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口頭委託代簽合同是否有效
口頭委託代簽的合同經合同當事人認可的,有效。委託形式有口頭委託和書面委託。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口頭委託是「書面委託」的對稱,是以口頭形式委託授權的代理。口頭形式靈活、簡便,便於當事人採用。但口頭形式因為沒有書面憑據,發生糾紛往往很難查證。重大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一般都應採取書面形式。合同採取口頭形式並不意味著不能產生任何文字的憑證。但這類文字材料只能視為合同成立的證明,不能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
法院一般可從以下幾點進行判斷:
1、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了全部或主要義務,另一方已經接受了履行,應視為合同成立;
2、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必要條款無異議,僅對合同非必要條款發生爭議,應認定合同成立;
3、有充分、有效的證據來證明,應認定合同成立。重要的是當事人達成合意的事實,而不是證明的方式。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