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險代理人違規了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保險營銷員和代理人其實是一個概念。違規行為會記錄在案,在保監會網站或者公司內部都有記錄,如果累計扣品質管理分達到一定數額,保險公司會對該員工所交新保單進行差異化核保,該員工名下新契約客戶100%進行體檢和契約調查,甚至直接與該員工解除保險代理合同,嚴重違規違法行為會行業禁入,以後再也不能從事該行業,甚至整個金融行業都不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一百六十六條 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專門賬簿記載業務收支情況的。
第一百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轉讓、出租、出借業務許可證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第一百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報送或者保管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有關信息、資料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備案的; (三)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
Ⅱ 如何舉報保險代理人違規行為
可以採取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也可以採取電話、面談等方式舉報。
舉報流程:
1、舉報人任選一種方式(比如郵寄相關證據材料等)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出舉報;
2、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在收到舉報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3、如果本人需要相關工作人員給予受理情況的,可以通過電話或者書面方式要求告知。
根據《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處理工作辦法》:
第九條 舉報分為實名舉報和非實名舉報。舉報人在舉報時提供本人真實姓名(名稱)、證件號碼和有效聯系電話等信息的屬於實名舉報。
舉報人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出舉報,可以採取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也可以採取電話、面談等方式。
五名以上舉報人擬採取面談方式共同提出舉報的,應當推選一至二名代表。
第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在收到舉報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實名舉報人要求告知受理情況的,可以通過電話或者書面方式告知。
舉報材料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實名舉報,可以要求舉報人補充提供有關材料。受理審查時限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十三條 對於不屬於本單位負責處理的舉報,應當在收到舉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轉交其他有職責的單位。接受轉交的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中國保監會可以將舉報事項交派出機構調查處理。接受交辦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要求及時反饋有關情況。
(2)保險代理人違規後由哪個部門處理擴展閱讀:
根據《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處理工作辦法》:
第十四條 對於屬於信訪或者消費投訴事項的,應當在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該事項轉至本單位信訪或者消費投訴工作機構。
第十五條 舉報涉及多個派出機構管轄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派出機構受理。涉及多個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由第一個接到舉報的派出機構受理,或者報請中國保監會指定一個派出機構受理,相關派出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Ⅲ 保險代理人該向哪個部門投訴舉報保險公司以各種不
一般向保險公司申請退保都是會辦理的,如果出現保險公司不退保的情況,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總部、消費者協會或者保監會進行投訴。具體投訴的部門有:
1、向保險監管部門投訴保險公司
保監會一直強調要重視被保險人的利益,對惡意拖賠等違法違規現象必須查處。保監會和各地保監局主要會接受對保險公司和主要負責人違規違紀問題的信訪。被保險人關注的保險糾紛一般不是其處理的重點。
2、向保險公司的總部投訴
一般來說,簡單的保險投訴糾紛,向總部投訴後,相對來說,會取得一定進展。
3、向新聞媒體投訴保險公司
很多投訴人,迫不得已通過向新聞媒體投訴,以期望獲得合理理賠。但是仍然有大部分投訴,前期似乎取得一定突破,但最終結果卻不容樂觀,讓投訴人情緒大起大落。主要原因是保險條款的復雜性和專業性讓很多媒體無法像處理消費類電子類投訴一樣,簡單有效。
如果需要保訴保險業務員或保險公司應該按以下流程進行。
1、有什麼問題建議還是首先和保險公司進行溝通,有時候糾紛來至於不理解,問題說清楚了,也許就沒有爭議了;
2、正常情況下,投訴保險公司可以到其主管部門,大城市有保監局,小地方沒有保監局,但會有保險行業協會;
3、有的人選擇消費者協會;
4、如果認為證據確鑿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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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保險代理人維權找哪個部門
保監會,當地保監局
Ⅳ 保險銷售違規行為的處理方式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管理,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是指為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包括保險公司的保險銷售人員和保險代理機構的保險銷售人員。
第三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第四條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中國保監會頒發的資格證書,執業前取得所在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發放的執業證書。
第五條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從事保險銷售,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從業資格
第六條
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組織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資格考試),取得《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第七條報名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報名申請:
(一)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宣布考試成績無效未逾1年的;
(三)違反考試紀律情節嚴重,被宣布考試成績無效未逾3年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被依法撤銷資格證書未逾3年的;
(五)被金融監管機構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內進入行業,禁入期限未屆滿的;
(六)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5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考試成績合格,且無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自申請資格證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中國保監會頒發資格證書。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注銷資格證書:
(一)資格證書被吊銷的;
(二)資格證書被依法撤銷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資格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辦理變更、換發或者補發:
(一)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
(二)損毀影響使用的;
(三)遺失的。
第十一條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當地實際,適當調整轄區內資格考試報考人員的學歷要求,有關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降低學歷要求取得資格證書的,從業地域不得超出該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轄區。
第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向中國保監會備案後,可以對縣級以下農村基層地區的報考人員以及民族自治地區的少數民族報考人員實行資格考試特殊政策。
第三章執業管理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為取得資格證書且無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人員在中國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中辦理執業登記,並發放《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證書)。
執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在信息系統中予以變更,並在3個工作日內換發執業證書。
第十四條執業證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及編號;
(二)持有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照片;
(三)資格證書名稱及編號;
(四)持有人所在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代理機構名稱;
(五)業務范圍和執業地域;
(六)發證日期;
(七)持有人所在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代理機構投訴電話;
(八)執業證書信息查詢電話和網址。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向下列人員發放執業證書:
(一)未持有資格證書的人員;
(二)未在信息系統中辦理執業登記的人員;
(三)已經由其他機構辦理執業登記的人員。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委託未持有資格證書及本機構發放的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
第十七條執業證書持有人的執業地域不得超出資格證書規定的從業地域范圍。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收回執業證書,並在信息系統中注銷執業登記:
(一)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離職的;
(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書被注銷的;
(三)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因其他原因終止執業的;
(四)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停業、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繼續經營的。
第十九條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在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從事保險銷售。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從事保險銷售,應當出示執業證書,保險代理機構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還應當告知客戶所代理的保險公司名稱。
第四章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建立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管理檔案,及時、准確、完整地登記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料、培訓情況、業務情況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進行培訓,使其具備基本的執業素質和職業操守。培訓內容至少應當包括業務知識、法律知識及職業道德。
保險公司委託保險代理機構銷售保險產品,應當對保險代理機構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培訓內容至少應當包括本公司保險產品的相關知識。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可以委託行業組織或者其他機構組織培訓。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發布有關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誤導性廣告,不得以購買保險產品作為發放執業證書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發現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並向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規范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銷售行為,嚴禁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活動中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或者為其他機構、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
(九)以捏造、散布虛假信息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泄露在保險銷售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十一)在客戶明確拒絕投保後干擾客戶;
(十二)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其他規定。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可以對相關保險公司採取向社會公開披露、對高級管理人員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要求保險代理機構提供銷售本公司保險產品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料、培訓情況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發現保險代理機構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其保險產品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保險代理機構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拒不改正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終止與保險代理機構的委託代理關系,並向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七條任何機構、個人不得扣留或者變相扣留他人的資格證書。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依法撤銷資格證書,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為他人提供虛假報名材料,代替他人參加資格考試,或者協助、組織他人在資格考試中作弊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偽造、變造、轉讓或者租借資格證書、執業證書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未取得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對該人員及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對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對該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及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對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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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如何處罰違規的保險代理人
代理人行為由保險公司授權,所以,如果因為代理人緣故造成客戶的損失,是由保險公司出面賠償的,至於代理人,是由保險公司對其進行一定的處罰,而至於你問的代理人需不需要對你進行補償,回答是,沒有規定要對你進行補償,但是他作為個人是可以在自願情況下補償你的。
不過話說回來,如果他一開始就欺騙你了,你難道還指望他會在事發後對你進行補償?no!所以買商業保險的時候,選擇一個好的代理人很很重要!選擇一個好的公司也很重要,反而大家平時最關注的產品其實是相對而言最不重要的,因為任何產品當時看到的收益都是當時的,而不是永遠的,你能肯定的只有也只能是他告訴你的「保底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