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是什麼呢
如今,隨著經濟的發展,各行各業都在逐漸興起,如保險行業。正因諸多行業的興起,所以行業管理也越來越重要。那麼對於保險行業的管理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了《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那麼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是什麼呢?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是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一則關於管理保險業務的法律。
拓展資料:
一、商業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具備的條件
商業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國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
(二)主業經營情況良好,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已採取有效整改措施並經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可的除外);
(三)已建立符合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保險代理業務信息系統;
(四)已建立保險代理業務管理制度和機制,並具備相應的專業管理能力;
(五)法人機構和一級分支機構已指定保險代理業務管理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
(六)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信息系統應具備的條件:
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信息系統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與管控保險產品銷售風險相適應的技術支持系統和後台保障能力;
(二)與保險公司業務系統對接;
(三)實現對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管理;
(四)能夠提供電子版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書、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現金價值表等文件;
(五)記錄各項承保所需信息,並對各項信息的邏輯關系及真實性進行校對;
(六)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以上是對您問題的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2. 銀保監對保險公司代顧客簽名會有什麼處罰
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規范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銷售行為,嚴禁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活動中出現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規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對該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及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對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警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如果是客戶主動要求代理人進行簽字,將會有以下的影響:
1、代理人代簽合同肯定是違反規定的;
2、代理人(俗稱業務員)是代理保險公司產品的,在招攬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是代表保險公司的,按我國合同法有關規定,在同一合同行為中,接受一方委託代理,就不能再接受對方委託了,否則這個業務員接受雙方委託,就成了自己跟自己簽合同了;
3、凡是正規的保險公司都是明令禁止保險合同中代簽名的,即使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家屬代簽名也是不允許的,也要處罰的,更何況是代理人代簽名,任何一個公司都不會允許的;
4、按我國保險法規定,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合同,未經被保險人親筆簽名無效(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例外);
5、代理人代簽保險合同的,往往會侵犯投保人/被保險人知情權,在這點上,保險公司訴訟時是很不利的;
6、但事實上,判決的結果仍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為在中國法官的隨意性是很大的,如果他偏向客戶說話,那麼可以保險公司侵犯客戶的知情權為由判決保險公司敗訴,如果偏向保險公司的話,就以雙方重大誤解為由判決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前先要簽訂投保提示書
根據保監會相關要求,所有壽險公司都必須啟用《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對投保的注意事項和風險進行明確提示。一方面是盡到告知義務,保護消費者權益,另一方面也是保險公司從保護自身的角度考慮,將此作為憑證,力求避免模糊宣傳產生糾紛所帶來的負面影響。相應地,所有壽險展業人員在銷售規定產品時都需要出示投保提示書,銀行(資訊論壇產品)代理銷售網點也需提供投保提示書,否則即為違規行為。投保人在簽署投保單之前要先仔細閱讀這份提示書並親筆簽名。《人身保險(資訊論壇產品)投保提示書》主要提示內容為投保風險、猶豫期和投保注意事項,還提醒消費者確認保險機構和銷售人員的合法資格等,當然,投保重大疾病保險也不能例外。
3. 銀保簽的是勞動合同還是代理合同我一個朋友去了中國人壽銀保,那裡為什麼是簽代理合同呢正常不是應該
請參考保監會2006年70號文件關於規范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通知
保監發〔2006〕70號
各保監局,各銀監局,各保險公司,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各省級信用聯社:
近年來,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的合作不斷加強,在拓寬保險服務領域、提供綜合金融服務、滿足社會需求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雙方合作的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不規范的行為,不僅損害了消費者利益,也影響了各自業務的健康發展。為進一步規范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防止商業賄賂,防範金融風險,促進銀行保險業務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現將進一步規范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代理機構資格管理
(一)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其一級分行應當取得保險兼業代理資格。
(二)保險公司不得委託沒有取得兼業代理資格的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
(三)每個兼業代理機構可以與多家保險公司建立代理關系。兼業代理機構應當根據自身業務發展情況和風險管控能力確定合作的保險公司數量。
二、加強代理業務內部管理
(一)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完整規范的銀行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登記簿,成立專門的管理部門負責管理銀行保險業務,加強內部管理及相關制度建設,定期開展對制度執行情況的內部監督檢查。
(二)從事代理保險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由專門部門或專人負責保險代理業務,加強相關內控制度建設,定期開展對制度執行情況的內部監督檢查。
(三)各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均應按照兼業代理保險業務的有關規定,建立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檔案,逐筆記錄有關要素和信息。
(四)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加大電子化建設力度,完善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電子化操作系統和賬務系統,減少手工操作。
三、規范手續費管理
(一)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開展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當在平等互利、友好協商、著眼長遠的基礎上簽訂合作協議,明確代理手續費支付標准。
(二)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財務制度據實列支向商業銀行支付的代理手續費。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向代理機構、網點或經辦人員支付合作協議規定的手續費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包括業務推動費以及以業務競賽或激勵名義給予的其他利益。
(三)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當進行單獨核算,不得以保費收入抵扣代理手續費。代理手續費收入要全額入賬,嚴禁賬外核算和經營。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合作協議規定的手續費之外索取或接受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給予的其他利益。
(四)保險公司向商業銀行支付代理手續費,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監會關於規范保險中介服務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51號)規定,由商業銀行開具《保險中介服務統一發票》。
四、規范銷售人員資格管理
(一)保險公司應正確指導銀行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其業務人員的銷售行為,並對該機構在授權范圍內的代理行為依法承擔責任。
(二)商業銀行代理銷售保險產品的工作人員應定期接受相關業務培訓。培訓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的,應當在合作協議中明確培訓的次數、方式、內容及培訓費標准。培訓內容應包括法律法規、業務知識、銷售技能及職業道德等,每年培訓時間不得少於監管部門規定時數。保險公司委託代理機構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還應按照有關規定對銷售人員進行專門培訓。
(三)保險公司應積極引導銀行代理銷售人員參加銷售人員資格考試,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和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格認證。2006年10月31日以後,銷售投資連結類產品、萬能產品,以及監管機構指定的其他類產品的銀行代理銷售人員,必須通過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四)保險公司可以設立銀保專管員負責銀行代理網點保險業務的培訓、聯絡和相關服務。銀保專管員由保險公司正式員工擔任,必須通過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五、規范產品銷售
(一)各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切實加強銀行代理保險產品的宣傳和信息披露管理。各類宣傳材料應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其授權的分公司統一印發和管理,嚴禁分支機構、代理網點或銷售人員擅自印製宣傳材料或變更其內容。
(二)宣傳材料應當按照保險條款全面、准確描述保險產品,要在醒目位置對經營主體、保險責任、退保費用、現金價值和費用扣除情況進行提示,不得誇大或變相誇大保險合同利益,不得承諾不確定收益或進行誤導性演示,不得有虛假、欺瞞或不正當競爭的表述。銷售人員在銷售過程中應當客觀公正地宣傳銀行代理保險產品,不得進行誤導或不實宣傳。
(三)保險公司應與銀行加強合作,針對銀行客戶的保險需求以及銀行銷售的特點,細分市場,開發多樣化的、與銀行產品互補的保險產品。
(四)鼓勵保險公司深入挖掘與銀行的合作潛力,將合作領域擴大到櫃台以外的網上銀行、信用卡、以及對公業務等方面,積極探索非櫃面銷售模式,如理財專櫃、電話、直復營銷以及對企業客戶的銷售。
六、加強監督檢查
(一)各保監局、銀監局應按各自職責加強監督檢查,嚴厲查處銷售誤導、賬外核算、亂列費用等違法違規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各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努力為客戶提供全面的售前和售後服務,並積極配合當地保監局、銀監局做好客戶投訴處理工作,切實保障客戶的合法權益。
七、加強行業內外溝通與交流
(一)各保監局、各銀監局應督促當地保險行業協會、銀行業協會盡快採取行業自律措施,建立行業內部溝通協調機制,加強自我約束和相互監督,共同維護銀行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打擊商業賄賂,遏制惡性競爭。
(二)各保監局和各銀監局應建立溝通交流機制,定期通報情況,協調有關政策。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已經簽署的銀保合作協議如不符合本通知有關要求,應當在2006年9月30日前根據本通知進行修訂或重新簽署合作協議。
郵政儲匯機構、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參照本《通知》執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按照上面的文件銀保專管員應是保險公司的員工。在實際中只有中國人壽不簽勞動合同因為是國有的企業。上層領導是有級別。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