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標代理資質取消後怎麼辦
招標代理資質取消後,招標代理機構的競爭更多是評價自身業績、實力和專業能力,可以促進市場良性競爭。
有競爭才有壓力,有壓力才有動力 ,取消招標代理機構資格,打破原甲級、乙級、暫定級分灶吃飯的做法,讓掛靠證書打天下成為歷史,一方面有利於從業人員自覺提高自身業務能力和業務水平,另一方面,優勝劣汰,實現市場配置資源,促進市場主體的新陳代謝。
(1)招標資質取消後怎麼做招標代理擴展閱讀:
第一條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
第四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2. 請問招標(采購)代理資質取消了,能否以分公司的名義做招標(采購)代理和簽訂招標(采購)代理協議
分公司用總公司的資質或者業績參與投標行嗎?這個問題經常被問到。大家知道,許多大型企業,如能源、電信、銀行、保險等,分公司遍布全國各地。他們的分公司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確比較普遍。那麼,分公司能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嗎?
先來看一個案例:前不久,一個科研儀器設備采購項目公開招標。截止到開標前一天,只有一家供應商投標,項目失敗。采購人、代理機構會審原因後發現,招標文件有這樣一條規定:「供應商必須具備法人資格。」這就是業界通常說的「本項目不允許分公司投標。」采購人後來了解到,此類科研儀器設備的供應商,總公司通常情況下不直接參與投標,而是委託各地的分公司參與投標。按照本項目招標文件這一規定,分公司由於不具備法人資格而不能投標。這很可能是導致投標供應商不夠的主要原因。
會審後,代理機構把招標文件里「供應商必須具備法人資格」的規定修改為「供應商一般須具備法人資格,分公司或者分支機構須取得總公司授權」。重新啟動招標後,5家供應商前來投標,其中有4家是分公司,最後采購任務順利完成。
從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是否允許分公司參與投標對政府采購活動的成敗有時影響巨大。2017年10月1日,《民法總則》正式實施。該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以自己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這一規定就從法律層面確定了「分公司可以獨立參與政府采購活動」。而在此之前,分公司參與政府采購活動通常情況下都必須取得總公司授權。
「自2017年10月1日起分公司可以獨立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弄清楚了這一法律規定之後,我們再來聊「分公司是否可以用總公司的資質或業績參與投標」這一問題。
我的觀點是,分公司獨立參加政府采購投標,不能使用總公司的資質或者業績。反過來也是一樣,總公司同樣不能使用分公司的資質或業績投標。理由有二:
第一,分公司獨立參與投標時,是區別於總公司的獨立民事責任主體。此時,使用總公司資質或業績投標屬於典型的「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方式獲取的資格或資質證書投標」。《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將這種行為明確界定為《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以他人名義投標是《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明令禁止的行為。《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了以他人名義投標的法律後果: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招標文件規定供應商的資質或者業績,是根據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項目的具體特點、實際需要,為了保質保量完成項目任務所提出的資格條件或評審因素,考察的是投標供應商具備不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允許分公司借用總公司的資質或業績,中了標總公司不履行合同,還是分公司來做項目,會給采購項目的質量帶來嚴重的隱患。
因此,分公司獨立參加政府采購投標,不能使用總公司的資質或業績,於法不符,於理不通。
上述案例,如果分公司得到了總公司的授權,代表總公司來投標,中標之後,最終還是由總公司來實施項目。這種情況下,分公司是可以使用總公司的資質或業績的。
總結一下,總公司授權分公司或分支機構參與投標,是可以使用總公司的資質和業績的。分公司單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不能借用總公司的資質和業績。同理,總公司也是不能借用分公司的資質和業績的。
3. 取消招標代理資質後如何申請招標代理企業
根據招標代理資質本身的目的是規范招標代理機構管理,提高招標代理機構業務素質。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資質管理已經束縛了市場主體的競爭。例如,很多招標代理機構憑借資質就可以壟斷招標代理業務,還對其他招標代理機構進行資質掛靠。
隨著資質取消,招標代理機構的競爭更多是評價自身業績、實力和專業能力,可以促進市場良性競爭。
參考資料:中國招標公共服務平台「招標采購大講堂」和「政策法規」。
4. 招標代理資質取消後如何進行招投標
招投標要企業加強實力。
1、順應政策變化,強化品牌建設和市場競爭意識。
2、適應客戶需求,提供專業服務和綜合咨詢服務。
3、把握行業趨勢,創新服務手段和加強深度服務。
5. 招標代理資質全面取消,"雙無"時代該如何生存
①是加強內控管理和信用建設。這是因為,招標代理機構自由出入市場後,政府的監管思路必然轉變為:違法違規行為將面臨重罰,企業和從業人員的信用將成為市場關注的重點,即使換個馬甲也恐寸步難行。
②是代理服務升級。從淺層次的程序性服務轉向深層次的專業型服務,成為代理機構生存和發展的必修課。這對代理機構人員的知識、技能和經驗提出了更高要求。
③是設法留住優秀人員。任何企業均可從事招標代理業務,意味著新玩家挖老玩家的牆腳,優秀老將自立門戶的戲碼將頻繁上演。可以想見,如何留才將成為招標代理機構老總的煩心事。
在此背景下,信息化必定成為代理機構的重要抓手。如使用業內優秀的第三方交易平台,能將開標環節的工作人員減少到1人甚至實現無人開標,開標時間縮短至幾分鍾甚至幾十秒。代理機構只有充分藉助真正的電子招投標來解決流程性問題,把人的時間和精力從瑣碎的、增值很少的事務性工作當中解放出來,並給他們提供足夠多的學習機會和學習條件,更加充分發揮他們在專業知識、操作技能和實踐經驗等方面的積淀和效用,才有可能實現人力資本的更快積累、更好發展。
6. 招標代理資質取消後如何進行招投標
招標代理機構是提供招標業務咨詢和代理服務的中介機構,招標人可自主選擇招標代理機構。今後主要通過市場競爭、信用約束、行業自律來規范招標代理行為。
住建部辦公廳在《關於取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建辦市[2017]77號)中,對此予以明確:
1、向省級「一體化平台」報送人員、業績等基本信息,並對外公開
按照自願原則,招標代理機構需報送信息內容包括:營業執照相關信息、注冊執業人員、具有工程建設類職稱的專職人員、近3年代表性業績、聯系方式。
上述信息統一在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台對外公開,供招標人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選擇參考。
2、對工程招投標強化監管
推進電子招投標,加強招標代理機構行為監管,嚴格依法查處招標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歸集相關處罰信息並向社會公開,切實維護建築市場秩序。
3、強化信用約束,發布行業自律公約
強化信用信息應用,加快建立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強化信用對招標代理機構的約束作用,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制」的市場環境。
支持行業協會研究制定從業機構和從業人員行為規范,發布行業自律公約,加強對招標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行為的約束和管理。
4、加大投訴舉報查處力度
招標代理機構的哪些行為會被認定為有「串標」嫌疑?綜合各地方住建部門出台的文件,一般有如下情形:
1)編制的招標公告、招標文件、資格審查文件專門為某個特定投標人設置明顯傾向性條款;
2)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並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3)在規定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後,協助投標人撤換或修改投標文件(包括修改電子投標文件相關數據);
4)向投標利害關系人泄露資格審查委員會或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資格審查或評標情況等應當保密的事項;
5)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6)組織或協助投標人違規投標;
7)發現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關系的幾個利害關系人攜帶兩個以上(含兩個)投標人的企業資料參與資格審查、領取招標資料,或代表兩個以上(含兩個)投標人參加招標答疑會、繳納或退還投標保證金、開標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繼續參加投標的;
8)招投標過程中發現投標人辦理投標事項(報名、購買資格審查文件或招標文件等)的相關人員不能提供其是投標企業正式在職人員的有效證明(如:授權委託書)而不制止的;
9)在資格審查或開標時發現不同投標人的投標資料(包括電子資料)相互混裝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過資格審查或繼續參加評標的;
10)招標代理機構在同一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既為招標人提供招標代理服務又為參加該項目投標人提供投標咨詢的;
11)與投標人之間另行約定給予未中標的其他投標人費用補償的;
12)在評標時,對評標委員會進行傾向性引導或干擾正常評標秩序的;
13)指使、暗示或強迫要求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的。
在招投標活動中,如果招標代理機構存在以上行為,會被認定為存在「串標」嫌疑。情節嚴重的,住建部門會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依法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