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委託律師代理出庭,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律師作為代理人出庭的,除了應該提交當事人的委託書外,還需要提交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出庭函、律師執業證原件和復印件,經核對後,由法庭將律師執業證原件交還代理律師。
法律依據:《高民院關於適用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八十八條 訴訟中國除根據民事訴訟第五十九條規定提交授權委託書外應按照列規定向民院提交相關材料:(一)律師應提交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二)基層律服務工作者應提交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基層律服務所具介紹信及事位於本轄區內證明材料(三)事近親屬應提交身份證件與委託近親屬關系證明材料(四)事工作員應提交身份證件與事合勞事關系證明材料(五)事所社區、單位推薦公民應提交身份證件、推薦材料事屬於該社區、單位證明材料(六)關社團體推薦公民應提交身份證件。
❷ 委託律師需要什麼材料
1.起訴狀,也稱起訴書,是向法院提起訴訟必務的,用以說明案件情況及我方主張的法律文書。(具體寫作,請參閱本人編寫的《民事起訴狀的基本格式及寫作要領》一文。
需要提交:起訴狀正本1份,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即有幾個對方當事人就提交幾份,然後再加上給法院的1份。)
2.證明當事人身份的材料。
需要提交:身份證的復印件1份,沒有身份證的,也可以提交臨時身份證復印件和戶口本復印件。
如果有對方的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也可以一並提交。如果確實沒有,有對方的姓名和住址的,在起訴狀中寫明即可。
3.證明自己訴訟請求的基本證據。
需要提交:證據的復印件各1份,按具體案件不同而不同。例如:離婚案件要提供結婚證復印件、債務案件要提供借條、欠條復印件等。原件一般在法院開庭審理時再提交。
4.授權委託手續。
如果受託了是律師作為代理人,需要提交:授權委託書1份和律師事務所的公函1份。
如果委託了非律師作為代理人,需要提交:授權委託書1份及受託人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
當然,任何案件,當事人都可以不委託代理人,完全由自己進行處理。
一、法人(單位)起訴時應提交的材料
1. 起訴狀正本1份,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注意加蓋公章,並且由法定代理人簽名。
(與自然人起訴的要求相同)
2.營業執照的復印件1份。
用於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作用與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相同。)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證明1份,由單位出具,加蓋公章。
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
4.證明訴訟請求的基本證據。
因案件不同,所提交的證據也不同。基本證據即可,不需要全部提交。(其他同自然人起訴的要求)
5.授權委託手續。
有則提交,沒有委託的,則不需要提交。(其他同自然人起訴的要求)
注意事項
起訴狀要簽字或捺指印。單位要加蓋公章,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材料一般只提交復印件即可。如果法院工作人員要求提交原件,注意向其索要證據收條。
身份證復印件一般要求兩面同時復印在一張紙上。
法院收取材料的頁面格式要求為A4列印紙大小。如果小於A4紙,要在空白A4紙上進行粘貼。如果大於A4紙,要進行折疊並粘貼在A4紙上,但不能影響打開。
二.哪些人可委託刑事辯護律師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親屬;(「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人;
5、人民法院的指定。
三、收費問題
1、確定收費標準的考慮因素:
(1)辦理委託事項所需律師人數;
(2)辦理委託事項所需工作時間;
(3)辦理法律事務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4)委託事項的復雜程度;
(5)委託事項涉及的價值;
(6)辦理委託事項所獲得的結果;
7)合理的成本;
(8)委託人的承受能力;
(9)律師的專業技能、社會知名度和經驗;
(10)其他律師事務所對類似的委託事項的收費標准。
2、收費票據的樣式
委託人交納律師費等費用時應向律師事務所索要合法發票及相關費用票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❸ 委託律師需要什麼資料
法律分析:(一)委託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二)親屬關系證明,比如結婚證及戶口本等;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安排犯罪嫌疑人與聘請或者委託的律師會見的,看守所應當查驗案件主管機關安排或者准予會見的法律文書、律師執業證、本人身份證明、律師事務所介紹信、聘請或委託書。有翻譯人員的,應當查驗准許翻譯人員參加會見的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四)接受委託,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五)接受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六)接受委託,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