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談談人事代理制度!!
一、什麼是人事代理制度?
人事代理,在我國是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經組織人事部門批准或授權指定的人才服務機構,受單位和個人委託,運用社會化服務方式和現代化手段,按指定的法律和政策規定,為其代辦的有關人事業務。簡單地說,就是把"單位人"變成"社會人",實現人事關系管理與人員使用分離,即單位管用人,而一些具體的人事管理工作,如檔案管理、計算工齡、評定職稱、社會保險等,由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1995年12月人事部正式提出推行人事代理制,使之規范化、法制化。預示著人事代理將促進人才產業化,最終使人事管理變成一種公眾服務。
二、人事代理的內容有那些?
目前,全國各地人事代理發展迅速,代理內容不斷豐富,代理形式趨於多樣化,概括起來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1、圍繞人事檔案管理進行的低層次的人事代理,包括存放或轉遞人事關系、調整檔案工資、評定專業技術職稱、辦理因私因公出國政審、出具各種人事證明等。
2、圍繞社會保障進行的新形式的人事代理。包括: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
3、圍繞人力資源開發進行的深層次代理。包括:人才招聘、人才測評;人事診斷、人才考核和人才發展規劃。
4、圍繞信息咨詢進行的服務性代理。如發布人才供求信息、代發招聘廣告和公司形象設計、工薪制度咨詢、就業指導、職業咨詢等。
人事代理的對象、規模也不斷擴大。人事代理最初服務對象大都是三資企業、民辦科技企業、鄉鎮企業和非國有單位,現已發展到代理一部分國有企事業單位。
在最近召開的全國部分大中城市人才中心主任會上,人事部副部長步正發在談到人事代理,講了三個方向:(1)主動開拓,變坐等上門為主動上門, 變我要代理什麼就代理什麼為用戶需要代理什麼就代理什麼,變僅靠自身力量代理為藉助專家、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等社會各類力量代理。(2)尋找好拓展代理的主渠道,要從實際出發,從代理的質量和效果出發。實力強的代理機構要面對各類企業、跨國公司、大型企業、事業單位,也可從新增人員的代理做起,逐步擴大人事代理的影響和示範效應。所有人事代理機構都要面向多種所有制經濟,面向流動人員,面向社會各界,擴大代理范圍,豐富代理內容,增強代理功能。(3)依靠提高專業化、法制化水平和服務質量,推進人事代理。要認真學習和掌握適合我國國情的人才測評、人才設計等現代人才技術,不斷改進和完善人事代理運作方式,滿腔熱情為用戶服務,同時嚴格按照國家法規辦事,維護資產所有者在用人方面的權利和企業用人自主權。
三、人事代理的特點?
人事代理制度首先是個制度,它的特點是法制化、系統化、社會化和專業化。
法制化-就是人事代理單位和委託單位要有嚴格的合同約束,有明確的權利、責任、義務保證;開展人事代理業務要以人事法規政策為依據,符合人事管理的每個環節。
系統化-就是人事代理業務擴展到人事管理的每個環節,從宏觀的人事規劃到具體的人事管理業務。
社會化-就是人事代理的范圍和服務領域具有廣泛性和市場化的特點,國有企事業單位可以委託,其它多種經濟成分的用人單位也可以委託,單位可以委託,個人也可以委託; 既可以全權委託,也可以單項委託。
專業化-就是人事代理機構應當具有較強的人事代理業務能力和相關專業技術設備、技術手段、提供具有較高專業水準的服務。
四、人事代理的意義?
1、是對人才社會化觀念的再認識,促進了人才使用權與所有權的分離。馬克思主義的人才觀是人具有社會性,是全社會的財富,為國家和人民所用。而傳統的人事管理是人才單位所有,致使人才對單位產生依附關系,普遍對下崗、失業有恐懼感, 而真正能乾的人又不放不用。人事代理是對人才的社會化管理,把人才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區別開來,使各類人才割斷了以人事檔案為核心的對單位的依附關系,保證人才有充分擇業的自由,又增加了他們工作的危機感和責任感,促使他們刻苦學習、努力工作、提高素質。
2、適應了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切入口。"小而全"、"大而全"、低水平重復建設造成資源浪費和效益、效率低下的問題不僅在經濟領域存在,在人事管理上依然存在。我國單位眾多,管理體制錯綜復雜,每個單位都設有人事機構,都在進行著同一方式的人事管理,造成資源浪費。而改革開放後出現了大批新型企業,原先的人事管理對這些單位管不了、管不好。而人事代理正是為了克服這些弊端,把社會大生產和專業化協作原則運用於人事管理。
另外隨著國家各項改革的深入, 國有企業開始轉換機制,每年將有300萬職工下崗,國家機關改革和人員分流也要在三年內完成,解決再就業問題已成為經濟發展和改革的關鍵。而現有企事業普遍存在的"人才流失"與"富裕人員流不動","該走的走不了、該進的進不來",已阻礙了企事業的發展。而實行人事代理制正是發揮市場對人力資源配置的基礎作用的重要內容。
3、人事代理制是面向21世紀,適應知識經濟對人事管理高水平要求的重要內容。世紀之交的世界經濟發展日益重視科學技術,"知識經濟"已經到來。知識經濟定義為: 以智力資源的佔有、配置,以科學技術為主的知識的生產、分配和使用為最重要因素的經濟。即知識經濟同以往的農業、工業經濟不同在於不是以物力資源和體力資源為依託,而是以人的知識和智慧為依託。知識經濟給人事管理帶來的變化主要表觀在人才素質復合化、人才流動加速化、人才勞動分散化、組織結構虛擬化、人事協調復雜化。而人事代理正是適應這一趨勢,使企事業單位能從繁雜的人事工作中解脫出來,把主要精力放在選好人用好人上,而人事代理進行集約型管理,更有利於人事管理的規范化和科學化,同時也為用人單位節省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
五、如何簽訂《人事代理協議書》?
簽訂《人事代理協議書》需准備以下材料:
1、"人事代理"申請及單位簡介;
2、單位營業執照附本復印件;
3、人事代理需存檔的人員名單;
4、單位詳細地址、郵編、人事部負責人及聯系電話。
簽訂《人事代理協議書》, 甲、乙雙方代表在協議書上簽字蓋章後生效。
Ⅱ 為什麼現在醫院都是人事代理
現在醫院都是人事代理原因主要是為了降低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成本。
人事代理,是侍含一種人力資源外包形式,是企業根據旦槐需求將一項或多項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或職能外包出去,由專業的第三方代理。人事代理是我國人事制度改革的產物,人事部最早於開始推行,簡單說來就是將「單位人」變成「社會人」,實現人事關系管理與人員使用相分離,用人單位只管使用人,而將與人事相關的管理工作,如檔案管理、職稱評定、社會保險等委託給合法設立的人才中介機構處理。人事代理首先是在高校以及事業單位和沒有人事權的外資企業中推行,隨後慢慢的擴展到國有企業和其他單位。
另外,用人單位是不可以扣取勞動者的職業資格證,一般性的扣留是為了控制人員的流動性,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模談友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Ⅲ 人事代理算正式編制嗎
人事代理不是正式編制。
人事代理不是正式編制,它是不屬於正式工的,它屬於單位不在編人員,屬於代理公司的員工,而不是所服務的公司的員工。說白一點可以理解為,人事代理是最像編內人員的編外合同工。用的時間長短根據單位需要而定,但待遇和正式職工基本 一樣。
人事代理,即類似於人才租賃。它是與人事代理簽訂僱傭合同的是代理公司。工資是代理公司發的。人事代理是屬於代理公司的員工。而不是所服務的公司的員工。
人事代理本來是人事檔案管理的一種方式,亂顫是指人社局嘩沖敗下屬的人才服務中心,接收單位或個人委託判孝,為聘用人員提供人事檔案管理、職稱評定、社會養老保險金收繳、出國政審等全方位服務,是實現人員使用與人事關系管理分離的一項人事改革新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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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成為聘用人員管理的一種方式,是合同工的一種類型。
人事代理人員依然是合同工,因而其管理、工資等都是按照合同來履行的。部分人事代理合同規定,人事代理人員的工資收入、福利待遇都是按編內人員確定,並隨編內人員一起調整。
因而給人造成的錯覺,覺得人事代理也是編內人員的一種,和合同工、臨時工、勞務派遣工不同,其實這種認識是錯誤的。
Ⅳ 人事代理制度
一、人事代理的內涵
人事代理是指各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依據國家有關人事政策法規,接受用人單位或個人委託,對其人事業務實行集中。規范、統一的社會化管理和系列服務的一種人事管理方式。
人事代理的當事人為代理方和委託方,一般是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委託方為需要人事代理服務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
人事代理業務可由單位委託,也可由個人委託。委託代理的方式由委託方與代理方商定,並以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確。
二、人事代理的具體內容
人事代理的具體內容由代理方和委託方協商確定,代理方可以提供如下服務:
(1)為委託方提供人事政策咨詢,並協助委託方研究制定人才發展規劃和人事管理方案等。
(2)為委託方管理人事關系、人事檔案。辦理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申報工作;辦理大中專畢業生見習期滿後的轉正定級手續,調整檔案工資;出具因公或因私出國。自費留學。報考研究生、婚姻登記和獨生子女手續等與人事檔案有關的證明材料。
(3)為國家承認學歷的大中專畢業生提供人事代理服務,從簽訂人事代理合同之日起按有關規定承認身份,申報職稱,計算工齡,確定檔案工資,辦理流動手續。
(4)為委託方接轉黨團組織關系,建立流動人員黨團組織,開展組織活動。
(5)為委託方代辦失業、養老等社會保險業務。
(6)為委託方代辦人才招聘業務,提供人才供需信息,推薦所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負責聘用人員合同簽證。
(7)根據委託方要求,開展崗位培訓,並協助委託方制定培訓計劃。
(8)根據委託方要求,開展人才測評業務。
(9)代理與人事管理相關業務。
三、人事代理有關規定
(1)凡注冊「三資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民辦科研機構等無主管單位以及不具備人事管理許可權的單位,聘用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均由單位辦理委託人事代理。其他以聘用方式使用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單位,可根據需要辦理委託人事代理。
(2)各級人事行政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機構在核准委託人事代理的有關材料後,應當和委託單位或個人簽訂人事代理委託合同書,確立委託關系。
(3)單位委託人事代理人員及個人委託人事代理人員在委託人事代理期間,工齡連續計算。
(4)尚未就業的個人委託人事代理人員重新就業後,其辭職。解聘前的工齡和重新就業後的工齡合並計算。
(5)在委託人事代理項目內有檔案工資關系的,其代理期間涉及國家統一調資的,檔案工資的調整根據國家及省有關政策,按照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工資標准核定。
(6)單位委託人事代理的大中專畢業生,其見習期考核、轉正定級,由用人單位按期向人才流動機構提供有關畢業生見習期間工作表現等書面材料,其手續由委託代理的各級人才流動機構負責。
(7)單位委託人事代理的大中專畢業生在見習期間,解除聘用(任)合同的,畢業生可應聘到其他單位工作,代理其人事關系的人才流動機構繼續負責畢業生的見習期管理。待聘期超過一個月的,見習期順延。
(8)委託期間,所委託代理的人員被全民、集體單位正式接收,由其委託代理的人才流動機構憑接收單位人事主管部門的接收函辦理其人事關系及檔案的轉遞手續;被其他單位重新聘用的委託人事代理人員,應及時變更人事代理手續。
四、人事代理程序
(1)委託方向代理方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材料。
個人辦理委託人事代理,根據各自情況的不同,須向當地人才流動機構分別提交下列有關證件:
①應聘到外地工作的,須提交委託人事代理申請。聘用合同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聘用單位證明信(證明其單位性質、主管部門、業務范圍)等。
②自費出國留學的人員,須提交委託人事代理申請、原單位同意由人才流動機構保存人事關系的函件、出國的有關材料等。
③辭職、解聘人員尚未落實單位的,須提交委託人事代理申請及辭職、解聘證明,身份證復印件等證件。
(2)代理方對委託方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核。
(3)委託方與代理方簽訂人事代理合同。
(4)代理方向有關方面索取人事檔案及行政、工資。組織關系等材料,並辦理有關手續。
(5)人事代理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由雙方以協議的形式予以明確,共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