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代理一個產品,說要交代理費,請問代理費指的是收的什麼費用
你想做的是什麼產品啊,或許我可以幫你介紹一下。還有,你是哪個地方的啊?
代理費並不是費用,更多的是一種保證。你給廠家代理費,廠家保證你的區域獨家代理權,並且為你提供相應的服務,如店面裝修、活動策劃、形象設計等,具體到電機產品,就不清楚了。
你可以問工廠的業務員啊,你給他代理費,他能給你提供什麼。他們應該都有詳細的規定的。
B. 商標代理公司收取了代理費為什麼還要收代持費
商標代理公司收取商標代持費的原因:
商標法規定大陸個人不允許注冊商標,而商標局的最低要求是申請人必須擁有個體戶執照,而且申請的商標與經營的范圍一致。如果剛好是個體戶經營范圍不允許注冊別的分類商標或者直接沒有執照的話,那麼代理會讓企業做商標代持,找一家信任的公司或者是商標代理公司直接注冊商標,然後授權給企業使用,這樣的好處是能夠讓沒有注冊資格的自然人能順利注冊。
關於商標代持的問題:
1、商標所有人是誰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確認,在申請過程中,所有人為申請人,及商標受理通知書上寫明的人;注冊後,商標所有人為商標注冊人,即注冊證上寫明的人。
2、商標待持費用由委託方和受託方協商,沒有統一標准,一般不會太高。費用是否一次性,時間等問題都由自己協商。
3、把商標轉移到公司名下屬於轉讓,應當向商標局遞交轉讓申請。
溫馨提示:商標待持涉及很多法律風險,建議找熟悉的人操作,不僅可以省掉待持費,同時也可以避免日後商標轉讓不能或被待持方惡意轉出。
C. 什麼是代理費代理商為什麼要交代理費代理費是押金嗎
比如一個品牌屬於某個公司。如果你想要得到部分地區的商標使用權。那麼你就必須發一定的資金向這個公司取得部份地區的所有使用權,。你就是代理商,而你發錢買使用權,這錢叫代理費,因為一個公司在取得一個品牌的時候需要發費一定的資金。,所以當你要向這公司取得部份使用權的時候就得交該公司一定的費用。 代理費不是押金。押金是保證雙方正常合作,對代理商有一定約束資金。押金一般沒合作的時候就可以退還了。而代理費沒的退還。
D. 手機話費中的代理費是什麼意思,一個月的話費里有七十多元是代理費,為什麼會收代理費
代理費是SP收的費,但是比如qq會員 迅雷會員的也是代理費。如果沒有申請任何代理費 那麼就打客服退訂一切SP業務就好了
E. 幫別人買保險收取代理費合理嗎
一、義務
(一)依照保險代理契約應當履行的義務
保險代理契約中規定了代理人的基本義務范圍,代理人應當勤勉注意地依照委託人的指示完成委託事項。其中包括三層禽義:勤勉注意、親自執行、完成委託事項。「勤勉注意」要求代理人在契約履行中依善良管理人的標准勤勉謹慎、合情合理、盡職盡責地維護委託人的利益,比如,代理人提出的建議應符合委託人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速度進行索賠,避免不必要的延遲給委託人帶來損害@。「親自執行」是勤勉注意的暗含之意,委託人基於對代理人的人身信任而為委託,未經委託人許可,代理人須「自己」處理相關事宜,不得再委託於他人。「完成委託事項」是指代理人要嚴格服從委託人的指示,「必須完全按照指令具體規定,執行其所知曉或應當知曉的客戶的意圖,」0這是保險代理關系的基礎。如果委託人的指示含糊不清,代理人應當設法弄清委託人的真實意圖,在任何隋況下都必須理性謹慎地對其指示進行合理善意解釋。如何細化代理人基本義務的具體內容,可以包括:(1)訂約說明的義務。基於投保單的事先擬定性與保險條款的專業性,保險代理人應當對保險條款做出明確說明,尤其是保險人的責任免除條款與投保人的主要權利限制條款,應當提請投保人的足夠注意。(2)如實傳達知悉事項的義務。在締約過程中,投保方應當把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供其決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險費率的高低。代理人對於知悉的投保方的告知事項,要如實傳達給保險人,如果代理人知悉而未告知保險人,視為保險人已知悉且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3)危險及時通知的義務。代理人有義務把保險事故發生前的危險增加和保險事故發生的有關情形通知給保險人,便於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減少損失。(4)及時轉交單據的義務。代理人應當及時轉交有關單據,尤其是投保單。因為投保單的交付時間決定著契約成立的時間及其效力的認定,從而決定著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5)代理收繳保險費的義務。代理人受保險人委託可以在業務范圍內代收保險費,並有義務將收取的所有款項全部移交給保險人,實現保險人在保險契約中的主要權利。
(二)依照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履行的義務
保險代理人與生俱來的道德風險與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性是引發諸多保險糾紛的根源,解決這一問題,僅僅在代理契約中規定代理人的義務是不夠的,在此,我們要求助於誠實信用原則。依照誠信原則,保險代理人在任何時候必須忠實地為委託人處理保險事宜,給予其客觀的、獨立的、以委託人利益為出發點的最佳建議@。保險代理人必須誠信善意地為委託人服務,避免承擔與保險委託人利益相沖突的義務,避免採取與保險委託人利益相沖突的行為,因為「一個處於被信任地位的人無權謀取私利,不得讓自己處於自身利益和義務相沖突的境地」⑩。誠實信用原則要求保險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履行以下義務:(1)代理人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代理人應當將足以影響投保人訂立保險契約的有關情況予以告知,比如保險人的信譽度、業務情況,所提供險種的利弊及存在的風險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信息,真誠考慮投保人的利益,幫助其做出客觀、理性的選擇。(2)代理人的保密義務。保險契約訂立中,投保人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將不願外人得知的自己的財產、人身健康狀況告訴代理人,代理人有義務為其保密,這是誠實信用的基本要求。同樣,職業道德也要求代理人不得泄露其在展業中不可避免知曉的保險人的商業秘密,避免給保險人造成損失。(3)代理人知曉的重要事項的通知義務。保險契約履行過程中,保險人的經營狀況可能會由於某種原因而發生變動,如果此變動將影響投保人保險契約目的的實現,代理人對此負有通知義務,因為代理人比投保人更加便利地、全方位地了解保險人的情況。
(三)依照默示原則應當履行的義務
在保險代理實務中,為圓滿實現保險契約目的,除代理契約明示的義務外,代理人應當依照法定的默示條款和保險業的操作慣例自覺履行一定義務,此義務為雙方所默認而成為契約內容的一部分⑩。代理人的默示義務包括兩類:一是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締約。代替保險人與投保人締結保險契約是代理人的法定義務,其中,代理人應默示擔保自己享有真實、合法的保險代理權,即在授權范圍內行締約之責。代理人無權代理、代理權終止或超越代理許可權均是代理人違反默示義務的表現。如果構成表見代理,代理結果由保險人承擔;如果不符合表見代理的要件,大陸法系的做法是投保人向保險代理人提出違反默示擔保之訴,由保險代理人向投保人承擔個人責任。另一類默示義務是保險事故發生後,代理人幫助投保人進行保險契約項下的索賠。保險契約中如果未約定代理人為委託人處理索賠事宜,對於是否將此義務認定為保險契約的默示條款,目前存在爭議。有學者認為,可以從慣例、市場做法以及承保人理論上不能直接與被保險人接洽的事實中推斷出來,該義務是合同的默示條款。筆者認為,依照保險代理的特徵,作為保險法律關系的參與人,代理人往往掌握大量原始資料,依照慣例經常保存對索賠起證明作用的文書,故其有義務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幫助投保人解決索賠糾紛。
(四)禁止性義務
為進一步規范保險代理人的行為,促使其遵守職業道德,除上述需要積極履行的義務之外,保險代理人還負有以下禁止性義務:(1)不得向客戶做不實宣傳,誤導客戶投保;(2)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3)不得隱瞞與保險公司有關的重要情況或不如實向投保人轉告投保聲明事項,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4)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承諾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5)不得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6)不得超越授權范圍,損害保險人的合法權益;(7)不得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惡意欺詐保險公司;不得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8)不得偽造、散布虛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損害同業的信譽,等等。
二、法律責任
違反義務就要承擔法律責任,承擔法律強制於相關主體的否定、不利的後果。保險代理中,為維護投保人、保險人的合理期望,保障社會交易安全,應通過法律責任制度對保險代理人的違規行為進行規范。在責任類型上,代理人的責任可以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又可細分為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在承擔主體上,代理人的責任可以分為和第三人共同承擔的責任以及個人責任。需要說明的是,這兩種分類並不是絕對分立,而是互相交織在一起的。
(一)保險代理人的民事責任
保險代理關系基於保險代理合同產生,所以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承擔保險代理民事責任的主要形式均為合同責任。由於保險代理的特殊性,保險代理人會因違反代理契約義務而承擔對保險人與投保人的責任。
1.代理人的個人責任。在下列情形中,代理人負有個人責任:(1)表見代理。保險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由於善意投保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法律要求保險人依約履行合同義務。保險人履行合同義務之後,可以追究代理人的個人責任。(2)無權代理行為。代理人無合法授權,並且事後未得到保險人追認,為保護善意無過失的投保人的利益,由代理人直接對投保人承擔法律責任。(3)有過錯的代理行為。代理人在保險人授權范嗣內,以保險人的名義從事保險業務,因未盡善良管理義務給投保人造成損失。保險人在對投保人承擔責任之後可以追究代理人的個人責任。(4)事實行為。保險代理人對保險過程中以自己的名義而非保險人的名義從事的保險活動承擔個人責任,比如保險代理人收取保險費時,又未出具保險代理人證書,也未使用保險人統一使用的票證及簽章,而以自己名義出具有關收款收據,保險代理人此種行為,不應視為代理行為,而應視為其以個人名義與投保人發生的委託代交行為,保險代理人應對此類行為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擔的責任。保險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侵害保險人利益,代理人與第三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比如代理人與投保人串通隱瞞投保人的真實情況、虛假陳述投保人的情況以騙取保險金;第三人明知代理人為無權代理而與其簽訂合同,給保險人造成損失,這些情況保險人均可以免責而由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
(二)保險代理人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對於保險代理人虛假陳述、欺詐等惡性違規行為,僅僅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是不夠的,追究其行政、刑事責任甚為必要。縱觀世界各國及地區的保險立法,保險代理違規行為處罰措施的多樣性及處罰的嚴厲性為其共同之處。香港《保險業代理人管理守則》規定,任何人做出任何虛假或誤導性聲明,或以任何不誠實方式隱瞞重要事實,或魯莽的做出任何虛假或誤導性聲明,誘使或試圖誘使一個人購買保險,為刑事犯罪。日本保險業法規定,保險代理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得登記,違反保險業法或相關實施法令規定或被認為有其他明顯不恰當的保險行為,內閣總理大臣可取消登記,或者命令其於不超過六個月的規定期內停止全部或部分業務,情節嚴重者,將被判以徒刑並處以罰金。美國對代理人的違規處罰亦較為嚴格,把代理人參與欺騙或不誠實,申請執照時做虛假陳述等行為認定為犯罪。相比較而言,我國保險相關立法對此規定較不完備,實踐中對保險代理人的處罰多採用罰款形式,難以實現法律的威懾作用。為遏制惡性保險代理行為,我國立法應追究諸如代理人對保險人故意隱瞞重要事實、對投保人做虛假陳述誘使其投保等行為的刑事責任,並加重行政處罰的力度,完善對投保人、保險人的事後救濟,實現實質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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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考上大學了學校收代理費是咋回事
首先你需要確認此項費用的收取方是否真的是學校有關部門。正常情況下學校是沒有代理費,但是第三方合作機構可能會與學校合作進行錄取工作。
其次,在了解到收錢方是哪方之後,可以打電話12345,咨詢相關政府部門,查看政府是否有相關管理條例,可以收取該類費用。
考大學不易,花冤枉錢更是不易。面對不公平給不透明的制度,我們要說不。強烈支持你維權。
G. 注冊商標為什麼到工商局也要收800-1300元的代理費
工商局是行政機關,嚴格說不能有盈利性的行為。現在工商局通常只是在商標注冊申請人和商標代理機構之間的中介,通常是工商局接過商標注冊申請人後把商標交給商標代理機構去做申請文件申請注冊。
商標是按照個數收費的,不管是圖形還是文字或者是圖形和文字的組合,一個商標商標局就是收費一千塊。現在商標代理機構的價格一般在1600-1800之間,這600-800塊就是代理機構的稅、及代理費等。
H. 為什麼做代理要交代理費
http://www.acla.org.cn/forum/printthread.php?Board=44&main=686571&type=post
當事人拒交代理費,律師事務所訴至法院追索,當事人反訴律師事務所讓實習律師以律師名義代理案件構成欺詐,要求返還已交代理費。8月30日,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判決徐州鳳泉律師事務所一次性返還唐某代理費人民幣1300元。
2006年5月28日,唐某因辦理退休手續出現問題,與徐州鳳泉律師事務所訂立委託代理合同一份,委託該所代理唐某進行勞動合同糾紛的行政訴訟,該所指派朱某、薛某律師為本案的第一審代理人。訂立合同當日,唐某簽署了由律師事務所提供的制式授權委託書,該授權委託書上註明受託人朱某、薛某職務為律師,該所還向唐某提供名片一張,註明朱××律師。唐某給付鳳泉律師事務所1500元代理費,並出具欠條表示於當月30日前付清餘款1500元代理費。但唐某在訂立合同後得知朱某是實習律師,遂以此為由要求解除合同,也沒有給付餘款1500元。
徐州鳳泉律師事務訴至法院要求唐某給付剩餘的代理費1500元。唐某則以律師事務所指派不是律師的朱某予以代理,且事先沒有聲明其真實身份,其行為系欺詐,要求撤銷委託代理合同,並要求其將已經收取的代理費1500元予以返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唐某出於對該律師事務所執業信譽、執業能力的了解,相信其能代理好自己的訴訟案件、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故而對其給予了充分的信任,與其訂立了委託代理合同、約定由其指派律師代理訴訟。因此,該律師事務所就應按照約定從本所中指派具有律師資格、持有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向唐某提供法律服務。該所工作人員朱某雖然持有實習律師證,但實習律師畢竟不同於律師。
《律師法》規定:「律師執業,應當取得律師資格和執業證書」,同時規定:「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執業」,而實習律師是沒有執業證的,故不能以律師名義執業。《律師執業行為規范(試行)》第四十六條也規定:「律師事務所有義務對律師以及實習律師、律師助理、法律實習生、行政人員等輔助人員在律師業務及職業道德方面給予指導和監督」,明確將律師、實習律師分類陳述,由此也可看出實習律師不同於律師。朱某沒有獲得律師執業證,也沒有取得律師資格,卻以律師名義執業,是違反《律師法》的,遂作出上述判決。
註:該事件被當地電視台報道,實習律師稱「我有實習律師證件,只是工作太忙,沒有考取律師資格。」沒有律師資格卻以律師的名義執業多年,法律服務市場混亂可見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