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行原油寶事件,芝加哥交易所提前半個月通知,中行是否有錯
講個笑話:美國一邊套走中國300多億,一邊罵著中國。
首先中行原油寶的合同設計方案是在符合中國法律法規的,沒有違規,單向平倉設計雖然不是很全面,關鍵是是銷售這樣的產品按規定要求是要讓客戶明白合同中的怎樣才會導致客戶虧損,虧損後客戶需要承擔的風險,這個需要面對面一條條的告知並要讓客戶明確清楚的,現在都是網上操作合同時讓客戶點勾看過了,要麼面對面也是簡單介紹一下產品賺錢是多麼容易,對虧損造成的損失減少敘述和避開,現在中行原油寶出現本金清零不夠還要補款的大烏龍事件,所有的客戶都說不知道還有這樣的情況發生,都是沒有仔細看清楚合同的條款,搞明白條款的內容是什麼,這個是社會發展過程中人們金融投資的不成熟的標志,所以我們所要記住的教訓是重合同,看清楚合同上的所有條款,這樣才能遠離無謂的損失。
為什麼這么多人質疑銀行,也有這么多人質疑投資者,偏偏質疑的人都沒有搞清楚原由呢?其實,一個很簡單的道理,芝加哥交易所已經發現問題了,知道可能出現負油價,而且據此修正了交易系統,也進行了提示。投機者繼續買入,肯定自己有責任,那麼銀行呢?銀行的責任在於這款產品設計有風險,而且在風險發生後根本沒有止損,把投資者直接送給了資本大鱷獵殺,為什麼這么說呢?這么大的多頭合同,而且是沒有交易能力的公司,必須強平給有能力的公司,而中行居然不盯盤,任人宰割,無形中把自己變成羔羊。是不是做多被殺,將來做空就安全,其實也是不安全的,同樣有可能被圍獵,所以,唯一安全的辦法就是跟有交割能力的合作,或者其他手段。總體來說,中行的責任就是風險控制出現了問題,讓國內的賭徒變成了國際羔羊。
B. 中信銀行遭遇瘋狂聲討背後:不冤,「慣犯」!多次因泄露信息被罰
文 張洋 林夏淅
編輯 ✎ 邢昀
最近銀行的幺蛾子真不少。
前腳有中行原油寶事件,讓投資者不僅虧了本金,還得倒貼銀行一大筆;後腳中信銀行被曝泄露個人賬戶流水,在脫口秀演員池子與其經紀公司笑果文化的矛盾中成為焦點。
原油寶事件涉及到的投資者還只是6萬余戶,銀行流水若未經嚴格管控,涉及到的可就是正在吃瓜的你我他了。
這一波操作,實實在在撕開了銀行的內控問題,失信於客戶。目前,上海市銀保監局已經介入調查。
01
配角變主角
池子與笑果文化的解約大戰,最先倒下的是中信銀行。
池子和笑果文化「一拍兩散」,原本只是眾多藝人與經紀公司合約矛盾中的一例。但池子在笑果文化寄來的材料中發現自己在中信銀行的賬戶流水後,事情就變了味道。
大家吃瓜的主角也變成了中信銀行。
根據池子的說法,中信銀行為了「配合大客戶要求」,未經本人要求和允許,向笑果文化提供個人賬戶明細。
雖然笑果文化回擊稱,池子未經允許擅自參加商業活動,自己委託律師代理處置雙方經濟糾紛,採取的財產保全、提起仲裁、證據收集等法律行動,均在法律及合同的框架之下進行。
不過中信銀行5月7日凌晨給出的回應承認了自己的違規行為,笑果文化確實聯系過開戶支行(虹口支行),要求查詢其為池子支付勞務工資記錄,該行員工未嚴格按規定辦理,提供了池子的收款記錄。
中信銀行處分了相關員工,撤了支行行長的職,並向池子進行了鄭重道歉。
不過這事並沒有完,中信銀行這波操作秀了下限。為了服務好大客戶,違規泄露客戶個人賬戶交易明細,普通人是不是基本等於「裸奔」。
在銀行里,大客戶基本上是「上帝」。某銀行客戶經理告訴市界, 各銀行支行之間或多或少會因業績壓力存在搶客戶的行為,大客戶自然也就有了自己的優勢。
2019年4月,笑果文化完成B輪融資後,新增兩位股東,注冊資本從183.54萬元增至189.21萬元,當時媒體報道笑果文化的新估值大概在30億元,貨真價實的「大客戶」。
一位銀行工作人員對市界分析,流水是櫃台打的,所以大客戶應該找行長級別的人去查某個人流水,然後行長再去找櫃員進行操作。櫃員可以選擇同意或拒絕,這取決於個人選擇,但拒絕後確實很可能被施壓。
據市界了解,櫃員其實只需要根據對方姓名和身份證號就能在系統里查詢到客戶流水,並且不留下痕跡(各家銀行系統可能有所不同), 如果出於私下關系查詢,這種行為雖然嚴格意義上來說也不合規,但不太會出問題,算是行業內「默認規則」。
上述銀行工作人員分析,「一旦列印出來,性質就不一樣了,更何況還蓋上了公章」。
根據雙方的矛盾點,笑果文化要求中信銀行提取池子的銀行流水,大概率是為了證明池子曾經參加過其他商演且獲得了酬勞,或者是證明自己向池子足額支付了演出報酬。
但不管是出於哪種目的,一個關鍵的問題是,通過這種違規方式獲得的銀行流水,能夠作為笑果文化在經濟糾紛中的證據嗎?
某執業律師告訴市界,因取證過程有問題直接導致證據作廢在中國很少,這屬於程序正義的做法,歐美國家的刑事案件比較重視,而國內目前更重視結果正義,只要這個證據有助於查清事實,一般不會作廢。
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庭的執行法官表示,法院也會根據材料進行調查證實,如果材料真實,就具有證明力,可以作為證據,只是出具人(銀行)會受到處罰。
02
不是第一次
泄露客戶信息,中信銀行不是第一次,在國內也不算新鮮事。
李彥宏曾說「中國人多數情況下願意用隱私換便利,獲用戶許可後可收集數據」。
他因為這句話觸犯眾怒,被罵得狗血淋頭,但也只是罵罵而已,因為客戶對公司來說,就像是放在案板上的肉。
這就是我們所處的商業環境。 客戶隱私相比公司通過出賣客戶信息獲得的利益,就是九牛一毛,根本不值得一提。
池子有400萬粉絲,可以在微博上曝光中信銀行為討好大客戶泄露客戶信息的行徑,但大多數普通人,連信息被泄露都不知道,更別提維權。
實際上,銀保監會和央行一直在嚴厲約束銀行泄露客戶信息行為,一旦銀行違規就會受到處罰。
中信銀行一份發行文件中顯示,2014月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三年時間內中信銀行子公司、分支機構受到銀監會、央行行政處罰的案例,多達150多起,累計罰款金額為1.1億元。
這其中有一些處罰正是因為泄露客戶信息。
2014年,中信銀行石家莊支行因為查詢客戶關聯企業的信用報告,但未按規定取得信息主體書面授權,被罰款6萬元。跟這次查詢池子銀行流水的操作如出一轍。
雖然受到處罰,但中信銀行並未從中吸取教訓,石家莊支行之後,太原支行、天津支行、廈門支行照樣為其他人查詢客戶的徵信或信貸信息,均遭到罰款,每筆罰金為5萬元。
銀行不可能不知道泄露客戶信息是違規的,但依舊有動力頂風作案,恐怕區區5萬罰金,跟爭取大客戶動輒上億的存款相比,根本不值一提。
個人或企業信息泄露外,中信銀行還有不少其他違規行為被罰。
2020年2月,北京銀保監局對中信銀行開出2020萬元的罰單,原因包括流動信貸資金被挪用流入房地產開發公司、個人經營性貸款資金被挪用於購房、違規為房地產企業支付土地購置費用提供融資等。
在房住不炒的政策下,銀行設法為房地產企業提供融資,不惜違規操作,背後仍然離不開一個利字。
Wind數據顯示,中信銀行近幾年正處於一個相對穩定的增長狀態,尤其是剛剛過去的2019年,中信銀行的收入和歸母凈利潤分別為1875.84億元和480.15億元,同比增速分別為13.79%和7.87%。
與五大行相比,中信銀行2019年收入規模是排名第一的工商銀行的1/5左右,但增長幅度已經超過了五大行。
這一波操作之後,中信銀行的信任危機不知道是否會給業績帶來反噬。
03
個人維權之路艱難
廣東聖馬律師事務所丁倚健律師告訴市界,「中信銀行的行為已經構成侵犯個人信息罪,池子還可以追究中信銀行隱私權民事侵權,以及違反存款儲蓄合同的責任,並尋求賠償」。
丁倚健覺得最好的維權方式,就是直接將中信銀行告上法院,維護自己的權益。
如果池子追究中信銀行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253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在美國,類似的案件,一般是通過集體訴訟的形式完成。2018年萬豪集團5億客戶信息遭到泄露,幾個小時後就有客戶對萬豪酒店提起了集體訴訟,索賠125億美元,受影響的客戶每人分得25美元。
集體訴訟讓泄露信息的公司針對所有受害者進行賠償,因此賠償金額通常較大,會吸引律師積極參與。目前,我國並沒有與美國一樣的集體訴訟制度,但設立了與之類似的共同訴訟與代表人訴訟制度。
目前,更好的方式是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行政機關、檢察院作為代表,向泄露信息的公司提起公益訴訟。
我國第一起個人信息公益訴訟,是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對北京網路網訊 科技 有限公司涉嫌違法獲取消費者個人信息及相關問題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2018年1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不過兩個月後,鑒於網路公司對App整改到位,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申請撤訴了。
信息泄露的問題上,個人維權獲得的賠償跟投入的訴訟精力不成正比,導致多數人只能選擇忍耐。
而銀行業務依靠信任維系,客戶基於信任,把儲蓄、交易信息、身份信息全部交付給銀行保管,中信銀行的騷操作正在讓這種信任化為泡影。
C. 為什麼很多律師不接銀行的案子,說銀行怎麼會騙你他是不敢接嗎
首先來講,銀行的存款、貸款的合同條款格式都是非常嚴密的,且銀行有自已的法務部門和法律顧問團隊,高度專業化,一般來講,就個人而言,同銀行打官司,勝算不大。
我們都知道,在銀行櫃台上都有一句提示牌,上面清楚的寫著「錢款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
假設A在某銀行櫃台取款八千元,由於銀行櫃台工作人員不小心,多點了一千元給A,A當時也沒發現就放入口袋回家了。下午銀行櫃台盤點一天的收支結算,發現是櫃台多取了一千元給A。這個時候,銀行工作人員就會打電話給A把錢送回來,如果A膽敢不把這一千元給返還給銀行,那麼銀行一報警,那麼負責任地講,那銀行是一報一個准。
這個時候,論你A請哪個律師來打官司,都是無用的。A註定敗訴,且有可能坐牢。
再位置調換一下,假設A在銀行櫃台取款八千元,銀行櫃台工作人員不小心少支付了一千元給A,且A當時也沒有清點錢款數額就走出了銀行大門。A走出銀行大門沒過三分鍾,然後這時掏出錢款一清點,發現少了一千塊,A找銀行櫃台去理論,對不起,A很難拿得到這一千塊錢。
A當然不服氣,請律師來與銀行打官司,A的勝算會大嗎?
(銀行的監控視頻,原則上只有司法機關辦案許可才能查看)
當然,這不是有抹黑銀行的意思。從某些方面來講,個人與銀行的地位是不對等的。律師在接官司的時候,肯定有個勝算的預估,明知是打不贏的官司,那還要去接,肯定會毀掉律師自身的形象。
而銀行的催收貸款,往往是外包委託給專業的催收團隊,且在法律范圍之內。也就是說銀行並不會與律師發生關系。
當然,也沒有律師完全不接銀行的官司業務的,只是費時又費力,然後又賺不了錢,那律師又何苦呢。
如果委託人是銀行的案子,那麼律師一般都願意接的。
但如果是對方是銀行的案子,律師確實接的比較少。
因為這類案子通常是貸款案件,貸款案件一般證據和事實都很清楚,借款人必然敗訴,因為欠債還錢天經地義,而且銀行貸款的手續都很齊全,不會有什麼漏洞。律師接了這樣的案子,也難以起到很好的作用,所以較少接。
沒有聽說律師不接這樣的案件,除非有幾種情況,
第一,按照現有法律,預判案件必輸,但當事人非要贏,接受不了敗訴結果,律師不會接;
第二,當事人不符合法律援助的條件,沒有申請法律援助,卻希望律師免費服務。律師以法律為職業,雖然不也會進行一些免費咨詢或者進行公益法律活動,但是一般不會接受免費服務,付費是客戶基本的義務,律師也是要生活的。
第三,當事人存在明顯的違法行為,在律師做風險提示後仍不改變,還要律師為此做法律風險規避,對律師來說既違背道德又違背法律,而且風險太大,成本太高。
只是銀行案件都是批量的,銀行的人會壓縮成本,律師賺不到錢或者時間成本不劃算才不做的
律師接案,很少有不敢接的,大家也都知道,律師在法律框架下收錢辦事,維護委託人的利益,這就是一份工作,也很少有人會遷怒於律師。銀行這種機構更是如此。
律師不遠接銀行的案子,實際上是因為銀行的案子很難贏。從你的問題中可以看出,你是認為銀行騙你了,打算起訴銀行,這樣的案子是很難打贏的?
1、法律空間不大
銀行作為一個金融機構,有專業的法務團隊,還有專業的律師顧問團隊,從合同設計到執行都經過了很多部門,很多工作人員的審核,想去尋找銀行的法律過失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情。
2、證據不足
對於一般民眾,法律意識不足,往往簽合同的時候都不認真仔細閱讀合同內容,只是按要求在簽名的地方簽字按手印,最後去還款時才發現合同內容跟業務員說的不一致,但是合同是你自己簽署的,手印也是你自己的,說業務員當時騙你,卻沒有任何證據,到了法院也不會得到支持。
3、雙方地位不對等
雖然民事訴訟認為雙方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實際上,法院在判決時也會考慮一些案外因素,考慮 社會 影響,考慮雙方地位的差別,你跟銀行明顯不在一個平等層面。
因為這些因素,你的案子在法院審判,也往往難以得到支持,幾乎是必輸的案子,這種案子對律師來說只會砸招牌,沒有多大意義。如果案子輸了,當事人再認為是律師原因,去司法局投訴,是一件得不償失的事情。
銀行催要欠款的案件,要求比較多。比如限期辦案、限期執行、按追繳回的數額計算律師費。
上面這些還好說,我見過一個銀行顧問代理合同,有一條:就算律師接手並訴訟,如果欠款人對准銀行還款,則此案不支付律師費。雖然初衷是好的,但是你要想,自己員工催要不回來,委託律師提起訴訟後,主動還款,該不該給律師費?
還有很多案件實際借款人不是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人,而另有他人,比如擔保人或者其他人。這種案件容易引變成刑事案件。
所以人多都是嫌銀行案麻煩。不想辦。
銀行騙人的把戲也不少,原油寶事件不就是活活生生的例子,還有存款變保險。
提問者可能問的是律師不接告銀行的案子。
先說一下,沒有敢不敢的問題,只有合不合適的問題。
不接原因可能是:
①原告要求過高,證據達不到原告的期望
②類似於原油寶這樣的,有其他案外因素存在
弱肉強食的 社會 早已到來,銀行騙錢早已不是新聞,真的渴望中央人民銀行數字幣的到來,現在黃金店,珠寶店,銀行,股市,期貨市場到處都是騙子,真的不知道錢 放在哪裡才安全,我家錢已經發霉了,,,,
對於銀行被騙案件不是不敢接,而大部分被騙的找不到當事人。或者沒錢人一個。從而達不到訴訟費
銀行的案子也有銀行敗訴的[靈光一閃]有的銀行貸款擔保人不是本人簽字沒有錄像,經過司法鑒定後銀行敗訴。
D. 中行「原油寶」迎來大結局,最終的結果如何
中行「原油寶」迎來大結局,最終的結果也讓投資者非常滿意。
說起「原油寶事件」,大家一定都很熟悉。就在十二月五日,銀保監會官網發布公告表示,將會依法查處中國銀行「原油寶」產品風險事件。事實上,這個公告還表示,中國銀保監會就中國銀行「原油寶」產品風險事件依法開展調查工作,對所涉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在公告的最後,針對中國銀行「原油寶」產品風險事件相關違法違規行為,中國銀保監會決定對中國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合計罰款5050萬元;與此同時,對中國銀行全球市場部兩任總經理均給予警告並處罰款50萬元,對中國銀行全球市場部相關副總經理及資深交易員等兩人均給予警告並處罰款40萬元。不僅如此,中國銀保監會還暫停了中國銀行相關業務、相關分支機構准入事項,並且要求中國銀行依法依規全面梳理相關人員責任並嚴肅問責。與此同時,中國銀保監會還要求中國銀行採取有效措施,對相關問題進行有效地整改,避免再犯類似的錯誤。
總而言之,對於這這件事情,中國銀保監會的處理還是非常合理的。
E. 個人如何參與國際原油期貨方法有5種!
國際原油期貨的走勢牽動著很多人的心。大家在關注國際原油期貨走勢的同時,也會有參與國際原油期貨投資的想法。那麼,個人如何參與國際原油期貨呢?在這里,就解答一下大家的困惑,為大家介紹一下個人參與國際原油期貨的發放。F. 原油寶的理財產品是否合法合規呢
本月20日,美國5月原油期貨合約在最後交易日的結算價格下跌306%,出現歷史性負數引爆全球市場。根據中國銀行4月22日公告,旗下理財產品“原油寶”5月美國原油合約按照4月20日CME官方結算價-37.63美元/桶結算。令不少投資者一夜間所有本金盪然無存,還可能倒欠銀行錢。
筆者代理過黃金期貨交易中發生穿倉的合同糾紛案件,結合經驗,對此次原油寶穿倉事件發表一些看法。
4. 強制平倉為何沒啟動?
強制平倉規則是法律規定與合同約定的,當強制平倉的條件成就後,進行強制平倉既是銀行的權利,也是義務。
原油寶產品作為不具備杠桿效應的交易類產品,客戶需提交100%保證金。這種交易機制下,只要原油價格不為負,多頭頭寸的保證金比例是保持在100%不變的,不會觸發強制平倉。而一旦價格跌為負,多頭頭寸的保證金不足以維持協議中約定保證金比例,就會觸及到強制平倉線。根據協議第十一條約定,強制平倉保證金最低比例要求為20%。事件中,原油暴跌為負值,強制平倉條件成就,但發生在當晚22時後,中行未進行強制平倉操作。
中行在公告中稱,“對於原油寶產品,市場價格不為負值時,多頭頭寸不會觸發強制平倉。對於已確定進入移倉或到期軋差處理的,將按結算價為客戶完成到期處理,不再盯市、強平。”
那麼,當強行平倉機制和協議中約定的移倉結算交易規則出現沖突,應當如何應對?
極端油價的發生實屬難料,如果說中行在最初設計產品時沒有考慮到,雖有失誤,但也不過於苛求,但在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更新了交易規則,允許負油價之後,仍未就強行平倉機制和協議約定可能出現沖突及時作出系統調整,應屬產品設計漏洞,也未將此風險及時提示給投資者,實屬風控的失職。
5. 穿倉損失的責任承擔
協議第二條約定:“甲方用於交易的資金來源合法,為本人純風險資本金,已經考慮到且能夠承擔該資金全部虧損的風險。”中行提示客戶交易資金可能全部虧損,但是並沒有提示交易中會出現比損失本金更嚴重的風險,即可能出現穿倉損失。
我們認為分析認定穿倉損失的責任承擔,建立在將風險區分為交易風險和運行風險兩大類基礎之上。
交易風險,是指投資人或交易人在交易過程中,由於自身原因導致或參與交易就要面臨的風險,如價格波動風險、決策判斷失誤風險等。交易風險來自市場客觀波動和投資人自己決策判斷。
運行風險相對於交易風險,是市場運行過程中由於運行機制或者人為因素導致的危及市場和投資者的風險。運行風險主要來源於不符合市場規律和運行周期的政策或交易規則,也包括市場發生的法律法規禁止的各類行為。
兩者法律後果不同。交易風險由投資交易人自行面對並自行承擔因此發生的損失;運行風險的損失,不必然由投資交易人承擔,要具體分析是不可抗力事件、侵權行為等來認定和判斷。
中行大概也沒有預料到,WTI油價會歷史性地跌為負值,在設計產品時是否全面考慮了針對極端情況的相關規定,是否有針對交易規則出現沖突的應急預案,是投資者在後續涉訴時值得關注的。無論如何,對於投資者而言,這都屬於價格波動、投資者決策判斷失誤以外的風險。
6. 投資者適當性和風控措施
中行曾在其官方公眾號發文:“對於沒有專業金融知識的投資小白,是否也有好玩有趣又可以賺錢的產品推薦呢?當然有啦!那就是原油寶!”
據相關媒體報道,近期針對原油寶的120份問卷調查中,真正接觸過期貨的投資者為6人,僅佔5%。投資者在購買原油寶前需要經過中行的風險測試,測試結果集中在平衡型和成長型投資者。該結果是否與原油寶實際風險相匹配?原油寶作為具有期貨屬性的金融衍生品,屬於最高風險偏好的產品之一,遠遠超出了銀行對理財客戶的風險等級要求。中行是否針對合格投資者的認定進行更高風險測評?是否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若後續涉及訴訟,中行應對盡適當性義務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