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注冊手錶品牌需要什麼條件 怎麼注冊流程
商標注冊流程:1. 申請途徑:可以自己親自到商標局注冊大廳(北京)辦理,也可以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2.
申請費用:需向商標局繳300元官費,委託代理機構辦理的,還需向代理機構交600--800元左右的代理費。
3. 申請所需資料: 1、需商標圖樣;
2、注冊商標所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 3、身份證明文件:A.公司申請的:需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B.個人申請的:需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及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4. 申請程序:
1、先對商標進行查詢,如果在先沒有相同或近似的,就可以製作申請文件,遞交申請了;
2、申請遞交後3個月左右,商標局會給你下發一個申請受理通知書(這個期間叫形式審查階段)。 3、形式審查完畢後,就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這個階段大概需9個月左右。
4、如果實質審查合格,就進入公告程序(這個期間是3個月,也叫異議期間); 5、公告期滿,無人提異議的。就可以拿注冊證了。
以上順利注冊下來的時間一般在12-14個月左右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㈡ 想要代理奢侈品牌(珠寶,手錶,皮具),如香奈兒,愛馬仕等一線品牌,有充足的資金,問該如何開始
1、珠寶和皮具頂級品牌基本不可能,因為這種頂級的品牌目前很少走代理制或者加盟制的,都是自己投資開店或專櫃,比如愛馬仕、梵克雅寶等
2、手錶可以的,手錶目前基本都是走代理制的,只不過很多品牌在各地有自己的旗艦店而已,你可以聯系想代理的品牌總部,問清楚代理事宜,手錶一般越是高檔的品牌要求的實力越強,繳納的保證金也越高
3、明確代理品牌——》找店面——》確認代理——》裝修開業經營
㈢ 代理手錶是什麼意思
代理手錶是指指定公司或個人擔任某個品牌手錶在某個地區或市場的銷售代理。代理手錶有兩種模式,第一種是品牌公司給代理商授權進行代理,第二種是個人或公司向品牌公司購買代理權。代理手錶需要承擔品牌推廣、渠道建設、售後服務等責任,同時還需要承擔一定的庫存風險。
代理手錶的銷售渠道包括實體店和電商平台等多種方式。實體店是傳統的銷售方式,可以提供現場試穿、售後服務等服務。電商平台則可以為消費者提供更便捷的購買途徑。特別是在當前新冠疫情期間,電商平台的銷售方式越發得到廣泛的應用。
代理手錶需要具備一定的市場洞察力和風險識別能力。代理商需要密切關注市場變化,及時採取對應的銷售策略。同時也需要承擔一定的風險控制措施,防止存貨積壓造成的庫存風險。只有把握市場趨勢,通過合適的銷售策略和風險控制措施,才能讓代理手錶業務持續穩定發展。
㈣ 如何代理斯沃琪手錶
1:如果有客戶願意做品牌代理的東西,一般我們會邀請他來我們的公司參觀。並且向他提供我們公司的合法運營的證據。如果我們有產品,那麼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帶他去參觀我們的工廠或參觀我們的倉庫,證明我們有生產產品或有提供產品的能力。
2:要做代理首先要看做什麼代理,是做這個城市的1級代理還是這個城市的區域代理抑或做網路代理。一般來言實體店代理費用相當高,而且代理級別越高,不但代理費高而且要完成的年度指標也非常高,當然,如果他產品不是很熱門,你可以以這個為條件去壓價。網路代理就顯得相當便宜,可以自己進貨,也可以讓他們給你代發貨。但是你月出售的數據量決定你拿貨的價格。而且這價格相對於小本買賣差價之間還是很高的。
3:在你和人家談代理之前,別搞的像個什麼都不懂的外行人,那樣容易吃虧。首先你要了解這個行業的進貨價格,包括和他同類產品的價格,價格來源你可以先打電話問(不要問自己想代理的那家就可以)根據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和他們對外的代理價格來評斷 你需要代理那家產品的代理價格(主要是讓自己談代理費的時候有籌碼),再者你不是做服裝么,那麼你就要對服裝的面料 和流行款色最相對應的了解,到時候和他們談代理價格的時候也是一個不錯的籌碼。
4:不同的代理級別 ,在人家出新品的時候,你的代理級別越高,你拿新貨品速度越快,特別是季節性消耗品,譬如服裝。這也是廠家保護大代理的方式。所以了解你能拿哪些貨物拿貨速度怎麼樣也是必談的。
接下來就是談他們為你提供的服務有哪些了,開實體店基本上包括 包括 的產品培訓 和實體店的裝修 ,你是做過網路店的 ,網路店我就不說了。注意:實體店發貨的錢要談好了誰付(這費用很高的) ,過時產品有什麼處理方式等等。你要做這個行業注意點肯定比我知道的多。
5:接下來就是簽合同。記住,合同一定要看3倍以上。
6:人家很高興你能代理人家的東西。別把自己當成個乞討的,記住你是他們的客戶,你是上帝。
㈤ 怎樣才可以拿到勞力士手錶的代理權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獨立與第三人為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一種法律制度,是一種依他人的獨立行為而使本人直接取得其法律效果之制度。代理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相當頻繁並具有重要意義。個人的精力和能力有限,不可能做到事必躬親,如果任何一項民事或者商業活動都由本人親自行為,對社會經濟也是無效率或者低效率的。代理行為和代理關系的建立一方面擴大了個人的行為能力,促進了社會經濟發展,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帶來一些負面影響,在代理人、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產生糾紛,代理糾紛問題的解決有賴於代理權性質的確定及界定的准確與否。對於代理權性質的討論無論在理論的探索上還是在實踐問題的解決上,都具有不可忽視的重要性。
一、學界對代理權性質的幾種見解
代理權是整個代理關系的基礎,代理權的有無決定代理行為之是否有效,可以說,代理權是整個代理制度的起源和基點。而關於代理權的性質,學說上有不同見解,舉其主要如下:
(一)權力說:此說為英美學者所提倡。這種學說認為代理權是一種權力義務關系,代理人被授予改變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權力,被代理人承擔接受這種被改變了的關系的相應義務。代理人的權力不是由被代理人授予的,而是由法律授予的,只是由於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行為使法律規則發生作用,其結果是代理人得到了這種權力。梁慧星教授也主張這種學說。他認為代理權力為一種法律上之力,憑藉此法律上之力,代理人可以改變本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而本人則必須承受其後果。此法律上之力不僅來源於本人的授權行為,也來源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因此,代理權在性質上屬於一種因授權行為或法律規定所產生的,可以直接改變本人與第三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權力?1?。
(二)民事權利說:把代理權視為民事權利是一種較為直觀的看法,並且符合「代理乃委任之後果」的思維傳統。這種學說認為代理權是一種民事權利。至於屬於何種權利又有所不同,有的認為它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是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表現;有的認為它是一種特別的形成權;有的認為它是一種民事權利,但不獨立,而是具有依附性和他主性。
(三)能力說:此說為現今之有力說,特別是在日本已成通說。此說認為代理權性質上與權利能力、行為能力相同,是一種法律上的能力,代理權應當是從屬於代理關系當事人行為能力的法律概念。日本學者廣度清吾先生認為,權利能力是一種靜態資格,行為能力是動態資格,代理權顯然應屬於行為能力,而不屬於權利能力。
(四)資格說或地位說:此說認為代理權並非權利,而是一種資格或地位。代理人是因法律的直接規定(法定代理)或者本人的授權(意定代理)而獲得以本人名義從事一定法律行為的資格或者地位。代理人因有此法律上地位,其所為之法律行為的效力得歸屬於本人[2]。
二、從代理制度的設立價值出發
目前學界對代理權性質的討論大多限於對代理權本身內涵的分析,略嫌單薄的分析方式,無法真正揭示代理權的內在性質,容易導致忽略代理制度創立的宗旨,而走向單純的理論分析。筆者試圖以代理制度的發展和沿革歷史為背景,探求設立代理制度的價值所在,並結合對代理權性質的理論分析,力求對代理權性質做出准確界定。
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代理法有著不同的起源和發展歷史。英國代理法通說認為,英國代理法的發展與羅馬法毫無關系。英國學者霍爾姆斯認為,羅馬法從來沒有發展出一套統一的代理法。英國著名法學家梅特蘭認為,英國代理法淵源於古代的「用益理論」,英國現代意義上的代理法源於僧侶的地位。而在大陸法系中,追溯代理制度的歷史,必須從委任契約開始,委任與代理的密切關系使我們無法迴避這一點。在羅馬法中,尚無制度意義上的代理,這是由於簡單商品經濟沒有為適用代理提供客觀的經濟條件。在簡單商品經濟條件下,交易活動比較簡單,范圍也不廣泛,經營者依靠自己的能力就可以實現經營所需的各種民事活動,無須藉助他人能力。其次,羅馬法對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要求極為嚴格,一般要求當事人親自到場完成一定程序才為有效,故無請他人代理的可能,限制了代理關系的發生。再次,古羅馬社會是一個崇尚等級、身份的家長制和奴隸制的社會,家長對家庭成員及奴隸具有絕對的支配權,家庭成員和奴隸都不是獨立的民事主體,無須產生專門的代理制度去調整家庭內部的財產或者人身等利益關系。其後由於古希臘法律概念的影響以及羅馬自由民的增加,在查士丁尼及其以後的時代,羅馬法不得不承認代理人和店員的行動。隨著中世紀商業規模的發展,商業制度的需求使注釋法學派和後期注釋法學派及教會法發展了代理人制度。
盡管在起源和發展歷史上存在許多明顯差異,但有一點對兩大法系而言是相同的,即代理制度是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產物,這對研究代理權甚至整個代理制度至關重要。到了資本主義社會,由於商業交易頻繁,規模不斷擴大,人們已不可能事必躬親,迫切需要通過他人代為辦理各項事務,代理制度的產生成為必要和可能。代理制度的確立和發展,得益於代理制度所具有的拓展民事活動的空間和確保民事權利能力的實現這兩項功能。代理制度能使民事主體利用他人的能力和知識進行民事活動,更加廣泛深入地參與民事活動,並提高民事效率。同時,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還能通過代理制度實現自身民事權利能力。可以說,代理權的創設就是在代理人和本人之間架設一道橋梁,使得代理人取得以本人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資格,幫助本人實現其民事權利。
三、對代理權性質的界定
對於以上各種學說,筆者認為采資格說更具有合理性,更能准確反映代理權之本質。權力說認為代理人由於法律授予而獲得這種權力,以直接改變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法律關系。但是,民事主體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不可能存在任何權力。同時,權力說也忽略或者說掩蓋了代理制度的本質目的和功能。法律上設立代理制度的價值在於擴張完全行為能力和補足不完全行為能力,采能力說則過於抬高代理人地位,無端賦予代理人權力,使設立代理制度的價值無從體現。
民事權利說的缺陷顯而易見。法律上所謂的權利均包含對於權利人的某種利益,即使非財產權也不例外。在代理關系中,代理人享有代理權,並不意味著他已經取得了某種利益。在無償代理中,代理人行使代理權,並不獲得任何物質上的利益。即使在有償代理中,代理人也不是基於代理權而取得報酬(傭金),而是依據委託合同而取得報酬,這本身與代理權的性質是無關的,不能因此認定代理人享有某種民事權利,並進而認為代理權是一種民事權利。可見,代理權不是一種民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