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律師的一般代理許可權有哪些
有代為立案起訴,參加訴訟,接受法律文書,申請執行,提出迴避申請等。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調解,接受和解協議,代為撤訴、反訴等屬於特變授權。
1.一般代理指在訴訟程序問題上的代理,如參加訴訟活動,調查、提供有關證據,參加法庭辯論和調解,等等。律師的代理許可權是參加訴訟活動,不對當事人在案件中的實體權利作出明確的表態,因而不需要委託人對代理律師特別授權。
2.全權代理(特別授權代理)指委託人通過特別授權委託律師對案件的實體問題直接作出決定並明確表態的代理,如代為提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上訴,等等。
根據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之間簽訂的委託代理協議及授權委託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律師在民事訴訟中的代理分為一般代理和全權代理兩種,各自的代理許可權范圍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