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犯罪嫌疑人手術需要本人簽字嗎
犯罪嫌疑人手術一般需要本人簽字。
犯罪嫌疑人如果需要做手術,首先是一個患者,應當按照醫療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辦理。其次犯罪嫌疑人又不是一般的患者,他是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看守所及相關對犯罪嫌疑人管理的規定。對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這一規定廢除了「雙簽字」制度,如果患者本人意識清楚,應當徵得患者本人意見;如果患者本人意識不清,可以徵得患者家屬意見。
國務院頒布《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一條明確:「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六條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