前提下,會計信息化建設內容可以分階段分步驟逐漸完善,根據企業經營發展的需要來分模塊搭建。

(3)企業應當注重信息系統與經營環境的契合,通過信息化推動管理模式、組織架構、業務流程的優化與革新,建立健全適應信息化工作環境的制度體系。

會計是企業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工作。實踐證明,決定會計信息化成敗的不是「建」而是「用」。設計上再完美的信息系統,如果不適應企業實際情況,沒有相應的制度支撐和配合,沒有處理好內外部利益關系,沒有得到用戶部門的支持,就可能成為擺設,甚至帶來負面效應。因此,企業推進會計信息化,不僅要考慮系統建設本身,還要研究管理模式、組織架構、業務流程是否契合。信息系統的建設實施過程,往往也是會計工作變革的過程。變革的關鍵是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認識要統一,而最終結果要以制度的形式來反映和固化。只有認識統一、制度保障前提下的系統,才可能運行良好,達到預期目的和取得預期效益。

(4)企業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應當注重整體規劃,統一技術標准、編碼規則和系統參數,實現各系統的有機整合,消除信息孤島。

信息化的優勢在於信息的共享和集中,企業經營管理發展到一定層次,必然要求信息更高層次的共享和更大范圍的集中。因此,企業會計信息化建設,功能可以逐個模塊地搭建,范圍可以從局部到全面,但是規劃必須是整體性的,技術標准必須是統一的。要求企業各部門、各單位的系統不能各自為政,必須為將來的整合做好准備,必須採用一種「語言」說話。這樣,未來各個系統之間才能「對話」,信息化的優勢也才能充分發揮。否則,各種系統就會成為一個個信息孤島,相互間沒有聯系。企業開展會計信息化建設,從一開始就要有頂層設計,要在統一領導下進行。要有統一的技術標准、編碼規則和系統參數。

二、企業會計信息內部共享及外部互聯

(一)企業應當促進會計信息系統與業務信息系統的一體化,實現企業內部信息資源共享

《工作規范》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應當促進會計信息系統與業務信息系統的一體化,通過業務的處理直接驅動會計記賬,減少人工操作,提高業務數據與會計數據的一致性,實現企業內部信息資源共享」。信息化的趨勢之一是不同業務系統的集成。過去,企業經營數據可能需要先導出,經格式轉換、分類匯總等人工處理後再倒入或者輸入會計系統。現在,業務系統與會計系統互聯後,業務發生時,業務系統就可以將數據直接推送給會計系統。會計系統根據這些數據,按照既定規則生成記賬憑證並自動記賬。這一過程就是業務直接驅動的記賬。它的優勢在於:一是提高效率;二是增進會計核算的及時性;三是避免人工差錯;四是防止作弊;五是提高系統間數據一致性。其要求是業務系統和會計系統在技術標准、編碼規則和系統參數等方面的統一,否則無法實現自動的數據交換。

(二)企業應當利用信息技術促進會計工作的集中,逐步建立財務共享服務中心

《工作規范》第三十四條規定:「分公司、子公司數量多、分布廣的大型企業、企業集團應當探索利用信息技術促進會計工作的集中,逐步建立財務共享服務中心」。財務共享服務中心類似於會計集中核算,其區別僅在於財務共享服務由集團內相對獨立的共享服務中心提供,共享服務中心與服務對象(即下屬公司)按照市場化關系簽署服務協議,而不是上下級關系或業務指導關系;同時不受地域和空間的限制。

根據企業實際需要和發展情況,財務共享可以是部分業務流程的共享,也可以是包括對外報告和財務分析在內的全業務領域的共享;可以是所有地域集中的共享,也可以是區域性集中的共享。一般企業集團財務共享的服務領域主要集中在應收應付管理、固定資產、總賬、差旅與報銷、財務報表、員工薪酬、資金管理等交易型業務流程;也有的企業集團將內部審計、預算、計劃與分析、財務風險管理等非交易型業務納入財務共享范圍。財務共享具有以下優勢:

一是高效率低成本。財務共享的主要目的就是提高財務處理效率,節約財務成本。通過把內部不同單位相同的、重復設置的財務職能集中到共享中心處理,實現人員、設備、知識、經驗、制度的共享,形成規模優勢。

二是實現了財務人員專業化要求。財務共享形成財務人員更為明細的專業化分工,讓各類財務人員一方面能夠將更多時間集中在各自擅長的領域,充分發揮自身的優勢,另一方面又在各自領域得到豐富的經驗積累,從而大幅提升各類財務工作的專業水平,提高財務工作質量。同時,財務共享將會計核算工作從企業財務部門中相對剝離出來,使財務部門有更多精力關注與發揮會計的管理職能。

三是達到了以服務為導向。實施財務共享後,財務就從企業的內部職能部門轉變為外部服務供應商。共享服務中心與集團內客戶簽訂的共享服務協議,一般約定了服務的內容、時間期限和質量要求,這就促使財務機關轉變自身定位,樹立服務意識,以客戶需求為導向,從而使財務工作更多地響應企業其他職能的需求,提高財務服務的滿意度。

(三)企業應實現與外部單位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

《工作規范》第二十九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開展本企業信息系統與銀行、供應商、客戶等外部單位信息系統的互聯,實現外部交易信息的集中自動處理」。信息化的一大驅動力是互聯互通的需求,企業間信息的互聯是必然的發展方向。企業間互聯實際上是會計信息系統與業務系統的集成向企業外部的拓展,其目的也是實現自動記賬,只是將驅動記賬的環節向前更進了一步。因此,會計系統與業務系統集成所具有的優勢,企業間互聯也同樣具備。不但如此,企業間互聯還有更多優勢:

一是為交易及其核算的無紙化奠定了基礎。企業互聯後,紙面傳遞的信息就可以被電子信息代替,證明、確認或者認可等都可以通過電子簽名實現。特別是在電子發票(含電子簽名信息)進一步推廣的情況下,絕大多數的企業間交易都可以實現完全的無紙化,從而降低交易成本,節省社會資源。

二是為企業改進客戶服務、升級營銷模式提供了契機。對於銀行、電信、能源、差旅服務、電子商務平台類企業來說,他們的客戶可能存在交易無紙化需求。因此,提供專門的客戶端軟體或者標准介面,供客戶信息系統獲取電子憑證,就成為改進客戶服務、升級營銷模式、提高企業競爭力的一種手段。

三是有利於交易和信息的集中處理。企業間互聯一般是通過統一埠進行,業務和相關信息從一開始就是集中處理的,這就減少了信息處理環節,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而不像傳統交易方式那樣,由各層面、各地域分散進行,然後再進行信息的集中。

三、選擇會計軟體

《工作規范》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配備會計軟體,應當根據自身技術力量以及業務需求,考慮軟體功能、安全性、穩定性、響應速度、可擴展性等要求,合理選擇購買、定製開發、購買與開發相結合等方式。定製開發包括企業自行開發、委託外部單位開發、企業與外部單位聯合開發」。

(一)取得會計軟體的方式

(1)自主開發。是指依靠自身的技術力量,獨立完成會計信息系統的需求分析、系統設計、程序代碼編寫和測試及系統維護、升級等階段的工作。對開發的軟體擁有全部版權,享有全部收益,同時也承擔全部風險。

(2)委託開發。是指委託軟體開發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業務進行會計信息系統的開發。委託開發的軟體版權一般歸委託單位所有。

(3)聯合開發。是指和其他單位共同組成開發小組,發揮各自優勢,利用雙方自願,共同完成本單位會計信息系統的開發工作。聯合開發的產品版權一般歸雙方共同所有。

(4)購買商品化軟體。是指在市場上選購適合本單位需要的商品化會計軟體,經過實施(含二次開發)後建立本單位的會計信息系統。商品化會計軟體的版權歸供應商所有。

(二)選擇適合的商品化會計軟體

1.選擇商品化會計軟體的方法和步驟

在分析整理自身需求後,可以採取以下方法和步驟在市場上選擇所需要的商品化會計軟體。

(1)收集市場信息,確定候選的供應商;

(2)訪問軟體公司,了解其綜合實力和產品信息;

(3)訪問軟體公司客戶,了解其軟體質量和服務;

(4)請有關咨詢公司幫助選型;

(5)模擬運行方式;

(6)招標評價。

2.軟體評價標准

(1)軟體的功能。軟體功能應滿足本單位當前和今後發展的需要。功能的冗餘只會造成使用和維護的復雜化。軟體可用部分的比率,取決於軟體對用戶的使用程度。另外要考慮系統的開放性,預留各種介面。

(2)開發工具。任何商品化軟體都不能完全適用於本單位的需求,都或多或少地需要二次開發。

(3)軟體文檔。商品化軟體必須配備完整的文檔,如用戶手冊、不同層次的培訓教材(如會計軟體設計開發的工具培訓手冊、資料庫開發及維護培訓手冊、產品功能培訓手冊等)及產品實施指南等。文檔應全面詳盡,以幫助用戶自學和使用。

(4)售後服務與支持。售後服務與支持工作關繫到項目的成敗。售後服務工作包括各種培訓、項目管理、實施指導、二次開發及用戶化,可由專業的咨詢公司或軟體公司承擔。由熟悉組織管理、有實施經驗的專家組或顧問組做好售後的支持與服務工作。

(5)軟體供應商的信譽和穩定性。選擇軟體時要考慮供應商的實力和信譽。軟體供應商應當由長期的經營戰略,能夠跟蹤技術的發展和客戶的要求,不斷對軟體進行版本的更新與維護工作。

(6)價格問題。價格方面主要要考慮軟體的性能、功能、技術平台、質量、售後與支持等,另外也要作相應的投資效益分析。

(7)對原有資源的保護。這里所說的資源不僅指硬體資源,還包括已有的數據資源。這樣在選擇軟體時就要考慮軟體產品對硬體平台的要求是否過高,原有的PC機能否適應,原有的數據資源能否平滑地移植到新的系統中。

(三)會計軟體的安全性

《工作規范》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通過委託外單位開發、購買等方式配備會計軟體,應當在有關合同中約定操作培訓、軟體升級、故障解決等服務事項,以及軟體供應商對企業信息安全的責任」。

四、無紙化要求

信息技術的發展已經使電子資料能夠代替紙面資料,然而受過去文件規定以及習慣和觀念的束縛,企業不得不將電子會計資料輸出為紙面文件,造成紙張、設備、能源、人力、儲存空間的消耗。據統計,我國企業每天因會計資料列印而發生的成本超過100萬元。

信息化的價值和目標之一是取代手工作業和紙面文件。如果沒有充分的理由,僅僅因為會計資料是電子形式而不予認可,則信息化的優勢就大打折扣,也會挫傷企業開展會計信息化的積極性,阻礙會計信息化的深入發展。而且,會計資料的紙面要求,會進一步導致企業間交易擺脫不了紙面文件的傳遞,整個經濟體系交易環節的信息化發展也受到制約,從而阻礙社會產品和服務模式的創新。

從政策制度層面認可電子會計資料的有效性,免除企業對一定范圍內會計資料的列印責任,是建設社會主義生態文明,促進社會整體信息化水平進一步提高的現實要求。《工作規范》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為此做了相應規定。盡管內容不多,這兩條規定卻在政策層面實現了無紙化的破冰,是工作規范的重要突破之一,對企業提高會計工作效率,乃至對整個社會的信息化應用的深入都將帶來深刻的影響。

盡管無紙化是方向,但從會計資料作為會計核算結果的證據和線索具有保存價值來講,會計資料無紙化也不是隨意的、無條件的。《工作規范》第四十條、四十一條的規定有兩層含義:一是會計資料可以無紙化管理;二是只有在保證會計事項可追述、可證明的條件下,才能對會計資料進行無紙化管理。

(一)內部生成會計資料的無紙化

關於內部生成會計資料的無紙化,企業應把握好以下問題:

(1)會計資料范圍。可以無紙化管理的會計資料是指內部生成的會計憑證、賬簿和輔助性會計資料。這里的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和日記賬,而輔助性會計資料則含義比較寬泛,它包括固定資產卡片、項目輔助賬、部門輔助賬、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等各種會計資料。

(2)業務范圍。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所記載的事項屬於本企業重復發生的日常業務」。這里的「重復發生」是指一年內反復發生;這里的「日常」是指在企業的經營循環中可以預期將會發生的事項。例如:購銷業務、固定資產折舊、貨幣資金收付、應收應付等,這些業務比較明顯屬於重復發生的日常業務,相關的會計資料,如憑證、分類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銀行余額調節表等,都屬於滿足該項條件的會計資料。每月結賬,相關記賬憑證滿足這里的「重復發生的日常業務」條件。而利潤分配一般是一年進行一次,每次發生的內容不完全相同,也不能預期一定會發生,因此不滿足該項條件。債務重組、企業並購等事項,盡管有可能在一年內重復發生,但這種重復並不是企業經營循環中必然發生的事項,不可能預期,因此也不符合該項條件。

(3)自動生成。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由企業信息系統自動生成」。這里所說的自動生成,也就是「原生」電子會計資料,它與「從紙面轉換」是相對應的。原生會計資料一般都與重復發生的日常業務相關。例如,對於電信企業,確認話費收入的分錄是由業務結算系統傳遞數據,會計軟體根據既定業務規則自動生成的,這種情況下的記賬憑證就是原生電子會計資料。而如果一項原始憑證從紙面掃描為電子影像,或者將手工填寫的記賬憑證(例如工資分配、利潤分配等)輸入會計軟體中,這些電子資料就是「從紙面轉換」的,而不是由信息系統自動生成。還有的紙面會計資料轉換為電子資料後,又經過進一步處理,繼續轉換為其他資料,則其他資料應視為「原生」而非「轉換」的,例如,一張紙面銷售單錄入信息系統中,則這張銷售單屬於「轉換」的原始憑證,但如果系統錄入的銷售數據自動生成了記賬憑證,則該記賬憑證就應視為「原生」電子資料。

(4)可查詢性。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可及時在企業信息系統中以人類可讀形式查詢和輸出」。這里的「及時」是指,電子會計資料應當隨時處於「在線」狀態,打開終端設備就可以訪問到,而不需要復雜的技術准備過程;「人類可讀」是相對於「計算機可讀」而言,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資料要以人類可以理解的形式呈現,而不是一堆計算機代碼和純數據;二是呈現的方式應當符合會計領域約定俗成的內容和格式,而不是體現特殊邏輯的內容格式。

(5)防篡改機制。第四十條第(四)項規定:「企業信息系統具有防止相關數據被篡改的有效機制」,這與第二章中第十條的要求是一致的。防止篡改是確保會計資料的證據和軌跡價值的基本要求,防篡改數據的機制是信息系統層面的問題,它不僅涉及會計軟體功能,還涉及諸如安全、職責分工和流程設計等問題。因此,企業選用會計軟體首先應遵循第二章的有關要求,此外,會計軟體本身在設計上應當有防篡改機制,包括對數據的加密,對各類系統操作許可權的分離控制等。

(6)備份制度。第四十條第(五)項規定:「企業對相關數據建立了電子備份制度,能有效防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人為破壞的影響」。建立電子資料的備份制度,是保證會計資料安全的基本要求。因此,《工作規范》第三十八條就規定了「企業應建立電子會計資料備份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的安全、完整和會計信息系統的持續、穩定運行」。電子資料相對於紙面資料有更多的滅失風險因素。在會計資料列印輸入的情況下,紙面資料與電子資料實際形成相互備份關系。而一旦不列印了,則對於電子資料的備份要求就應當增強。備份的手段很多,包括異地備份、磁碟陣列、刻制光碟等,主要是技術層面問題,關鍵是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資料庫備份體系。

(7)建立索引。第四十條第(六)項規定:「企業對電子和紙面會計資料建立了完善的索引體系」。建立會計資料索引體系,目的是保證會計資料的線索性和相互關聯性。會計資料的量達到一定程度,可檢索性就成為與安全性、真實性同等重要的一個問題。無法檢索的資料,和沒有資料沒什麼區別。建立索引體系的要求,主要包括三層意思,一是每類會計資料要有系統的編碼措施,通過編碼形成各類會計資料間的交叉索引,即通過一類資料可以向前向後追溯其他相關資料,保證線索不斷;二是通過索引能夠找到會計資料,對於紙面資料,索引必須包含資料的物理空間位置信息,對於電子資料,信息系統應能通過索引(編碼)訪問到數據資料;三是對電子資料和紙面資料要建立統一的索引體系,盡管存儲方式不同,電子資料和紙面資料內在是有機聯系的整體。在電子資料中,應當含有相關紙面資料的索引信息,在紙面資料中,也應當包含相關電子資料的索引信息,從而實現電子資料和紙面資料的互查。企業應當制定會計資料索引體系的總體檢索規則,明確那些資料是紙面資料,應當如何檢索,哪些資料是電子存儲,應當通過信息系統的何種功能路徑訪問。

(二)外部獲取會計資料的無紙化

外部獲取會計資料的無紙化管理條件與內部生成會計資料有很多相同的內容,但在確保資料的真實性、可靠性方面有一些特殊要求:

(1)外部獲取會計資料的范圍。外部獲取會計資料是指記載內容需要企業外部人員或者機構認可的會計資料。這類資料的范圍較廣,主要是原始憑證,如發票、銀行回單等。此外,還包括銀行對賬單、購銷合同等其他外部獲取資料。需要注意的是,外部獲取資料不等於外部製作的資料。一份會計資料由本企業製作,但經過了外部認可,也屬於這里所說的外部獲取會計資料。例如,產品訂單,一般來說其格式和項目由本企業設計,但如果需要客戶的簽章確認,就屬於外部獲取會計資料。

(2)電子簽名。外部人員或者機構對會計資料的確認,在形式上體現為簽字或者蓋章。對於電子資料來說,也就是要有電子簽名。由於電子簽名的效力得到法律的認可,電子簽名使需要相關方認可的電子文件能夠代替紙面文件成為證據使用。這正是外部獲取會計資料無紙化的法律依據。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採用無紙化管理的外部獲取會計資料必須附有電子簽名,這里有兩個要求:一是電子簽名應當是對會計資料進行認可的外部個人或者機構的,而不是企業自身的;二是電子簽名應當是「可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就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電子簽名製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二)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三)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四)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第十四條同時還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企業會計信息化的其他要求

(一)對會計信息系統前端系統建設的參與

《工作規范》第三十條規定:「企業進行會計信息系統前端系統的建設和改造,應當安排負責會計信息化工作的專門機構或者崗位參與,充分考慮會計信息系統的數據需求」。會計是企業經營管理各方面信息匯聚的樞紐,處於信息流的下游。可以說,會計信息系統是其他業務系統的重要用戶,因此,會計信息化專門機構或者崗位又不要想起他業務系統提出對上游信息的需求,也就有不要參與前段系統的建設工作。會計信息化專門機構或者崗位對前段系統建設的參與,重點是要注意前段系統採集或者生成的信息內容是否滿足會計工作需要,以及前段系統採用的技術標准、數據字典是否與會計信息系統兼容。

(二)會計信息系統要遵循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要求

《工作規范》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應當遵循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要求,加強對會計信息系統規劃、設計、開發、運行、維護全過程的控制,將控制過程和控制規則融入會計信息系統,實現對違反控制規則情況的自動防範和監控,提高內部控制水平」。會計信息系統不僅是內部控制手段,同時也是內部控制的對象。企業對會計信息系統建設應用周期的每個環節都要進行有效的控制,才能保證系統中融入的控制功能正確地發揮作用。

(三)允許計算機自動審核憑證

《工作規范》第三十二條規定:「對於信息系統自動生成、且具有明晰審核規則的會計憑證,可以將審核規則嵌入會計軟體,由計算機自動審核。未經自動審核的會計憑證,應當先經人工審核再進行後續處理」。這是工作規范在適應信息化時代要求方面的又一個突破。採用自動化審核,要把握兩點:一是必須是系統自動生成的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二是要求已量化的明晰的審核規則。

(四)企業會計信息化要逐步推進

《工作規范》第三十三條規定:「處於會計核算信息化階段的企業,應當結合自身情況,逐步實現資金管理、資產管理、預算控制、成本管理等財務管理信息化。處於財務管理信息化階段的企業,應當結合自身情況,逐步實現財務分析、全面預算管理、風險控制、績效考核等決策支持信息化」。這是對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的方向性引導,不斷將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引向深入。

(五)企業在會計信息化建設和實施過程中要增強保密意識

《工作規范》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不得在非涉密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和傳輸設計國家秘密,關系國家經濟信息安全的電子會計資料;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將其攜帶、寄運或者傳輸至境外」。維護企業電子會計資料安全是保障國家經濟信息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在建設和實施會計信息化過程中,應當增強保密意識,建立和完善專項規章制度,加強對有關人員的教育和管理,進一步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六)對外商投資企業使用會計軟體的要求

《工作規范》第三十五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使用的境外投資者指定的會計軟體或者跨國企業集團統一部署的會計軟體,應當符合本規范第二章要求」。它強調,任何企業的會計軟體都需要遵循工作規范第二章的要求,沒有例外情況。例如,境外投資者指定的會計軟體或者跨國集團統一部署的會計軟體,必須在根據《工作規范》要求進行漢化等修改完善後,財政交付使用。

(七)對會計信息服務系統數據伺服器的要求

《工作規范》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會計信息系統數據伺服器的部署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數據伺服器部署在境外的,應當在境內保存會計資料備份,備份頻率不低於每月一次。境內備份的會計資料應當能夠在境外伺服器不能正常工作時,獨立滿足企業開展會計工作的需要以及外部會計監督的需要」。這里只是做了一些原則性規定,企業應當在該原則基礎上自行把握。

(八)企業會計資料的歸檔管理

《工作規范》第四十二條規定:「企業會計資料的歸檔管理,遵循國家有關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這里的「會計檔案管理規定」是指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制定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該辦法第六條規定,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會計機構保管一年,一年之後再歸檔。因此,企業對於電子會計資料歸檔管理的時點問題,可暫按上述規定執行,歸檔前,電子會計資料的管理遵循本工作規范的規定。

Ⅳ 代理記賬公司的未來是什麼

財稅代賬機構,在當前的市場新形勢下,如何實現可持續發展?如何實現兩倍以上的營收增長,由代賬服務升級到「財稅咨詢」和「稅務籌劃」服務,是因地制宜,就地取「財」的正確方向。

財稅代賬機構,如何開展「財稅咨詢」和「稅務籌劃」服務項目?

第一、運用《企業財富安全—金稅預警》工具,提取客戶事實存在的稅務數據:

第三、通過上述兩個工具,實現客戶主動關心自己公司的稅務風險和稅務成本。

代理記賬公司的未來一定是往企業財富安全管理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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