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越權代理與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有何區別
在代理關系中,越權代理與無權代理有著明顯的區別:
② 越權的後果
法律分析: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其代理行為中超越代理許可權的部分,構成法律上的無權代理。無權代理中,被代理人往往是受害人,要他就未授權的他人行為承擔責任,顯然是有失公允的。所以,在越權代理行為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情況下,應該不對其生效,而只發生越權代理人對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賠償責任。越權代理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對該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③ 越權代理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越權代理的法律後果是法律效力待定,也就是需要經過委託人的同意之後,然後才能夠確定是屬於有效的,如果說委託人不追認的情況之下,就會導致法律效力無效。主要還是因為越權代理已經超越了代理許可權。一、越權代理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越權代理的法律後果是法律效力待定,畢竟這種情況下是需要由委託人追認,無權代理是非基於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旨在將效果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代理。委託代理以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權為要件,無權代理與有權代理的區別就是欠缺代理權。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所謂越權代理,是指代理人雖然享有代理權,但在實施代理行為時卻超越了代理權的范圍。
二、越權代理與無權代理的區別是什麼?
與其他類型的無權代理相比,越權代理具有如下特徵:
第一,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具有一定的代理許可權。如果代理人沒有獲得委託人的任何授權,或者其所享有的代理權已經終止,就只能構成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無權代理,而不能構成越權代理。
第二,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超越了委託人的授權范圍。也就是說,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雖然與其獲得的代理權有關,但卻超出了具體的許可權范圍。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在代理許可權之內,就屬於有權代理,而不會構成無權代理。在越權代理的情況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權的范圍從事的代理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其法律後果應由代理人自行承擔。
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為中只有一部分屬於越權代理,其餘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權的范圍之內,那麼就僅僅是該超越代理權的部分構成無權代理,其他部分仍應認定為有權代理。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的代理制度實際上是比較完善的,代理必須是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要從事某種行為,而且必須要有非常明確的授權,明確其中代理的范圍,如果說超過代理授權的范圍而從事某種情況來的話,可能就會構成越權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