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委託關系和代理關系有何區別
1、性質不同
委託關系:
委託關系,是基於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置委託人委託的事務的民事法律關系。
代理關系:
代理關系是基於當事人約定、法律規定或有關機關指定而產生的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與基於代理行為而產生的代理人與第三人、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法律關系的總和。
2、名義不同
委託關系:
委託關系需依託合同,委託合同則是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一定事務,他方接受委託的協議,受託人可以以委託人的名義活動,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活動。
代理關系:
代理關系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一種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代理行為。
3、適用范圍不同
委託關系:
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辦理委託人委託事務的行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為,還可以是有經濟意義的行為(如整理賬簿)和單純的事實行為(如抄寫文件)。
代理關系:
代理關系一般包括三種類型: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託合同僅僅是產生委託代理關系的基礎,而與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無關。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
2. 什麼是代理關系
代理關系是基於當事人約定、法律規定或有關機關指定而產生的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與基於代理行為而產生的代理人與第三人、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法律關系的總和。
前者稱為代理的內部關系,後者稱為代理的外部關系。兩者的有機聯系表現為:代理的內部關系是外部關系得以產生和存在的前提,而代理的外部關系是內部關系的目的和歸屬。
兩者的關系不可分割。如果離開了代理的外部關系,只承認代理的內部關系,實際上就成了兩個主體之間的監護關系或委任合同關系。
而不與第三人發生任何聯系。如果忽視了代理的內部關系,就無法解釋為什麼代理人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2)什麼是關系代理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六十三條 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託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第六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
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六條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八條 委託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3. 代理是什麼意思
代理是指以他人的名義,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對被代理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
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徵:
1、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2、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獨立為意思表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
4、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另外,凡依法律規定,或依法律行為的性質或當事人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的行為,不得代理。如婚姻登記、設立遺囑、具有人身性質的債務的履行等等。
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的劃分
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是大陸法系很多國家的一種劃分方法。其劃分依據有兩條:
一是代理人進行代理行為時是以誰的名義,即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還是代理人自身的名義。
二是代理行為後果的歸屬是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擔還是先由代理人承擔然後轉移給被代理人。
4. 什麼是代理關系有哪幾種代理關系影響財務管理,為什麼
一、代理關系是指市場交易中,由於信息不對稱,處於信息劣勢的委託方與處於信息優勢的代理方,相互博弈達成均衡用合同反映的關系。股東與董事會之間的決策權的委託代理關系,董事會與經理層之間的決策執行的委託代理關系,經理層與員工之間的完成日常任務的委託代理關系,員工與企業管理層的科學決策以保證企業正確的戰略發展方向的委託代理關系,這幾種關系會影響財務管理。
二、具體而言:
(一)概念:
1、代理關系是基於當事人約定、法律規定或有關機關指定而產生的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與基於代理行為而產生的代理人與第三人、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法律關系的總和。前者稱為代理的內部關系,後者稱為代理的外部關系。兩者的有機聯系表現為:代理的內部關系是外部關系得以產生和存在的前提,而代理的外部關系是內部關系的目的和歸屬。
2、兩者的關系不可分割。如果離開了代理的外部關系,只承認代理的內部關系,實際上就成了兩個主體之間的監護關系或委任合同關系,而不與第三人發生任何聯系。如果忽視了代理的內部關系,就無法解釋為什麼代理人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三)企業財務主要存在兩種代理關系:
股東與經營者、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代理關系。
1、股東與經營者之間利益沖突的協調。
股東追求實現企業價值或股東財富最大化;而經營者要求報酬和非金錢利益最大化。因此,股東可利用的協調方法有:
1)監督。股東對經營者進行監督,減少信息不對稱問題,從而避免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
2)激勵。採用激勵報酬計劃,讓經營者分享企業增加的財富,從而減少經營者違背股東意願的行為。
2、股東與債權人的利益沖突的協調。
股東常投資於高風險項目或發行新債,而債權人的收益與風險不對稱。因此,債權人可採取的協調方式有:
1)限制性借債。債權人可以在借款合同中加入限制性條款,從而減少對方與自己的利益沖突。
2)拒絕進一步合作。可以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要求提高利率以補償可能造成損失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