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債務糾紛可以委託律師全權代理嗎
借貸可以分為銀行借貸和民間借貸兩類,借貸是解決資金壓力的重要手段,而因借貸產生的糾紛是非常多的,特別是在民間借貸領域,借貸產生糾紛的可以訴訟解決,那麼借貸糾紛律師可以全權代理嗎?下面由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借貸糾紛律師可以全權代理嗎借貸糾紛律師能不能全權代理,由代理律師和被代表人協商決定,協商一致的當事人可以全權委託律師代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託,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託,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二、如何正確區分一般代理、特別代理與全權代理民事審判實踐中,當事人向法院遞交的授權委託書一般記載的代理許可權有三種,即一般代理、特別代理和全權代理。當事人、律師甚至部分法官對三種代理許可權往往認識模糊,分辨不清,分清三者的區別對於當事人恰當授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和法官正確審理案件有重要意義。
一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處分被代理人實體權利和義務的訴訟代理行為。比如代理起訴、應訴、參加法律調查、調解、開庭,提供有關證據和代為陳述以及發表法律意見等。特別代理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處分被代理人實體權利和義務的訴訟代理行為。即有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以及提起反訴或上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而容易與特別代理相混淆的是全權代理,從字面的意思看,全權代理的范圍是最廣的,相當於當事人本人的意思表示,普通公民遞交的委託書往往多寫為全權代理,但是法律的規定卻不是這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九條明確規定:「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在訴訟過程中,遇到當事人遞交的授權委託書許可權不明的,法官應當指導當事人寫明具體的代理許可權,體現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便於當事人正確的行使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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