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訴訟代理人與辯護人的區別
法律分析: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的區別如下:1、兩者產生根據不同。2、兩者訴訟地位不同。3、兩者對象不同。4、兩者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進入刑事訴訟的方式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一) 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 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 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⑵ 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的區別
1、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的產生依據不同:辯護人是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授權或者法院的依法指定產生的,而訴訟代理人是由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權產生的;
2、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的訴訟地位不同: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直接左右,也不受法院、檢察院及其他個人團體的干涉。訴訟代理人必須在委託人依法授權的范圍內進行活動,因為代理人的行為不僅與被代理人在法律行為上有共同的效力,產生的法律效果也由委託人承受;
3、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的服務對象不同:辯護人服務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訴訟代理人則服務於自訴人、被害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4、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進入刑事訴訟的方式不同:辯護人可以通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也可以通過法院的指定進入訴訟。而訴訟代理人則是受被代理人委託,通過授權進入訴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