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庭上代理人需要什麼要求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民事訴訟代理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具備民事行為能力。2、委託人委託訴訟代理人,必須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3、 僑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B. 代理高院執行案件一般怎麼操作
馬律師159 0102 0107在代理高院執行案件:
1、代寫(強制)執行申請書,確定好管轄法院。一般是原審人民法院或是執行財產所在地。
2、在具有管轄權法院進行執行申請立案。在此要特別注意所攜帶的案件材料,一般包括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申請書、授權委託書、身份證復印件、被申請人財產狀況說明。
3、向法院提交完材料後,需要受理法院給你出具案件受理單。包括申請人所提交的材料明細單,並有該法院的蓋章或負責人的簽字,最後還有受理的時間。有些人對於這些會產生疑問了,為什麼還需要這些呢?根據民訴法第二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在實踐當中,一些法院受理後並不會給申請人任何受理材料,這樣申請人手中也就沒有證據證明法院受理,到時候若超過上述法定期限,想要進一步尋求法律保護就會出現基層法院不認賬、承認的情況,這對申請人非常不利。這也是各級法院需要加強和統一的不足之處。執行難本來就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老大難問題,若是法院執行機關再不認真執行的話,那對申請人將是雪上加霜。
4、「定期、多次、面對面」地與辦案法官進行溝通。執行案件之復雜、數量之多,已是司法、執法過程中的普遍性的問題。各級法院的執行法官每天的工作任務也很艱巨,不僅要受理案件,同時還要出外調查、了解被申請人的財產情況,去銀行、工商部門查詢相關信息,因此作為申請人的代理人,應該認真負責地對該案件進行跟蹤,時刻保持和辦案法官的聯系,最好是能夠和相關人員直接見面接觸,而不是簡單的電話溝通。本人曾代理的執行案件,最多的曾去法院二十次有餘,最後申請人的執行財產全部給付。
5、主動、靈活地運用「執行和解制度」,力求挽回申請人的經濟損失。在執行過程中,在取得申請人的同意後,可以從數量及支付方式方面靈活地和被申請人進行和解,其中也包括向執行機關表明此意向,爭取從時間和款項數量上為申請人贏得更大的合法利益。
6、處理好執行中止和終結手續。在一些案件當中,會出現暫時執行不了的情況,辦案人員會向申請人出示一紙告知或做一簡單書面筆錄,作為代理人一定要看清和理解此文書所代表的意思,不能簡單隨便簽上您的大名,這將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在執行的過程中雙方私下達成和解,已經履行了交付義務和款項,作為此時的代理律師需要做的就是向原法院申請撤訴,只有這樣執行法官才知曉該案件已執行完畢,不會出現再次向被申請人重復執行的情形。
對於執行案件,需要的是代理律師堅韌、認真負責的態度,同時需要運用法律專業知識去積極、主動、靈活地面對辦案人員與被申請人。以上幾點是本人長期從事執行案件中的一些心得,望對廣大申請人和同仁們有些幫助。
C. 打官司找代理人要怎樣辦理
一是在國內居住的當事人聘請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的,由委託人和受委託人製作授權委託書,向人民法院提交一份即可。這是普通的,也是最常見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方式。這里所說的委託人,必須是具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或者無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受託人的范圍,可以是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其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也可以是律師、社會團體推薦的人。訴訟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未成年人給予受託人特別授權的,必須明確記明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的訴訟代理許可權。D. 法院開庭什麼人可以做代理人
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可以作為代理人。
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指定,可以以律師的身份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職業人員。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民事、經濟、行政案件應當具備的條件是當事人一方位於本轄區內。
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但我國的不同法律對近親屬范圍的規定不盡一致。
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即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人和有關團體推薦的人。也就是說,當事人所在的社區、單位除可以推薦本社區、本單位的人擔任訴訟代理人外,還可以推薦本社區、本單位以外的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
綜上所述,法律規定的可以做代理人的只有四種人,簡單說來就是有資格代理的法律專業人士或者當事人自己所熟知的親朋好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七條: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