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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產品自己需要哪些證明

發布時間:2022-04-18 22:31:47

㈠ 一個人做一個產品的代理,需要什麼手續嗎

你需要辦理營業執照,這樣代理產品才是合法的,至於注冊什麼形式的,個體還是公司,主要看你的經營需要了。

㈡ 我個人想代理國外一品牌化妝品,進口到中國來分銷。請問我需要辦理哪些證件才可以順利在中國市場銷售。謝

化妝品進口的回答:

客戶進口化妝品首先要了解清楚是普通化妝品還是特殊化妝品
普通化妝品分類:
1.發用品
2.護膚品
3.彩妝品
4.指(趾)甲用品
5.芳香品
特殊用途化妝品分類:
1.育發類
2.健美類
3.美乳類
4.染發類
5.燙發類
6.防曬類
7.除臭類
8.祛斑類
9.脫毛類
所有外國企業生產和銷售的化妝品(含中國台灣和中國香港、澳門),在進入中國大陸銷售時,必須到中國國家相關部門辦理注冊(備案)手續。

化妝品進口操作流程:
①衛生部注冊/備案(接收單位: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②製作中文標簽(2006年4月之前需要到國家質量監督檢驗總局備案,現已取消備案);③通關(含標簽審核,海關);④上市銷售。

化妝品進口需要的資料:

(一)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申請表;
(二)產品配方;
(三)產品質量標准;
(四)經衛生部認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及相關資料,按下列順序排列:
1、檢驗申請表;
2、檢驗受理通知書;
3、產品說明書;
4、衛生學(微生物、理化)檢驗報告;
5、毒理學安全性檢驗報告。
(五)產品原包裝(含產品標簽)。擬專為中國市場設計包裝上市的,需同時提供產品設計包裝(含產品標簽);
(六)產品在生產國(地區)或原產國(地區)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
(七)關於「瘋牛病」有關問題的承諾書;
(八)代理申報的,應提供委託代理證明;
(九)可能有助於評審的其它資料。

進口化妝品報關需提供其中文標簽、貨物入境檢驗檢疫通關單、產品成分表、合同、發票、裝箱單和報檢、報關委託書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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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二○○四年七月一日年開始,國家衛生部簡化進口化妝品程序,特殊類產品仍沿襲原有的注冊制,而普通類產品則實行備案制。二者在程序上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前者在受理後需由評審委員會進行技術審評。
①進口普通化妝品的申報程序:需經過樣品檢驗、整理申報材料、申請備案、材料審核、核發備案憑證等程序。
②進口特殊化妝品的申報程序:需經過樣品檢驗、整理申報材料、申請注冊、材料審評、核發注冊批件等程序。
注冊(備案)完成後由衛生部頒發行政許可:普通類頒發備案憑證,備案文號格式為:衛妝備進字(發證年份)第XXXX號。特殊類產品頒發批件,格式為:衛妝特進字(發證年份)第XXXX號。
5.化妝品衛生部申報主要涉及哪些機構?
化妝品的申報,主要涉及到四種機構:①檢測機構;②受理辦公室;③評審委員會;④行政審批部門。
檢測機構:接受企業的委託,負責對產品進行技術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
受理辦公室:負責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核,材料符合要求則受理並負責安排參加評審會;將評審意見通知企業;對於擬批準的產品上報衛生部;發放證書等。具體為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
評審委員會:負責對申報的產品進行技術評審。
衛生行政部門:對通過了評審委員會技術評審的產品進行進一步審核,如符合有關法規的規定,則予以上報或批准,經批準的產品發給化妝品批准文號。
6.到哪做檢驗?
進口化妝品可根據企業情況,選擇以下三個單位進行檢驗:
檢測項目:國產特殊類化妝品、進口化妝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消毒產品
檢測項目:國產特殊類化妝品、進口化妝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

7.要做哪些檢驗項目?周期多長?
化妝品一般要進行微生物檢驗、衛生化學檢驗、PH值測定、急性經口毒性等毒性試驗、人體安全及功能試驗。
檢驗時間一般在2-4個月,特殊功能化妝品因為要做人體試驗,時間稍長。
8.衛生部化妝品評審會每年有幾次?
衛生部化妝品評審會每兩月召開一次,進行特殊類產品的審評,分別在雙月的中旬開始,每次評審會歷時約10~15天。非特殊產品則不受此周期的限制。
9. 進口化妝品需提供哪些資料?
普通類:
(一)檢驗申請表;
(二)檢驗受理通知書;
(三)產品說明書;
(四)檢驗報告;
(五)產品原包裝(含產品標簽)。擬專為中國市場設計包裝上市的,需同時提供產品設計包(含產品標簽);
(六)產品在生產國(地區)或原產國(地區)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
(七)來自發生「瘋牛病」國家或地區的進口化妝品,應按要求提供官方檢疫證書;
(八)代理申報的,應提供委託代理證明;
(九)可能有助於評審的其它資料。
以上資料原件1份,另附未啟封的樣品1件
特殊類:
(一)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表
(二)產品配方
(三)申請育發、健美、美乳類產品的,應提交功效成份及使用依據
(四)生產工藝簡述及簡圖

(五)產品質量標准
(六)經衛生部認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及相關資料,按下列順序排列:
1、檢驗申請表;
2、檢驗受理通知書;
3、產品說明書;
4、衛生學(微生物、理化)檢驗報告;
5、毒理學安全性檢驗報告;
6、人體安全試驗報告。
(七)產品原包裝(含產品標簽)。擬專為中國市場設計包裝上市的,需同時提供產品設計包裝(含產品標簽)

(八)產品在生產國(地區)或原產國(地區)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
(九)來自發生"瘋牛病"國家或地區的進口化妝品,應按要求提供官方檢疫證書。
(十)可能有助於產品審評的其它資料
(十一)可能有助於評審的其它資料
以上資料原件1份,復印件4份。另附未啟封的樣品1件
10. 對化妝品配方有什麼要求?
(1)所有生產時加入的成分均需申報,包括隨原料帶入的防腐劑、穩定劑等添加劑;
(2)給出配方中全部組份的名稱及百分含量,並按含量遞減的順序排列;
(3)配方中的成份應使用INCI*名稱,不得使用商品名;
(4)配方中的著色劑應按化妝品衛生標准歸的色素命名或提供CI號;
(5)配方中的成份應給出百分含量,不得僅給出含量范圍;
(6)配方成份中來源於植物、動物、微生物、礦物等原料的,應給出其學名(拉丁文);
(7)配方成份中含有動物臟器提取物的,應附原料的來源、制備工藝及原料生產國允許使用的證明;
(8)分裝組配的產品(如染發、燙發類產品等)應將分裝配方分別列出;
(9)配方中含有復配限用物質的,應申報各物質的比例。
檢驗中特殊情況要求:
(1)配方中紫外線吸收劑含量超過0.5%的非防曬產品,除需常規檢測外,還應進行紫外線吸收劑量檢測、光毒試驗和變態反應試驗;
(2)配方成份中含有果酸的,應進行果酸含量檢測;
(3)防曬產品宣傳或標示SPF值的,應提供相應的檢驗方法和檢驗結果。
11. 多個原產國(地區)生產同一產品可以同時申報嗎?
多個原產國(地區)生產同一產品可以同時申報,其中一個原產國生產的產品按以上規定提交全部材料外,還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同國家的生產企業屬於同一企業集團(公司)的證明文件;
(二)企業集團出具的產品質量保證文件;
(三)原產國發生「瘋牛病」的,還應提供瘋牛病官方檢疫證書;
(四)其他原產國生產產品原包裝;
(五)其他原產國生產產品的衛生學(微生物、理化)檢驗報告。
以上資料原件1份。
12.化妝品申報一般需要多少費用?
化妝品申報費用主要分為兩部分:樣品檢驗費用和評審費用。
樣品檢驗的費用沒有國家統一定價,各檢驗機構價格均不相同,且與所要申報的類別密切相關。普通化妝品一般在4000-8000元,特殊功能化妝品稍高,但一般也不超過3萬。
以上費用,再加上一些證明材料的公證和翻譯費,就是正常的申報費用了。
13.如何加快審批進程?
化妝品申報的周期,與以下幾個因素有關:評審周期;檢驗周期;資料准備情況;評審政策。
化妝品的評審會議,主要是特殊類產品,能否趕上當期的評審會。
化妝品的檢測周期見前。
資料准備的情況,會影響申報的周期。如果資料准備較好,評委會沒有異議或只需稍加修改,則可縮短申報周期,否則會延長申報的周期。
評委會可能會對某些技術問題提出新的看法,需要補充試驗,或需要申報單位進一步提供資料,則可能會延長申報周期。
總之,如想縮短化妝品申報的周期,則需合理安排各個環節的時間,准備好申報材料,但不排除會受到評審政策的影響。

14.需要提供的證明性材料有哪些?
主要為以下三種:
(1)產品在生產國(地區)或原產國(地區)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
(2)來自發生「瘋牛病」國家或地區的進口化妝品,應按要求提供官方檢疫證書;
(3)代理申報的,應提供委託代理證明;
前兩種都需要進行翻譯和公證,後一種如果不是使用中文,也需要翻譯和公證。

15.哪些國家需要提供瘋牛病檢疫證明?

英國、愛爾蘭、瑞士、法國、比利時、盧森堡、荷蘭、德國、葡萄牙、丹麥、義大利、西班牙、列支敦斯登、阿曼、日本、斯洛伐克、芬蘭、奧地利
16.可以多個產品申請一個批號嗎?

原則上不可以。衛生部批准進口的化妝品每一品種批准一個批號。但有特殊規定的種類除外。

有貨物需要進口或出口的客戶可以直接聯系奕亨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

進口聯系人: 雷先生(進出口行業工作超過8年)

聯系電話:用戶名就是聯系方式

㈢ 我做白酒代理,需要廠家提供什麼相關的證件

做白酒代理,需要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辦理酒類流通許可證。這些證件都是白酒代理者辦理的,廠家不需要提供什麼證件,白酒流通備案也是白酒代理證辦理。

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3)代理產品自己需要哪些證明擴展閱讀:

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程序如下:

(一)領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登記表》可以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下載,或到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領取。

(二)填寫《登記表》。酒類經營者應完整、准確、真實地填寫《登記表》;同時認真閱讀《登記表》所附條款,並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

(三)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述備案登記材料:

1、 按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要求填寫的《登記表》一式兩份;

2、 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3、 經商務部認可並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㈣ 個人代理產品需要到工商局辦理相關證明

你如果是開店,那需要到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如果不是開店,僅僅是倉庫,那一般沒什麼問題。代理產品不需要到工商局辦理什麼的。工商局辦登記都是要有固定地址的,你要開店才需要辦執照。

㈤ 我想做一個食品代理,我需要有哪些手續

如果想取得某公司在某地區的銷售代理,那麼這樣的手續是比較好准備的,主要是該公司說了算,依據該公司的有關規定以及法律的有關規定申請就可以。
如果你是取得了該公司在該地區的食品代理,需要進入實體經營階段,那麼需要的手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到當地工商部門注冊辦理營業執照(帶負責人身份證明、房屋產權以及租賃證明、平面圖等等)
二、憑營業執照到當地食品葯品監管局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
三、憑營業執照到稅務和質監部門辦理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
在這里要說明的是,現在國家實行三證合一制度,即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三證合並為新的工商營業執照。如果當地已經實行了,則可以只辦理營業執照即可,不必再去稅務局和質監局辦理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

㈥ 代理葯品需要什麼手續

葯品代理負責某個區域的葯品銷售,國家規定,葯品生產企業不能直接將葯品供給終端市場,所以要通過中間環節(葯品批發企業)銷售葯品。那麼生產廠家把葯品供給誰呢,全國每個地方都有許多葯品批發企業的。

有的廠家為了便於管理,會在各地設置一級代理和二級分銷等等,這樣廠家就只需要向一級代理供貨,二級分銷售從一級代理拿貨。有的廠家甚至會在全國找一家有實力的公司作為全國總代,更便於了廠家的供貨和結款。總代的商家會得到更多廠家的政策,並通過分銷給其它客戶等方式,銷量越大,得到廠家的返點就會越多。

葯品代理負責某個區域的葯品銷售,國家規定,葯品生產企業不能直接將葯品供給終端市場,所以要通過中間環節(葯品批發企業)銷售葯品。全國每個地方都有許多葯品批發企業的。有的廠家為了便於管理,會在各地設置一級代理和二級分銷等,這樣廠家就只需要向一級代理供貨,二級分銷售從一級代理拿貨。

(6)代理產品自己需要哪些證明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葯品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認定,由申請從事葯品招標代理業務的機構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2、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申請並在徵得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後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完成資格認定工作並在15個工作日內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衛生部備案。

3、從事葯品招標代理活動所用房產證明和相關設備、設施目錄等情況資料。

4、有關業務人員數量的證明資料和中級、中級以上專業人員及其葯學專業人員情況的證明資料。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葯品代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葯品代理商

㈦ 怎麼做代理商,需要什麼條件,過程說明下

第一步:尋找貨源

打算做微商以後,就是尋找貨源開始的,尋找優質的產品。另外,可以直接和品牌商聯系,或者向微商代理相關網站聯系,均可,比方微商世界網好多貨源,大家可以對比一下品牌和產品。

第二步:確定合作品牌

在瀏覽了很多的品牌和產品以後,根據自己的喜好和意願來選擇行業和產品,然後確定要合作的品牌,確定好合作意向。

第三步:試用該產品

在確定好合作的品牌以後,然後試用所要代理品牌的產品。可以通過兩個方法。第一個就是通過實驗證明產品的優劣;第二個就是通過用戶的實際體驗來檢驗產品的好壞。這樣可以確保產品的質量。


第四步:獲得代理許可權

在檢查產品沒問題之後,就可以獲得代理許可權了。代理許可權所需要的東西主要有品牌代理證書,需要蓋章;以及產品合格證、產品所獲得的榮譽證書圖片等相關資料。

第五步:拿貨

在獲取了代理許可權之後,然後就從品牌商處或渠道商處拿貨,這個根據實際情況來拿貨,一般的話,微商開始是不會壓貨款的,都是等出單以後,再補交貨款。賣不出的貨也可以退。

第六步:銷售准備

准備齊全之後,然後先注冊一個微信賬號,開始加陌生好友,或者微信群,這是主要途徑,還可以有別的途徑銷售物品。

第七步:准備話術

當收到有人購買咨詢時,要提前准備好購買話術,主要為常見問題解答,以及其它購買疑問等,還有售後問題等。

第八步:出單,曬單,等到有成交的客戶以後,在朋友圈曬成交截圖等,讓別人信服,促進更多人購買你的產品。

㈧ 公司做酒水代理商需要哪些證件

需要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酒屬於食品,必須去工商部門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然後才能辦理營業執照。對於前店後廠的生產企業,只要已經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就不需要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只需要去工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范圍,增加零售酒類這個經營項目。

根據《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九條

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第十條

申請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二)《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四)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五)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

(六)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委託他人提出許可申請的,委託代理人應當提交委託書以及委託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

已經具有合法主體資格的經營者在經營范圍中申請增加食品經營項目的,還需提交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新設食品經營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的投資人為許可申請人;已經具有主體資格的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為許可申請人。

企業分支機構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設立該分支機構的企業為許可申請人;個人新設申請或者個體工商戶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業主為許可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字蓋章。

(8)代理產品自己需要哪些證明擴展閱讀:

根據《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食品經營者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流通變更許可申請書》;

(二)《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

(三)與變更食品流通許可事項相關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食品流通許可的有效期為3年。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食品流通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

辦理許可證延續的,換發後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不變,但發證年份按照實際情況填寫,有效期重新計算。

㈨ 個人代理葯品的程序、步驟及需要的證書!

葯品不同於普通商品,其關繫到每位公民的生存健康,從而也就決定了葯品
市場明顯區別於一般的商品市場。葯品市場除了要遵從和符合市場經濟的一般規
律外,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如對交易安全和有序的格外強調,需要藉助國家這只
強有力的「手」的參與,得以確立協調發展的醫葯市場秩序。因此,在建立和健
全現代葯品市場的過程中,醫葯行業離不開法律體系的完善和嚴格的市場准入制
度的確立。我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
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
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同時,我國法
律明確要求,從事醫葯生產或經營的企業或個人必須具備一定的主體資格條件,
如我國《葯品管理法》第七條和第十四條規定了葯品生產企業和經營企業必須經
過葯監部門審查批准,並取得相關許可證,方才具備營業資格。此外,伴隨葯品
市場的逐步發展和完善,醫葯企業代理銷售制度也有其存在必要。這是市場經濟
發展的自然結果。但代理銷售行為應受一定的限制。《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
暫行)》即規定了對葯品銷售人員的監督管理。葯品銷售人員必須符合規定的從
業條件,應當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並接受相應的專業知識和葯事法規培訓。這
樣,無論從理論要求還是法律規定看,從事葯品經營的企業或個人都必須具備一
定的條件。只有獲得了市場主體資格,才能進入葯品市場進行葯品交易。
參與葯品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個人具備相應資質和條件後,還需要遵照法定
的經營程序和要求。《葯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尤其是《葯品流通監督
管理辦法》嚴格規范了葯品經營行為,明確規定了葯品采購渠道,限定在前述有
資格的市場主體之間。而且法律規范從正反兩面強調了經營程序和規則。如《葯
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嚴禁鄉鎮衛生院將采購葯品委託、承包給
個人;第三十五條禁止葯品銷售人員兼職其它企業進行葯品購銷活動。第三十八
條還明確規定,葯品銷售人員銷售葯品時,必須出具加蓋企業公章和企業法定代
表人印章或簽字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委託授權書原件等相關證件。這些經營程序
方面的規定,有利於葯品市場的整體管理和有序發展,防止葯品交易混亂,假葯、
劣葯流通市場。
本案中,吳某擔任康鑫公司的銷售代理,只是說明其具備代理銷售該家公司
葯品的資格。根據法律規定,其應當在公司的委託授權范圍內從事葯品經營活動,
並且其行為後果由委派或聘用的企業承擔法律責任。如同法律對葯品經營企業經
營范圍的限制一樣,法律規范也明確規定葯品銷售人員不能再同時為另外的葯品
廠家代理銷售葯品,進行葯品購銷活動。因此,吳某在2003年2月到9月代理銷售
康鑫公司葯品期間,數次購銷中宏公司葯品,從事營利性行為,並不具備這些經
營行為的經營資格,並不具有中宏公司的葯品經營資格,吳某這種「腳踏兩只船」
的經營行為,明顯違反了現行法律規定。
通過這起案件,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的醫葯行業和醫葯市場在逐漸完善,醫
葯領域的法律體系也在不斷健全。與此同時,還應看到法律的局限,法律有其滯
後性。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有人認為,葯品代理銷售人員只能代理銷售一
家企業的葯品的規定可能會限制市場的生機和活力,應該修改。據悉,有關部門
正在修訂《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至於葯品代理銷售人員能否兼銷多家企業
的葯品,相信修訂後的《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會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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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葯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葯品監督管理,規范葯品流通秩序,保證葯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葯品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所有從事葯品購銷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地方各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本辦法的實施與監督;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重大、復雜的違法經營案件組織查處,並負責對地方各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條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鼓勵和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葯品流通實施的社會監督。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葯品生產企業銷售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葯品生產企業只能銷售本企業生產的葯品。

第六條 葯品生產企業設立的辦事機構不得進行葯品現貨銷售活動。辦事機構必須接受所在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辦事機構所為活動,由設立該辦事機構的企業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葯品生產企業不得從事下列銷售活動:

(一)將本企業生產的葯品銷售給無《葯品生產企業許可證》、《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以及鄉村中的個體行醫人員、診所和城鎮中的個體行醫人員、個體診所;

(二)在非法葯品市場或其它集貿市場銷售本企業生產的葯品;

(三)將處方葯銷售給非處方葯經營單位;

(四)銷售更改生產批號的葯品;

(五)銷售說明書、標簽不符合規定的葯品;

(六)銷售違反葯品批准文號管理規定的葯品;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它情況。

第八 禁止葯品生產企業向無《葯品生產企業許可證》、《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或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以償還債務、貨款的方式為其無證經營提供葯品。

第三章 葯品經營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從事葯品經營,必須按照《葯品管理法》的規定,取得《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否則,不得從事葯品經營業務。

第十條葯品批發經營,必須建有真實、完整的葯品購銷記錄。葯品購銷記錄必須記載:購、銷日期;購、銷對象;購、銷數量;葯品品名、規格、生產批號、生產單位、批准文號和經辦人、負責人簽名及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內容。葯品購銷記錄必須保存至超過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於三年。對無葯品購銷記錄的,按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葯品零售企業必須建有真實、完整的葯品購進記錄。葯品購進記錄的記載項目,按照第十條購銷記錄中購進的規定執行。葯品購進記錄必須保存至超過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於兩年。處方葯、非處方葯的零售依《處方葯與非處方葯分類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未經批准,葯品批發企業不得從事葯品零售業務;葯品零售單位不得從事葯品批發業務。

第十三條 葯品經營,不得有下列活動:

(一)偽造葯品購銷或購進記錄;

(二)與無《葯品生產企業許可證》、《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以及城鎮中的個體行醫人員、個體診所進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葯品購銷活動;

(三)參與非法葯品市場或其它集貿市場交易或向其提供葯品;

(四)沒有憑醫生處方向消費者出售處方葯;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它情況。

第十四條 禁止葯品經營企業向無《葯品生產企業許可證》、《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或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單位以償還債務、貨款的方式為其無證經營提供葯品。

第十五條 葯品經營企業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營櫃台、攤位、發票、納稅及證、照等,為其經營葯品提供條件,出租、出借、轉讓《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

第十六條 葯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在葯品購銷活動中,發現假劣葯品或質量可疑葯品的,必須及時報告當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得自行作銷售或退、換貨處理。進口葯品在進口檢驗時發現上述葯品的,依照《進口葯品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葯品零售連鎖總店及其各連鎖門店,必須分別取得《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

第十八條 除國家批准設立的中葯材專業市場外,嚴禁開辦各種形式的葯品集貿市場。

第十九條 中葯材專業市場禁止銷售中葯材以外的葯品,禁止銷售中葯飲片和國家禁止在中葯材專業市場銷售的中葯材。

第二十條 城鄉集貿市場可以銷售地產中葯材,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城鄉集貿市場禁止銷售中葯材以外的其它葯品。

第二十一條 嚴禁無《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從事葯品經營活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無證經營處理:

(一)有《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從事異地經營的;

(二)非處方葯經營單位經營處方葯或其他超經營范圍經營的;

(三)城鎮個體行醫人員和個體診所違反規定從事葯品購銷活動的;

(四)鄉鎮衛生院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未經縣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代購葯品的;

(五)非法收購葯品的;

(六)獸用葯品經營單位經營人用葯品的;

(七)無《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的,借葯品經營企業提供的條件參加葯品經營的;

(八)沒有《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從事進口葯品國內銷售的;

(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

(十)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它情況。

第二十二條 已獲《進口葯品注冊證》的進口葯品在國內市場銷售,國外製葯廠商必須選定中國合法的進口葯品國內銷售代理商。

第二十三條 經銷進口葯品,必須按照《進口葯品管理辦法》的規定出具加蓋經銷企業公章的進口葯品注冊證、口岸葯檢所的葯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

第二十四條 進口葯品的國內銷售代理商必須向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備案事項如有變更,必須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 進口葯品在國內銷售,必須接受所在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對發現質量可疑的,所在地的省級葯品檢驗機構可以進行檢驗。必要時,可向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索取該品種的標准品和標准進行檢驗或就近轉口岸葯檢機構檢驗。

第四章 葯品采購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葯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必須從有葯品生產、經營企業許可證的葯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采購葯品。嚴禁從其它渠道采購葯品。采購中葯材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城鎮中的個體行醫人員和個體診所不得設置葯房,不得從事葯品購銷活動。

第二十八條 鄉村個體行醫人員和診所所用葯品,應就近從葯品經營企業或其延伸的經營網點采購;無葯品經營企業的或延伸網點的,可經縣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後,委託鄉鎮衛生院統一采購。嚴禁從其它渠道采購葯品。

第二十九條 鄉鎮衛生院所需葯品和代為采購的葯品,必須從具有《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的葯品經營企業采購,嚴禁從其它渠道采購葯品。

第三十條 鄉鎮衛生院代鄉村個體行醫人員和診所采購葯品,除必要的合理費用外,不得進行經營性銷售。 嚴禁鄉鎮衛生院將采購葯品委託、承包給個人。

第三十一條 葯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和鄉村個體行醫人員不得從事下列采購活動:

(一)向無《葯品生產企業許可證》、《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采購葯品;

(二)從非法葯品市場采購葯品;

(三)采購醫療機構配製的制劑;

(四)向葯品經營者采購超范圍經營的葯品;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渠道采購葯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它情況。

第三十二條 采購葯品,必須建有真實、完整的葯品購進記錄。葯品購進記錄的記載項目,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購銷記錄中購進的規定執行。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和本條規定,沒有葯品購進記錄的,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葯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采購進口葯品,必須向進口葯品經銷企業索取進口葯品注冊證和口岸葯檢所的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並加蓋經銷企業公章,以留存備查。

第五章 葯品銷售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葯品生產、經營企業銷售人員在被委託授權范圍內的行為,由委派或聘用的葯品生產、經營企業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葯品銷售人員不得兼職其它企業進行葯品購銷活動。

第三十六條 從事葯品經營的銷售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並接受相應的專業知識和葯事法規培訓;

(二)在法律上無不良品行記錄。

第三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葯事法規培訓的管理,市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三十八條 葯品銷售人員銷售葯品時,必須出具下列證件:

(一)加蓋本企業公章的葯品生產、經營企業許可證、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二)加蓋企業公章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簽字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委託授權書原件;委託授權書應明確規定授權范圍。

(三)葯品銷售人員的身份證。

葯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必須對上述文件進行審驗,並建立審驗記錄,按本辦法的規定記入葯品購銷或購進記錄中。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更改生產批號超過葯品有效期的,按銷售劣葯,依《葯品管理法》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更改生產批號未超過葯品有效期的,依《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依照《葯品管理法實施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其它規定銷售葯品的,處以警告或者並處二萬元至三萬元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葯品的,處以警告或者並處兩千元至三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采購葯品的,處以警告或者並處一千元至三萬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出租、出借、轉讓《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的,處以警告或者並處一萬元至三萬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葯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發現假劣葯品和質量可疑葯品的未及時向當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可給予警告或者並處兩千元至兩萬元罰款;如果對發現的假劣葯品作銷售或退、換貨處理的,按照《葯品管理法》關於銷售假劣葯品的規定處罰;如果對質量可疑葯品作銷售或退、換貨處理,造成葯品監督督管理部門無法追查的,按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 進口葯品國內銷售代理商未進行備案從事進口葯品國內經銷的,處以警告或者並處一萬元至三萬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經銷、使用無進口葯品注冊證和檢驗報告書的以及偽造、更改進口葯品注冊證、葯品檢驗報告書的,依照《葯品管理法》第五十條和《葯品管理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理。

經銷進口葯品在進口葯品注冊證、檢驗報告書復印件上未按規定加蓋供貨單位公章的以及未按規定索取《進口葯品注冊證》、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的,可給予警告或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其它規定的,處以警告或者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依照職權責令當事人改正或停止違法行為。

上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有權責令下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改正其不當的行政行為。

第四十九條 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執行本辦法時,嚴禁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葯品監督人員有上述行為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要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葯品集貿市場:系指國家明令禁止的非法從事葯品購銷活動的場所,包括未經批准舉辦的葯品交易會。它是由多個無證經營者或借用合法企業保護的經營者或有證異地經營者,相對集中進行獨立的、分散的葯品現貨采購、倉儲、保管、運輸、銷售活動的場所。

進口葯品國內銷售的代理商:是指取得《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法人,依據其與國外製葯廠商之間所簽定的協議,從事進口葯品國內銷售代理等業務的葯品經營企業。

異地經營:是指擅自改變《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原注冊登記地點從事葯品經營活動。

經營范圍:是指《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規定的經營品種范圍。

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規定的違反葯品批准文號規定的情況,是指按法律規定未構成假劣葯品的行為。

本辦法第二條中所稱的葯品購銷,不包括個人購買消費葯品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城鎮中的個體行醫人員、個體診所不包括鄉村中的個體行醫人員和診所。

本辦法中的市,是指行政區劃中的地級市,不包括縣級市。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葯品分類管理的內容,在《處方葯與非處方葯分類管理辦法》實施後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頒布之前發布的葯品流通監督管理的文件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准。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9年8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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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葯品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國家葯品檢驗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設置葯品檢驗機構。地方葯品檢驗機構的設置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確定符合葯品檢驗條件的檢驗機構承擔葯品檢驗工作。

第二章 葯品生產企業管理

第三條 開辦葯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葯品生產許可證》:

(一)申辦人應當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國家發布的葯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

(二)申辦人完成擬辦企業籌建後,應當向原審批部門申請驗收。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葯品管理法》第八條規定的開辦條件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發給《葯品生產許可證》。申辦人憑《葯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注冊。

第四條葯品生產企業變更《葯品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的,應當在許可事項發生變更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葯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登記;未經批准,不得變更許可事項。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申請人憑變更後的《葯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和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實施辦法和實施步驟,組織對葯品生產企業的認證工作;符合《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發給認證證書。其中,生產注射劑、放射性葯品和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生物製品的葯品生產企業的認證工作,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的格式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規定。

第六條新開辦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生產企業新建葯品生產車間或者新增生產劑型的,應當自取得葯品生產證明文件或者經批准正式生產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向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受理申請的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組織對申請企業是否符合《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進行認證;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

第七條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檢查員庫。《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檢查員必須符合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條件。進行《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必須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從《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檢查員庫中隨機抽取認證檢查員組成認證檢查組進行認證檢查。

第八條 《葯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葯品的,持證企業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申請換發《葯品生產許可證》。

葯品生產企業終止生產葯品或者關閉的,《葯品生產許可證》由原發證部門繳銷。

第九條 葯品生產企業生產葯品所使用的原料葯,必須具有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葯品批准文號或者進口葯品注冊證書、醫葯產品注冊證書;但是,未實施批准文號管理的中葯材、中葯飲片除外。

第十條 依據《葯品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接受委託生產葯品的,受託方必須是持有與其受託生產的葯品相適應的《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的葯品生產企業。

疫苗、血液製品和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葯品,不得委託生產。

第三章 葯品經營企業管理

第十一條開辦葯品批發企業,申辦人應當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設置標准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申辦人完成擬辦企業籌建後,應當向原審批部門申請驗收。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葯品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開辦條件組織驗收;符合條件的,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申辦人憑《葯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注冊。

第十二條開辦葯品零售企業,申辦人應當向擬辦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葯品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葯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葯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結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申辦人完成擬辦企業籌建後,應當向原審批機構申請驗收。原審批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葯品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開辦條件組織驗收;符合條件的,發給《葯品經營許可證》。申辦人憑《葯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注冊。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葯品經營企業的認證工作。葯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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