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院電子送達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
法院公告送達的規定 《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當事人的訴訟必須符合適用公告送達的條件時,法院才能使用公告送達。適用公告送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一)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達人無固定的住址,也無法查明其現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無法採用直接送達的方式向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法院應嚴格審查適用條件,慎用公告送達。 1、立案時應該要求當事人提供雙方當事人目前的詳細地址和聯絡方式。當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當事人的 身份證 明、 戶籍 證明;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該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記機關的證明; 2、送達時未找到被送達人或者郵寄送達訴訟文書被退回的,不可徑行公告送達。應當查清被送達人是否因臨時外出或遷移新址無法送達到; 3、確認被送達人下落不明應該有公安部門或其單位、街道 辦事 處的證明材料予以證實,必要時要對被送達人的近親屬進行調查詢問。 (二)用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該條件是對第一個條件的補充,是指當事人雖然不構成下落不明,但是人民法院採取了《 民事訴訟 法》第七章第二節規定的公告送達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等),最終無法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法院並未採取公告方式以外的任何其他送達方式,並不能證明用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在此情況下,就不符合該項條件規定的情形,即不能徑直採用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法律文書。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當事人的訴訟必須符合適用公告送達的條件時,法院才能使用公告送達。 法律客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 代理 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採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