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哪些人可以擔任民事訴訟代理人
法律分析: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㈡ 民事訴訟代理人的資格範圍
法律分析: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㈢ 民事訴訟代理許可權范圍包括哪些
委託代理人的權利來源於委託人的授權,常常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授權,代理許可權一般限於:
(1)代為起訴、應訴;
(2)代理申請訴訟保全或證據保全;
(3)申請迴避、向法庭提供證據、鑒定人和勘驗人、要求重新鑒定調查或請求調解,發表代理意見;
(4)申請執行;
(5)雙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項。
另一種是特別授權,特別授權是除了上述一般代理許可權之外,還可以行使代為和解、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㈣ 哪些人可以成為法定代理人具有什麼權利與義務
公民、法人及其他民事主體不論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一般均可作為被代理人,通過代理人進行民事活動。但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成為法定代理關系或指定代理關系中的被代理人,通過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為自己取得民事權利,設定民事義務。
1、按照《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2、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來源於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託,因此委託訴訟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權的范圍內實施訴訟行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實施訴訟代理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後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擔。
3、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權利,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實體權利或與實體權利密切相關的訴訟權利,如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另一類是純粹的訴訟權利或與實體權利關系不密切的訴訟權利,如申請迴避。
㈤ 民事法律行為的代理包括
民事法律行為的代理類型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兩種。民事代理行為源於代理人的代理權。而代理權的產生又有兩種途徑,明文規定的這種代理權稱為法定代理權,可以認為是法律授予的代理權(比如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權);約定的代理權,來自於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只要是在法理允許的范圍內是可以根據個人意志來決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第一百六十五條
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㈥ 在我國哪些人可以擔任民事訴訟代理人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擔任民事訴訟代理人的是: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㈦ 哪些行為可以成為代理人
這些行為是不能由代理人代理:
1、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的行為,不能由代理人代理。比如結婚登記、離婚登記;
2、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不得由他人代理的行為,不能代理,比如合同中約定的只能由當事人自行處理的;
3、違法事項不能代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