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
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幾個方面:1、行為人所為行為具備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徵。2、行為人實施以他人名義所為意思表示時,沒有代歲指理權。3、行為人與第三人所為行為不是違法行為。
【法律分析】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所實施的代理。無權代理包括狹義的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1、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權的客觀事實,行為人以本人名義而實施的代理。2、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無代理權而以本人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和消燃理由,善意相對人與行為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該民事法律行為的後果由本人承擔。3、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的根本區別是:表見代理的,第三人有合理理由信賴代理人有代理權。無權代理的,第三人沒有合理理由信賴代理人有代理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拿雀虛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