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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04-18 17:22:09

⑴ 代理是什麼

代理最白話的說就是:把開發商的商品,用你的名義

作銷售的一種行為,叫做代理.

以下的解釋我認為比較全面,你可以參考:

在國際貿易中,商業上的代理是指貨主或生產廠

商(委託人),在規定的地區和期限內,將指定商品

交由國外客戶代銷的一種貿易方式。

其作法是由委託人與代理人簽訂代理協議,授權

代理人在一定范圍內代表他向第三者進行商品買

賣或處理有關事務(如簽訂合同及其它與交易有關

的事務等)。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范圍所作的行為

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直接對委託人發生效力,

即代理人是在授權范圍內以委託人的名義行事。

代理雙方屬於一種委託和被委託的代銷關系,而

不是買賣關系。代理商在代理業務中,只是代表

委託人招攬客戶,招攬訂單,簽訂合同,處理委

託人的貨物,收受貨款等並從中賺取傭金,代理

商不必動用自有資金購買商品,不負盈虧。代理

雙方通過簽訂代理協議建立起代理關系後,代理

商有積極推銷商品的義務,並享有收取傭金的權

利,同時代理協議一般規定有非競爭條款,即在

協議有效期內,代理人不能購買、提供與委託人

的商品相競爭的商品或為該商品組織廣告;代理

人也無權代表協議地區

⑵ 代理的概念是什麼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其授權范圍內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直接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擔的法律行為。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法律有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的除外。

經濟法律關系中的代理,表現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向第三人進行經濟活動時,它所產生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直接歸屬被代理人。在經濟貿易活動中,有專門從事代理業務活動的代理行;在法律事務中,當事人可以聘請律師進行訴訟代理或非訴訟代理;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建設單位可以聘請建設咨詢公司作為代理人對工程項目進行發包、招標代理或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活動。

代理主要具有以下特徵:

(1)代理活動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也就是說,代理人的行為能夠產生某種法律後果,使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產生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關系,如代訂合同、訴訟代理等。代理的這一特徵,使它與委託代辦具體事務相區別,如為他人整理資料、校閱稿件、進行計算等事務,則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才能為被代理人取得權利和設定義務。如果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義作出法律行為,這種行為是代理人自己的行為而非代理行為。這種行為所設定的權利與義務只能由代理人自己承擔。

(3)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獨立地表示自己的意思。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將授權的內容,通過自己的思考和決策而作出獨立的、發揮主觀能動性的意思表示,也就是代理人以自己的意志積極地為實現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願而進行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活動。代理人能夠獨立進行意思表示的這一特徵是代理人與居間人、傳達人、中證人的區別所在。居間人也稱介紹人,他的任務是介紹當事人雙方建立經濟法律關系,只起到為雙方提供信息、創造條件的中介作用,他並不參加到委託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中,也不需要獨立地作出意思表示。傳達人只是機械地、如實地把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傳達給當事人另一方,沒有獨立作出意思表示的必要和權利。作為中證人則是某項法律關系的證明人,他只對該項法律關系起到證明的作用,所以,他既不作出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也不是法律關系的當事人。

(4)被代理人對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法律行為,所以在代理關系中所設定的權利義務,應當直接歸屬被代理人享受和承擔。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應承擔的責任,既包括為代理人在執行代理任務中的合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也包括為代理人的不當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代理關系包括三個方面: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權關系,代理人與代理行為的相對人之間的代理行為關系,被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的代理行為後果的歸屬關系。在代理關系中,代理人必須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至於哪些行為可以通過代理人進行,應遵守法律規定,一般來說,除法律規定行為人必須親自完成的行為以外,均可通過代理人進行。

⑶ 代理是干什麼的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獨立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歸屬於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制度設立的功能主要有二:其一是彌補和補強行為能力的不足。其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確立代理制度,使民事主體可以利用他人的能力和專業知識進行民事活動,一方面使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時降低成本,擴大交易領域;另一方面也推動了提供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服務等代理業的發展。
關於代理制度的適用范圍,就是代理行為所適用的標的范圍,其包括(一)代理適用的范圍以民事法律行為為一般原則;(二)法律行為之外的其他行為也可以代理;(三)不適用代理的行為。結合當前理論和實務經驗,下列行為不適用代理:法律明確規定不能代理的行為,當然不能代理;當事人明確約定不能代理的行為;依照民事法律行為性質不得代理的行為;違法行為也不得代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代理適用范圍】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的效力】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條:【代理的類型】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條:【代理人不當行為的法律後果】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條:【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條:【共同代理】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條:【違法代理及其法律後果】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條:【禁止自我代理和雙方代理及例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條:【復代理】代理人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轉委託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條:【職務代理】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表見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條:【委託代理終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一)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五)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條:【委託代理終止的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二)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三)授權中明確代理權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代理。作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的,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五條:【法定代理終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終止:(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⑷ 代理是什麼意思

>> 代理最白話的說就是:把開發商的商品,用你的名義作銷售的一種行為,叫做代理.

以下的解釋我認為比較全面,你可以參考:

在國際貿易中,商業上的代理是指貨主或生產廠商(委託人),在規定的地區和期限內,將指定商品交由國外客戶代銷的一種貿易方式。

其作法是由委託人與代理人簽訂代理協議,授權代理人在一定范圍內代表他向第三者進行商品買賣或處理有關事務(如簽訂合同及其它與交易有關的事務等)。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范圍所作的行為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直接對委託人發生效力,即代理人是在授權范圍內以委託人的名義行事。代理雙方屬於一種委託和被委託的代銷關系,而不是買賣關系。代理商在代理業務中,只是代表委託人招攬客戶,招攬訂單,簽訂合同,處理委託人的貨物,收受貨款等並從中賺取傭金,代理商不必動用自有資金購買商品,不負盈虧。代理雙方通過簽訂代理協議建立起代理關系後,代理商有積極推銷商品的義務,並享有收取傭金的權利,同時代理協議一般規定有非競爭條款,即在協議有效期內,代理人不能購買、提供與委託人的商品相競爭的商品或為該商品組織廣告;代理人也無權代表協議地區內的其它相競爭的公司。

⑸ 代理是做什麼的

代理的一般做法是由委託人與代理人簽訂代理協議,授權代理人在一定范圍內代表其向第三者進行商品買賣或處理有關事務。

代理協議是明確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的法律文件,其內容主要包括:

1、、委託人與代理商的名稱及地址等。

2、代理商品的品名與規格等。

3、指定的代理地區。

4、代理的期限。

5、代理商品的數量和金額。

6、代理商品的作價辦法。

7、代理商的權力與義務。

8、代理商的傭金率及支付辦法等。

9、、代理協議有效期及中止條款。

10、市場報導,廣告宣傳和商標保護。

11、其他規定。

在我國進出口業務中,盡管也習慣採用代理方式,但我國實際業務中對代理的運用與某些國家有關代理法律的規定和商業慣例的解釋並不完全一致。因此,簽訂代理協議時,必須注意某些國家的有關法律和商業慣例以及國際上有關代理商方面公認的准則。

(5)代理是什麼擴展閱讀:

包銷人承擔義務

包銷人承擔的義務:

1.承諾以出口方作為包銷商品的唯一供應來源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購買的最低數額

3.提供市場信息和售前售後服務

4.對出口方的商標權和專利權的保護。

5、作價辦法,可分為以協議規定價格為準的一次作價和分批;作價

6.包銷期限和中止條款;定銷是指出口商通過與定銷商簽訂定銷協議,在一定地區和期限內將某種或某類商品交由國外客戶銷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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