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求招標代理工作規程、人事管理制度
山西眾信教育招標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使公司人事管理規范化、制度化和統一化,使公司員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員工責任感,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一、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令,依據本制度執行對公司員工的進行管理。
二、本制度所稱員工,系指本公司聘用和兼職的全體從業人員。
三、公司如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臨時員工,臨時員工的管理依照合同或其它相應規定,或參照本規定辦理。
四、關於試用、實習人員的管理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二章 錄 用
第三條:公司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由總經理提出,由人事財務部具體辦理相關事宜。
第四條:公司員工的甄選,以學識、能力、品德、體格及適合工作所需要條件為准。採用考核和面試兩種,依實際需要選擇其中一種實施或兩種並用。
第五條:應聘人員經考核或面試合格和審查批准後,由人事財務部辦理試用手續。錄用員工原則上試用期三個月,期滿合同後,方得正式錄用。錄用後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有效期為一年。
第六條: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人事財務部送交以下證件:
一、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二、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如有);
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張;
五、其它必要的證件。
第七條:員工如系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視情況與本公司簽訂「定期工作協議書」,雙方共同遵守。
第八條: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無故曠工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辭退。
第三章 工作守則
第九條:員工應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制度及相關要求。
第十條:員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忠於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敷衍塞責的行為。
二、不得經營與本公司類似的業務。
三、不得假借職權貪污舞弊,收受賄賂,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四、員工對外接洽業務,應堅持有理、有利、有節的原則,不得有損害公司名譽的行為。
五、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六、各部門主管應加強自身修養,領導所屬員工提高工作情緒和滿意程度,加強員工安全感和歸屬感。
七、全體員工必須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素質,強化品質意識,圓滿完成領導交付的工作任務。
八、員工在工作時不得納亮核怠慢拖延,不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九、工作時間不得中途任意離開崗位、如需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准後方可離開。
十、愛護公物,未經許可不得私自將公司財物攜出公司。
十一、員工應隨時注意保持公司及作業地點等其它場所的環境衛生。
十二、員工應團結協作,同舟共濟,不得有吵鬧、斗毆、搬弄是非或其它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第十一條:公司實行每日八小時工作制,上午:8:00—12:00下午:2:00—6:00 以後如有調整,以新公布的工作時間為准。
第十二條:工作需要加班的,經部門經理同意並由人事財務部統一記錄加班時間,統一製表按財務開支標准給予補助。
第十洞掘三條:員工如有遲到、早退、或曠工等情形,根據情況分別給予批評、扣發獎金、扣發工資或辭退處理。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四條:本公司依照兼顧企業的維持與發展和工作人員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則,以貢獻定報酬、憑責任定待遇,給予員工合理的報酬和待遇。
第十五條:員工的基本待遇有工資和鍵正獎金。月薪工資在次月10日前發放。新進人員從報到之日起薪,離職人員自離職之日停薪,按日計算。
第十六條:有關婚假、產假等假期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保 密
第十七條:員工要樹立保密意識,所掌握的有關公司的信息、資料和成果,應對上級領導全部公開,但不得向其它任何單位或個人公開或透露。
第十八條:員工不得泄露業務或職務上的機密,未經上級領導許可,不得對外發表涉及公司的意見。
第十九條:明確職責,對於非本人工作職權范圍內的機密,做到不打聽、不猜測,不參與小道消息的傳播。
第二十條:非經發放部門或文件管理部門允許,員工不得私自復印和拷貝有關文件。
第二十一條:涉及公司機密的書籍、資料、信息和成果,員工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或被竊,應立即向上級主管匯報。
第二十二條:發現其他員工有泄密行為或非本公司人員有竊取機密行為和動機,應及時制止並向上級領導匯報。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三條:員工考核
一、試用考核:員工試用期間由人事財務部和試用部門主管負責考核,期滿後填寫「試用人員考核表」,經總經理批准後正式錄用。
二、平時考核:由人事財務部制定考核標准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員工的考核結果作為確定薪酬和晉升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獎 懲
第二十五條:員工的獎勵分為以下二種:
一、嘉獎:由員工所在部門經理書面提出,總經理批准,獎給不超過二百元的現金或紀念品。
二、表彰:由員工所在部門經理書面提出,經理會議討論批准,獎給不超過一千元的現金或紀念品。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嘉獎:
一、品性端正,工作努力,按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事務者。
二、有顯著的善行佳話,足為公司榮譽者。
三、檢舉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者。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表彰:
一、對日常業務或管理制度提出改進建議,經採納實施,卓有成效者。
二、維護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三、兢兢業業,不斷改進工作,業績突出者;
四、熱情為用戶服務,經常得到用戶書面表揚,為公司贏得很高信譽,成績突出者;
五、開發新客戶,拓展市場成績顯著者
六、有其它重大功績者。
第二十八條:員工的懲罰分為三種:
一、批評:由員工所屬部門經理書面提出,並在公司大會上通報。
二、記過:由員工所屬部門經理書面提出,主管經理批准,報人事財務部執行,並下達通知,受記過者同時扣發當月獎金。
三、除名:由員工所屬部門經理書面提出,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批評:
一、上班時間擅離崗位,怠慢工作者。
二、因個人過失致發生錯誤,情節輕微者。
三、妨害工作或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四、不服從主管人員管理,情節輕微者。
五、不能按時完成交辦任務者。
六、公司明文規定其它應處罰款或批評的行為。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擅離職守,使公司受損失者。
二、損毀公司財物,造成較大損失者。
三、怠慢工作擅自變更工作程序,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四、一個月內受到批評超過三次者。
五、一個月內曠工累計達三日者。
六、道德行為不合社會規范,影響公司聲譽者。
七、不能按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名:
一、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影響團體秩序者。
二、毆打同仁,或相互斗毆者。
三、偷竊公司或同事財物經查屬實者。
四、無故損毀公司財物,損失重大,或毀、塗改公司重要文件者。
五、在公司服務期間,受刑事處分者。
六、無故曠工五日或全月累計曠工八日或一年曠工累計達十二日者。
七、故意泄露公司營業上的機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八、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者。
九、有不良行為,道德敗壞,嚴重影響公司聲譽或在公司內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者。
十、其它違反法令、法規,情節嚴重者。
第八章 辭 職
第三十二條:員工因故不能繼續工作時,應填寫「辭職申請」經公司批准後,辦理手續。並視需要,開具《離職證明》。
第三十三條:員工辭職,需提前一月提出申請。
第三十四條:辭職的手續和費用結算,按公司文件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本方案經董事會批准後實行,解釋權在董事會。
Ⅱ 招標代理職務一般填什麼
一般寫明職位的職責和范圍,以及代理時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