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指定代理和委託代理
一、什麼是指定代理
1、指定代理是指根據法院或指定單位的指定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通常適用於兩種情況:
(1)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又沒有法定代理人的;
(2)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為代理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二、什麼是委託代理
1、委託代理是指基於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而發生代理權的代理,為授權代理和意定代理。在委託代理中,委託授權行為是基於被代理人的意志進行的,本人的意思是發生委託代理的前提,代理法律關系的產生,是基於被代理人的意志,由被代理人的授權,而產生代理法律關系,使代理人產生的代理權;
2、委託代理的形式主要有兩種,即書面和口頭形式,當事人在實際運用中,可以用口頭形式,也可以用書面形式,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按法律規定,採用書面形式,如訴訟代理,代簽經濟合同等,均應採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