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保險代理 行業分類
保險從業資格證書是一種職業資格證書,是指相關人員通過國家的專門考試而獲得的一種職業證書。有了該證書相關人員才可以從事保險行業。保險從業資格證書可分為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保險經紀和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並依法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單位或者個人。
保險代理是代理行為的一種,屬於民事法律行為。保險代理行為的主體是保險代理人。通常保險代理人分為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三種。
專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
兼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受保險人委託,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指定專用設備專人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主要有行業兼業代理、企業兼業代理和金融機構兼業代理、群眾團體兼業代理等形式。
個人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辦保險業務並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個人。個人保險代理人又分為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和保險營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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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保險代理人的類型主要有哪兩種
按所售保險類型不同,有人壽險銷售和財險銷售。按規定,人壽險公司不得同時經營財險業務,而財險公司可同時經營短期人壽險,如意外險,旅遊險。
按所屬公司性質不同,從屬於保險公司,只代理此公司產品的保險代理人;從屬於保險代理公司,代理幾家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最後一種是從屬於保險經紀公司,也是代理幾家保險公司的保險經紀人。保險經紀人的概念在國外是站在客戶角度的獨立保險顧問,但在中國的實務和保險代理人相同。
按收入性質不同,有代理人制銷售,拿純傭金無底薪;也有少部分員工制銷售,是拿工資+獎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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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保險代理機構的種類包括
我國保險代理機構的種類包括專業代理機構和兼業代理機構兩類。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委託,向保險公司收取保險傭金,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專門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包括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除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我國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採取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經營范圍包括代理銷售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險費、代理相關保險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以及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是指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保險代理手續費,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
從事保險兼業代理業務必須向中國保監會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經中國保監會核准後取得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證應該具備下列條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有同經營主業直接相關的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具有在其營業場所直接代理保險業務的便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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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保險代理人的分類,區別,各個分類的含義
【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的作用是什麼
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並依法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單位或者個人。截止到2009年11月,我國保險業代理人總數為256萬人。
分類
保險代理人分為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三種。其中,專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兼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受保險人委託,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指定專用設備專人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主要有行業兼業代理、企業兼業代理和金融機構兼業代理、群眾團體兼業代理等形式。
保險代理人個人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辦保險業務並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個人。個人保險代理人又分為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和保險營銷員。
作用
縱觀西方發達國家保險業的發展史,保險代理人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他們為保險市場的開拓、保險業務的發展起到了功不可沒的作用。例如,在英、美、日等國約有80%以上的保險業務是通過保險代理人和經紀人招攬的。在我國,《保險法》專門以一章的形式闡述了有關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的問題,並且於1996年2月和1997年12月兩次出台了「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這些無不說明保險代理人在保險業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實際上,保險代理制的實施,保險代理人的出現,為完善保險市場,溝通保險供求,促進保險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具體說:
第一,直接為各保險公司收取了大量的保險費,並取得了可觀的經濟效益。據有關資料介紹,目前,我國通過各種保險代理人所獲得的保險業務收入占保險業務總收入的50%左右,而湖北省保險費收入的60%是通過保險代理人獲得的。
第二,各種保險代理人的展業活動滲透到各行各業,覆蓋了城市鄉村的各個角落,為社會各層次的保險需求,提供了最方便、最快捷、最直接的保險服務,發揮了巨大的社會效益。
第三,直接、有效地宣傳和普及了保險知識,對提高和增強整個社會的保險意識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進一步促進了我國保險事業的發展。
第四,保險代理人的運行機制,對保險公司尤其是對國有獨資的中保公司的機制轉換,有著直接和間接的推動作用;對領導有啟發;對員工有觸動。大家都從中深刻地認識到,中保公司必須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需求的機制。另外,保險代理作為一個新興的行業,它的發展能容納大批人員就業。日本從事保險代理的人,約占國民的1%.隨著我國保險事業的不斷興旺發達,保險代理人的隊伍將日益擴大,從而在安置就業方面,將發揮一定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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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保險市場代理人主要類型
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並依法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單位或者個人。在現代保險市場上,保險代理人已成為世界各國保險企業開發保險業務的主要形式和途徑之一。
根據我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保險代理人分為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三種。其中,專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在保險代理人中,只有它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兼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受保險人委託,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指定專用設備專人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主要有行業兼業代理、企業兼業代理和金融機構兼業代理、群眾團體兼業代理等形式。個人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辦保險業務並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個人。個人代理人展業方式靈活,為眾多壽險公司廣泛採用。
根據我國《保險法》和《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必須持有國家保險監管機關頒發的《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並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公司,獲得保險代理人展業證書後,方可從事保險代理活動。國家對上述三類不同的保險代理人都分別規定了其各自應具備的條件。
保險代理人因類型不同業務范圍也有所不同。保險代理公司的業務范圍是:代理推銷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費,協助保險公司進行損失的勘查和理賠等,兼業保險代理的人業務范圍是:代理推銷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費,個人代理人的業務范圍是:財產保險公司的個人代理人只能代理家庭財產保險和個人所有的百經營用運輸工具運輸工具保險及手續三者責任保險等。人壽保險公司的個人代理能代理個人人身保險,個人人壽保險,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個人健康保險等業務。
為使保險代理人行為規范化,我國保險法律法規對其展業活動規定有一系列的展業規則。主要內容包括:保險代理人只能為經保險監管機關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代理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亦能為一家人壽保險公司代理業務;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得有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你保險費率,強迫或引誘誤導投保人,挪用或侵佔保險費等損害保險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保險代理人向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視為保險公司直接承保業務,保險代理人不利從中提取代理手續費德行。另外,保險公司必須建立,健全代理人委託,登記,撤銷檔案資料,同進度向保險監管機關備案。
保險代理人的職責:
--為客戶進行風險評估,制定保險計劃甚至制定包括管理財務風險、發展戰略風險等在內的綜合風險管理計劃;
--為客戶選擇最合適的保險公司,並可作為客戶代理人與所選保險公司簽定保險合同;
--監督保險合同的執行情況並協助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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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在我國保險代理機構的種類包括
我國保險代理機構的種類包括專業代理機構和兼業代理機構兩類。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委託,向保險公司收取保險傭金,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專門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包括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除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我國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採取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經營范圍包括代理銷售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險費、代理相關保險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以及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是指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保險代理手續費,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
從事保險兼業代理業務必須向中國保監會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經中國保監會核准後取得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證應該具備下列條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有同經營主業直接相關的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具有在其營業場所直接代理保險業務的便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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