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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何做依法代理

發布時間:2024-08-27 15:41:10

A. 論述我國代理律師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個比較急的問題

律師在民事訴訟代理中的權利
1.律師依法執行民事訴訟代理職務時,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干涉,不得追究律師的訴訟代理詞,不得強迫律師作出違背事實和法律的代理行為。
2.律師在民事訴訟代理中,有權按照法律規定,查閱案件的證據和材料。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
3.律師認為人民法院開庭的日期太倉促,有權申請延期審理。
4.律師在法庭上,經審判長許可,有權向當事人、證人、鑒定人發問,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作證;有權申請調取新的證據;有權對當庭宣讀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證據提出異議;有權申請重新鑒定或者重新勘驗。
5.律師發現被代理人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提出無理或違法要求的,有權拒絕擔任代理人,或者解除與被代理人的委託關系。
6.律師根據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范圍,有權處理被代理人的實體權利。
7.對於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律師認為確有錯誤時,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復議。
8.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等法律文書,律師認為在適用法律或認定事實上確有錯誤的,有權代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請再審或者申訴。
9.律師依法在代理許可權內所為的一切訴訟行為和法律行為,與被代理人的訴訟行為和法律行為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10.律師在訴訟活動中,對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執行人員侵犯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揭發、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二)律師在民事訴訟代理中的義務
1.律師在民事訴訟中,必須遵照國家的方針、政策辦事。
2.律師必須在業務活動中,認真貫徹執行和大力宣傳社會主義法制。
3.律師必須忠實於案件的事實真相,忠於國家的法律,忠於職守,做好民事訴訟的代理業務。
4.律師接受被代理人的委託和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代理工作後,應依法在委託授權的范圍內,盡心竭力地做好代理工作,沒有特殊情況的出現,不得中止或終結代理工作。
5.律師在業務活動中應認真貫徹保守秘密的原則,對接觸到的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問題,必須嚴加保密,不得泄露。
6.律師代理必須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當事人的委託,禁止私自接受當事人的委託,禁止私自向當事人收取報酬。
7.律師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夥同委託人歪曲事實真相,不得偽造、隱藏、毀滅證據。
8.律師應當廉潔奉公,不徇私情,不營私舞弊,不得對當事人挾嫌報復,敲詐勒索。
9.律師收到人民法院的開庭通知書,必須按照通知日期准則出庭,不得借故遲到、早退或不到庭,以保證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
10.律師不得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請客送禮或者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11.律師不得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以及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的證據。
12.在民事訴訟代理中,律師出庭執行職務,必須遵守法庭的各項紀律,維護訴訟秩序,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事。

B. 律師在民事訴訟程序要做哪些工作

公民在遭遇民事方面的侵害的時候通常都會找專職 律師 幫助其在 訴訟 中完成法律程序,那麼,律師在民事訴訟程序要做哪些工作?其實律師幫助當事人的工作是從接受委託開始並且在程序中幫助當事人搜集以及代為訴說請求的工作。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律師在民事訴訟程序要做哪些工作? 一、收案收案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委託,指派律師擔任 代理 人。當事人要求律師代理民事訴訟,律師應當嚴格進行審查,看其是否符合收案的條件。如果案件符合收案條件,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訂立委託代理協議,指派律師為該案的訴訟代理人,並明確雙方在代理協議履行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二、接受委託後的工作 1.了解案情,收集 證據 。 打官司 重在證據。律師接受委託後,首先要全面細致地了解案情、收集相關證據。收集證據的范圍包括能證明起訴正確或答辯正確的證據;能證明對方起訴或答辯事實失真的證據,與案件處理有關的其他證據。 2.審查主管與 管轄 、審查時效。無論是代為提起訴訟,還是代為應訴,律師都應從以下方面審查主管與管轄: (1)案件是否屬法院受理范圍; (2)仲裁條款、書面仲裁協議及其效力; (3)管轄條款及其效力; (4)是否屬於專屬管轄; (5)是否屬於特殊地域管轄。 此外,律師還應當審查案件的 訴訟時效 ,查明是否超過 訴訟時效期間 、有無 訴訟時效中斷 、中止或延長的情節。 3.准備訴訟資料。在全面掌握案情、充分收集證據的基礎上,律師就可以撰寫 起訴狀 或 答辯狀 了。 民事起訴狀是民事案件的原告向法院陳述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闡明起訴理由,提出訴訟請求的法律文書。 民事答辯狀,是民事案件的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副本後,在法定的期限內,針對原告在訴訟中提出的請求事項及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向法院作出的應答和辯駁的法律文書,其目的在於駁斥對方不正確的、不合法的起訴,並對自己的行為進行辯解。 此外,律師還應撰寫代理詞,以在法庭辯論階段全面發表代理意見,反駁對方的主張。 4.代理申請 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有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兩種。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之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根據其申請採取的一種保護措施。訴訟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後,對於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裁定有關當事人的財產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 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應當選擇恰當的時機,否則就無法達到目的。舉例而言,如 債務人 系外地經營戶,申請財產保全可和起訴同時進行,防止對方接到訴狀後轉移財產。如訴訟中發現債務人官司纏身,因而有可能轉移財產以及其財產不足以支付多個 債權人 時,要搶先提出 訴訟保全 ,防止將來 判決書 無法執行。 三、參加法庭審理工作法庭審理一般包括告知階段、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辯論階段、最後陳述階段、評議階段和宣判階段等,但律師代理的重點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兩個階段。律師主要做以下工作: 1.代理申請迴避。如果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不能進行公正審判的,律師有權代理當事人依法申請迴避。 2.法庭調查階段的代理。在法庭調查階段,訴訟雙方分別就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供證據。律師既要闡明委託一方的證據的證明力,又要迅速對對方的證據進行分析、作出判斷。在雙方質證完畢後,律師還要代表委託人回答法庭詢問。 3.法庭辯論階段的代理。在法庭辯論階段,律師要根據法庭調查的事實和有關程序問題,做出自己的判斷,並闡明自己的理由,同時對對方的判斷和理由進行反駁,從而為法庭作出判決提供參考意見。其目的在於使審判人員接受我方觀點,否定對方觀點。一般先由原告律師發表代理意見,被告律師進行答辯。辯論結束後,雙方作最後陳述,法庭即休庭合議。 四、上訴審中的律師代理 1.收案。律師應當審查上訴人委託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上訴條件,只有符合這些條件,律師才能接受委託。律師主要審查以下幾個方面:審查上訴人是否享有上訴權;上訴人的上訴是否在上訴期內; 一審 判決或裁定是否有錯誤等。 2.代理工作。 二審 階段,律師的工作內容與一審相差不大,但律師也應當結合 二審程序 自身的特點,有針對性的進行代理活動。尤其是律師在辦理委託手續後應到二審法院閱卷,查看一審的證據是否充足確鑿,使用法律是否正確;一審的定案證據是否均已經過法庭質證;一審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完整,該事實與判決結果之間是否有必然的聯系等。 五、再審程序中的律師代理再審程序是指認為已經審結並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有錯誤,而由法院再次進行審理的訴訟活動。再審程序不是必經的程序,而是一種補救程序。 申請再審的案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是錯誤的; (4)法院違反法定程序,足以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裁定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贓枉法行為的。 《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 傳喚 ,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 受賄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六、執行程序中的律師代理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在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情況下,法院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可以強制其履行義務。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活動的最後階段,律師在這個階段的主要工作為:接受委託,代理提出執行申請;接受被執行人的委託,代理和解;接受案外人的委託,代理提出執行異議。律師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是否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是否具有給付內容; 3.委託人是否為有權申請的當事人; 4.代理執行事項是否在法律規定的執行期限內。 綜上所述,律師在被委託之後通常都會幫助當事人搜集最有力的證據後幫其整理完畢並且交給法官,在法官和訴訟對方有疑問的時候就要出面代為解釋或者辯解。如果現實中有訴訟律師的需要應該及時 找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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