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代理記賬機構許可證怎麼辦理
一、申請對象
代理記賬機構在獲得所在地區財政局批准並領取由財政部統一頒發的《代理記賬許可證》後,方可從事代理記賬業務。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需遵循此規定。
二、申請條件
代理記賬機構的設立需滿足以下條件:
1. 擁有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2. 負責人需具備會計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3. 具備固定的辦公場所;
4. 建立有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三、申請程序
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除會計師事務所外,應向企業名稱預先核准地的區、縣級市財政局申請《代理記賬許可證》。在獲得許可證後,依法進行工商登記。
四、申請資料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時,需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 機構協議或章程;
2. 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以及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證明材料;
3. 負責人及專職從業人員在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4. 辦公地址及辦公用房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5. 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6.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機構名稱的相關材料。
五、辦理期限
區、縣級市財政局自受理《代理記賬許可證》申請之日起,應在20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和辦公場所的審查,並決定批准或不批准。如情況復雜,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0日,並通知申請人延長期限的理由。符合條件的,自批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下達批准文件、頒發《代理記賬許可證》。
六、每年報備
代理記賬機構應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審批機關報送以下材料:
1. 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
2. 營業執照、辦公用房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3. 專職及兼職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
未按規定時間報送材料的,將受到財政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者將被公告。
『貳』 辦理代賬許可證需要哪些東西
辦理代賬許可證需要准備以下材料:
1、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業務負責人的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業務負責人的書面承諾書。
5、專職從業人員的書面承諾書。
6、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7、經營場所的證明。
8、公司協議和章程。
代理記賬許可證辦理注意事項:
1、確保申請材料真實有效:申請材料必須真實有效,如有虛假信息,將會導致申請被駁回。
2、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企業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保證其業務活動的合法性。
3、提高服務質量:在獲得代理記賬許可證後,應不斷提高服務質量,滿足客戶的需求,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4、保持許可證的有效性:代理記賬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到期後需要進行換證。在此期間,應關注許可證的有效性,及時進行換證。
綜上所述,辦理代賬許可證需要提交一系列詳細的材料,以證明申請機構的合法性、從業人員的資格和機構的運營能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十五條
會計帳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帳簿包括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和其他輔助性帳簿。會計帳簿應當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會計帳簿記錄發生錯誤或者隔頁、缺號、跳行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更正,並由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在更正處蓋章。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會計帳簿的登記、更正,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叄』 代理記賬許可證如何辦理
代理記賬許可證辦理方法,具體如下:
1、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2、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三年的書面承諾;
3、專職從業人員在本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4、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辦理代理記賬許可證需要到當地財政部門辦理,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及下列材料,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審批條件為;三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會計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第四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企業;
(二)專職從業人員不少於3名;
(三)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三年,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具有會計類專業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務,並由代理記賬機構自主評價認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專職從業人員是指僅在一個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人員。第五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及下列材料,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三年的書面承諾;
(三)專職從業人員在本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四)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第三條 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准,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肆』 如何辦理代理記賬機構許可證
應當向所在地的審批機關提交申。
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規定:
第五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及下列材料,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三年的書面承諾;
(三)專職從業人員在本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四)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第六條 審批機關審批代理記賬資格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二)受理申請後應當按照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1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三)作出批准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發放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並向社會公示。審批機關進行全覆蓋例行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依法撤銷審批並給予處罰。
(四)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書面通知應當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規定:
第十一條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託辦理下列業務:
(一)根據委託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四)委託人委託的其他會計業務。
第十二條 委託人委託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託合同。委託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雙方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三)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的責任;
(五)終止委託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業務交接事宜。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二)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三)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四)對於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代理記賬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