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招標代理公司都做什麼
招標代理公司的職責包括以下內容:
1、招聘擁有一定數量的具備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評標等相應能力的專業人員;
2、在招標人委託的范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
3、與被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託合同;
4、其他職責。
招標代理公司的服務內容如下:
1、編制招標文件,這是招標代理機構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招標代理機構還要負責相關的澄清和修改。
2、編制標底、工程量清單和最高投標限價。招標代理機構受招標人委託,且具備相應資質時方可編制相關文件。
3、組織資格預審、踏勘、開標、評標。招標代理機構負責流程把控的組織工作,具有組織權,但不具有評審權。
4、協助定標和簽約。招標代理機構負責協助確定中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向未中標的投標人發出中標結果通知書。招標代理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貳』 招標代理機構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招標投標法》第50條規定,招標代理機構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資料和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該條款中即規定了招標代理機構的民事責任,又規定了招標代理機構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65條規定,招標代理機構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者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咨詢的,接受委託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參加受託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或者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提供咨詢的,依照《招標投標法》
第50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78條規定,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招標業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一定期限內從事招標業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招標職業資格。
具體法律文獻可參考中招協以及比比網相關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