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舉報保險代理人違規行為
可以採取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也可以採取電話、面談等方式舉報。
舉報流程:
1、舉報人任選一種方式(比如郵寄相關證據材料等)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出舉報;
2、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在收到舉報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3、如果本人需要相關工作人員給予受理情況的,可以通過電話或者書面方式要求告知。
根據《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處理工作辦法》:
第九條 舉報分為實名舉報和非實名舉報。舉報人在舉報時提供本人真實姓名(名稱)、證件號碼和有效聯系電話等信息的屬於實名舉報。
舉報人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出舉報,可以採取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也可以採取電話、面談等方式。
五名以上舉報人擬採取面談方式共同提出舉報的,應當推選一至二名代表。
第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在收到舉報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實名舉報人要求告知受理情況的,可以通過電話或者書面方式告知。
舉報材料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實名舉報,可以要求舉報人補充提供有關材料。受理審查時限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十三條 對於不屬於本單位負責處理的舉報,應當在收到舉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轉交其他有職責的單位。接受轉交的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中國保監會可以將舉報事項交派出機構調查處理。接受交辦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要求及時反饋有關情況。
(1)代理虛假銷售怎麼辦擴展閱讀:
根據《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處理工作辦法》:
第十四條 對於屬於信訪或者消費投訴事項的,應當在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該事項轉至本單位信訪或者消費投訴工作機構。
第十五條 舉報涉及多個派出機構管轄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派出機構受理。涉及多個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由第一個接到舉報的派出機構受理,或者報請中國保監會指定一個派出機構受理,相關派出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② 購買的保險,保險代理人有意隱瞞,誤導,該如何維權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被誤導購買保險後怎麼辦
在眾多保險銷售誤導案例調查中可發現,消費者一旦得知自己被「忽悠了」,就會怒發沖冠,第一反應是馬上打電話給當時向自己推銷保險的業務員或去找保險公司、銀行討個說法,但這樣做的結果往往不會成功維權,最後吃虧的還是消費者自己。對此,有成功維權經驗的張女士給出的建議是:發現自己被忽悠購買了保險之後,首先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緒,不要驚動保險公司,先通過和業務員及銀行、保險公司人員的再接觸取得有利於自己的證據;然後再去銀行、保險公司維權。如果直接去找保險公司或者銀行,其業務員一句「證據呢?你憑什麼認定自己當初是被誤導的?」你就一點轍也沒有了,畢竟現在是講法律、講證據的時代。也就是說,一旦發現自己「上了當」,在銀行營業廳內購買了保險,首先要做一些維權前的准備工作,具體而言需做好以下三步。
搞清情況。消費者張女士告訴記者:「在得知自己被誤導購買保險後,首先應通過網路或其他方式對自己手中的保單進行分析,弄清楚哪些是保險公司或銀行應該必須告訴消費者的,哪些是消費者必須自己填寫的等。然後結合自己購買保險時業務員是怎麼向自己推銷、自己又是如何購買的這份保險的過程,搞清業務員的身份是銀行工作人員還是保險公司人員,其推銷時的語言有哪些是存在違規的(即業務員的說法和合同不一致的)地方。最後確定一下保單是否自己本人簽字,38個字的風險提示語:『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是否自己本人抄寫,有無電話回訪等……總之,要盡可能多地找出對方可能存在的違規之處,務必做到搞清情況維權有數。」
全面取證。在有了上述知識作為基礎後,接下來就是取證,這是最重要的一個環節,只要你取證成功,維權就成功一半了。其過程如下:先找到當初賣給你保險的那個人或者銀行,以再咨詢或者借口想給家人再購買一份相同的保險為由,讓業務員從頭至尾再詳細講解一遍,同時全程錄音、錄像(當然是暗中操作)。在此過程中不妨撿一些重點問題來問,如:肯定比銀行收益高,是吧?沒啥風險吧?中途取錢不會有太大損失吧?這保險真是無償贈送的啊?總之,之前是他誤導你,而此時你要做的,就是要「麻痹」他,讓他繼續誤導你。
進行索賠。取證完畢後,就可以帶著證據去找銀行,很多銀行在一開始都會推辭責任:「是保險公司賣給你的,與我們無關,你找他們吧!」這時候千萬不要被銀行「牽著」去找保險公司,否則會走很大的彎路。因為保險公司的人都是道行極深的「老江湖」,無論從臉皮子、嘴皮子還是心理素質方面,你可能都不是他們的對手,很多時候縱然你鐵證如山,也不見得能抵住對方的死皮賴臉和百般狡辯,所以一定要堅持以銀行為首要陣地,而不是去找保險公司。明確告訴銀行:「我來銀行是存款的,不是購買保險的,要找保險公司也是你們去找。」因為銀監會早有明文規定:「禁止保險公司的人在銀行賣保險」,所以「為防止保險公司與銀行互相推卸責任,一定要直接找當事銀行。」消費者在取得相關證據後可以直接去銀監會和保監會投訴,這種做法非常有效,但程序較繁瑣,等待時間較長,也不排除遇到不作為的情況。所以還可以同時採取其他方式方法,比如網路維權、新聞媒體維權等也是正常的維權方式。
怎麼應對保險公司業務員
談起如何應對保險公司及其業務員,張女士侃侃而談。她說,遭遇保險銷售誤導後,在維權退保的過程中要堅持以銀行(在銀行營業廳內購買的)為主要作戰陣地,原則上盡量避免與保險公司直接接觸,因為保險公司在很多方面都受制於銀行,比如它要利用老百姓對銀行的信任,以銀行為銷售場所來提高銷售業績等,所以消費者聰明的做法是通過與銀行直接交涉,讓銀行去給保險公司施壓,達到盡早退款的目的。
同時張女士認為,在實際的維權過程中出於種種原因,消費者通常還是免不了要和保險公司發生正面交涉,那麼,一旦如此,保險公司有可能會拋出一些說法來推諉搪塞為自己開脫,我們又該如何應付呢?她對此開出了如下「葯方」。
「證據何在?」——此話表明,讓本來就處於弱勢的受害方舉證其實很不公平,試問誰去銀行存款時還特地帶著設備隨時隨地錄音、錄像呢?倘若證據不足,你不妨反問他:「那你憑什麼來證明你當初沒有誤導我?你有證據嗎?」
「這款保險其實挺好的,既多了一份保障又能得到很不錯的收益……所以還是不要退了吧!」——此時保險業務員繼續在忽悠,極力勸阻你別退保,消費者對此直接閉目塞聽就是了。
「當初賣給你保險的那個人已經辭職了,我們現在也找不到他。」——人走了沒關系,公司還在,因為法律有規定,保險代理人的法律責任歸保險公司承擔。
「你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既然你當初自願在合同上簽字,就說明你是充分理解保單及合同內容的。」——這是典型的小偷被抓之後不但不反思自己的錯誤反怪失主家門不嚴。應對辦法:「我是在你們花言巧語的蒙蔽下才簽字的,保單和合同的內容那麼模糊深奧,有幾人能看懂?再說假如一切以文字為準的話,為何還要安排業務員在銀行推銷?」
「電話回訪時你不是都回答說知道了嗎?」——「那是因為你們業務員提前叮囑過我,說回訪電話只是核實一下我的個人信息,走個過場而已,問什麼就回答『好的』、『知道了』、『是』就行了。」事實上很多保險推銷員確實是這樣叮囑客戶的。
「你這個情況我們已經反映給領導了,但是因為需要層層批復,你得耐心等待一段時間……」——試圖採用「拖延戰術」來消磨你的耐心和意志,不要聽他的真去傻等,果斷採取下一步措施直到退款。
張女士強調,消費者碰到的情況可能不止這些,總之,保險公司的各種招數一定會讓你大長見識,致使很多人在經歷過這一環節之後心情變得壓抑沮喪,對自己到底能否全額退保也失去了信心。其實此時恰恰應堅定信心,別看他們表面上很強硬,其實在法律面前他們內心很脆弱,只要我們堅持不懈地努力,就一定能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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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需懂相關法律
《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第十二條規定:「通過商業銀行網點直接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應當是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銀行銷售人員;商業銀行不得允許保險公司人員派駐銀行網點。」
中國保監會、中國銀監會聯合發布的《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監管指引》明確:銀行是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的實施主體,銷售過程承擔管理責任,對誤導銷售、錯誤銷售等行為負首要責任。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不得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得為了個人利益,誤導投保人進行錯誤的投保。
中國保監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第三點第一條規定:「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產品混淆銷售。」《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明確:「保險營銷員應當客觀、全面、准確地向客戶披露有關保險產品與服務的信息,應當向客戶明確說明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猶豫期、健康保險產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第三十六條明確:「保險營銷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做虛假或者誤導性說明、宣傳;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對保險產品的紅利、盈餘分配或者未來不確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證的承諾;未經保險合同當事人同意或者授權擅自填寫、更改保險合同及其文件內容。」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保險公司銷售新型產品,應當向投保人出示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向個人銷售新型產品的,還應當出示投保提示書。」《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由投保人抄錄下列語句後簽名:「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