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委託關系和代理關系有何區別
1、性質不同
委託關系:
委託關系,是基於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置委託人委託的事務的民事法律關系。
代理關系:
代理關系是基於當事人約定、法律規定或有關機關指定而產生的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與基於代理行為而產生的代理人與第三人、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法律關系的總和。
2、名義不同
委託關系:
委託關系需依託合同,委託合同則是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一定事務,他方接受委託的協議,受託人可以以委託人的名義活動,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活動。
代理關系:
代理關系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一種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代理行為。
3、適用范圍不同
委託關系:
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辦理委託人委託事務的行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為,還可以是有經濟意義的行為(如整理賬簿)和單純的事實行為(如抄寫文件)。
代理關系:
代理關系一般包括三種類型: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託合同僅僅是產生委託代理關系的基礎,而與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無關。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
⑵ 什麼是代理關系有哪幾種代理關系影響財務管理,為什麼
摘要 企業財務主要存在兩種代理關系:股東與經營者、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代理關系。
⑶ 什麼是代理關系
代理關系是基於當事人約定、法律規定或有關機關指定而產生的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與基於代理行為而產生的代理人與第三人、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法律關系的總和。
前者稱為代理的內部關系,後者稱為代理的外部關系。兩者的有機聯系表現為:代理的內部關系是外部關系得以產生和存在的前提,而代理的外部關系是內部關系的目的和歸屬。
兩者的關系不可分割。如果離開了代理的外部關系,只承認代理的內部關系,實際上就成了兩個主體之間的監護關系或委任合同關系。
而不與第三人發生任何聯系。如果忽視了代理的內部關系,就無法解釋為什麼代理人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3)什麼是代理關系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六十三條 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託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第六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
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六條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八條 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⑷ 什麼是委託代理關系
委託代理關系是指市場交易中,由於信息不對稱,處於信息劣勢的委託方與處於信息優勢的代理方,相互博弈達成的合同法律關系。
委託代理關系賴以形成的基本條件為:
1.市場交易中,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獨立的行為主體,他們在一定約束條件下各自追求效用最大化。
2.市場交易的參與者均面臨不確定性風險,而他們掌握的信息處於非對稱狀態。
在委託代理關系中存在兩種不同的選擇行為:
一是委託方選擇代理方,並按一定方式付酬,但不能直接觀察到代理方的行為,又需按一定合同向代理方支付與其行為結果相聯系的報酬。
二是代理方選擇自己的行動,它既會影響自己的收益亦會影響委託方的收益,但他選擇行動產生的結果是隨機的,不受他完全控制。
⑸ 代理是什麼意思
代理是法律術語,根據《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以代理權產生根據的不同分為委託代理、法定代理
①委託代理,又稱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權進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直接產生的代理關系,主要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定,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⑹ 代理關系怎樣產生
(1)代理關系的產生
依產生的根據不同,代理可分為: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①委託代理。是基於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行為而產生的代理。在委託代理中,被代理人所作出的授權行為屬於單方的法律行為,僅憑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發生授權的法律效力。被代理人有權隨時撤銷其授權委託。代理人也有權隨時辭去所受委託。但代理人辭去委託時,不能給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否則應負賠償責任。
②法定代理。即根據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為維護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代理方式,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③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關機關的指定而進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一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沒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間相互推諉,或法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利害沖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依法被指定為代理人的,如無特殊原因不得拒絕擔任代理人。(2)代理關系的滅失
代理關系的消滅原因有:①作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滅;②代理人喪失行為能力;③設定法定代理的前提消失(如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行為能力,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之間的親屬關系或者監護關系因解除收養或離婚等而不存在);④在委託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任務完成,被代理人或指定代理機關撤銷委託或指定,代理人辭去代理職務等。
案例
案情摘要:李某在上海市工作,父母住在黑龍江省牡 丹江市,每年春節李某都要回家看望父母。李某在上海的 一個鄰居張某開了一家飯館,在李某回家看望父母前,他 來找李某問東北黑木耳的行情,並委託李某買50 千克帶 回來。並說如果黑木耳在上海好銷,就建立起長期聯系。李某滿口答應。春節過後,李某從牡丹江市托運回50 千 克黑木耳,當他欲交給張某時,得知張某在大年初一因酒 後駕車出了車禍,經搶救無效死在醫院里,他因欠別人的 債,飯館已被債主接管。李某把50 千克黑木耳送到張某 家交給他妻子林某,並向他妻子要錢。張某的妻子說她不 知道此事,而且張某已死,飯館已由別人經營,她要這些 黑木耳也沒有什麼用,故拒絕接受並拒絕支付黑木耳的 錢。李某沒辦法,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的妻 子接受這些黑木耳,並支付價款。
審理: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委託李某在回牡丹 江市時為他購買50 千克黑木耳,他們之間已經形成代理 關系,張某應對李某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雖然在李 某還未完成代理之事時,張某就已經死亡,但根據《民法 通則》第69 條的規定,張某的委託代理並不因為其死亡 而終止,法律並未規定被代理人死亡委託代理就終止,因 而委託代理關系依然存在,李某的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應 由張某的法定繼承人林某承擔。故人民法院最後作出判 決,由張某的妻子林某接收李某所帶回的黑木耳,並向李 某支付款項。
資料來源:億庫教育網,http://www.eku.cc/xzy/ jxly/5432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