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鐵路貨運如何規范代理業務
鐵路貨運如何規范代理業務
鐵路運輸代理業務與運輸主業在2001年實行了企業分設、人員分開、財務分賬的“三分開”工作,正逐步邁入規范發展的道路。但目前的分開還沒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分開,主要表現在:
(1)鐵路運輸代理公司不能脫離運輸主業獨立運作,仍然依賴運輸主業的大力扶持。
規范化的運輸代理企業必須是法人主體,業務獨立,具有與競爭對手公平競爭的市場競爭能力。依賴於運輸主業的扶持既不符合市場經濟運行法則,更無法實現企業的發展壯大。從運輸企業派生出來的代理企業與原有運輸企業之間產權不清的現狀,決定了其間關系是親情型企業的“父子關系”,而不是社會型企業的合作關系。
(2)代理服務項目明確,但由於鐵路代理企業正處於初創時期,沒有與之競爭的強勁對手,在為客戶提供實質服務上還遠未按規定做到。
代理服務的核心必須是提供實質性服務,這種服務一定能給貨主在運輸環節上帶來很大便利,社會效果也會十分明顯。然而,目前代理服務項目不落實,客戶自己還在奔波的現象仍十分普遍。任由這種只收費不提供全面服務的現象繼續存在,將損害到客戶的切身利益,並終將損害到代理企業自身的利益。
(3)由於目前鐵路代理對運輸主業的依賴性和相對壟斷的現實,鐵路代理收費標准並未實現市場化定價,致使代理服務價格相對較高,缺乏競爭能力。
眾所周知,目前的鐵路運輸代理收費項目是經國家計委認可,由省物價局進行價格審定的收費項目,雖然要求堅持貨主自願原則,在限定范圍內自主定價,但在執行中難免落入一方說了算的結局。壟斷行業產生壟斷價格,和市場經濟原則相違背。
加入WTO以後,一旦代理服務企業對內對外開放,目前的代理企業就將失去競爭優勢。有必要在規范運輸代理工作中作進一步探索,逐步摸索出適應加入WTO條件下的運輸代理發展道路,為代理企業自身發展和促進運輸主業發展闖出一條雙贏的路子。
為此,須在進一步理順產權關系,逐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同時,堅持落實下列要求:
(1)開展貨運代理服務業務,必須貨主自願,協商定價,簽定運輸代理合同書,堅持按合同辦事。
(2)運輸代理部門必須嚴格自律,加強監督檢查,為客戶對象提供實質性服務,對只收費不服務或亂收費的行為,要從嚴查處。
(3)貨運代理服務費的收取必須嚴格按省物價局批復的標准執行,不得突破合同貨物價值5%的最高上限。各營業網點在執行這一規定時,應該把規定落到實處,用誠實和守信贏得客戶,建立起代理企業誠信的企業形象。
(4)對貨運代理收費明碼標價,張榜公布,並接受物價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只有按照以上要求認真抓好規范自律,才能使運輸代理工作真正走向規范發展的`道路,盡早適應入世給代理企業發展帶來的良好機遇。
鐵路運輸收入分配方法
進款清算辦法調整的主要內容為了適應鐵路跨越式發展的戰略要求,貫徹鐵道部關於"加快研究制定新的收入核算辦法,停止收入調節制度,使鐵路局收入結果顯性化"的精神,2005年,鐵路運輸進款清算辦法在以下方面進行主要要調整: 客運上繳的線路使用費單獨清算。從2005年開始,將客運上繳的線路使用費從貨網清算中拿出,直接清算給線路所屬企業。 貨運清算不再調節。2005年的辦法,一方面,由於將客運上繳的線路使用費拿出單獨清算,從而使得貨網的清算變為純貨運的清算;另一方面,對於貨運的清算,各鐵路局直接按照"管直"的方法清算,不再進行系數調節。
將路網中分流運輸的臨管線納入運營統一核算。從2005年起,將路網中分流運輸的國鐵臨管線,納入運營統一核算,運輸支出的核算,將採取統一的政策(包括折舊提足統一上繳等),不再分賬核算。 專業運輸的運費收入全程歸專業運輸公司。2005年,將集裝箱、特貨運輸的全程運費收入全部清算給集裝箱公司、特貨公司,而由集裝箱公司、特貨公司通過付費的方式給相關的運輸企業支付服務費。 改變跨鐵路局機車牽引費單價的計算辦法,完善機車長交路、輪乘制的清算辦法。 集裝箱公司、特貨公司收入清算變化,按照收支配比的原則,集裝箱公司的營業收入,只歸集其直管站的這幾項收費,而將非集裝箱公司直管站的這幾項收費留在所在鐵路局。
將貨運跨局機車牽引費清算等原由鐵路局間清算的項目,改由通過資金清算中心清算。 此前的清算辦法中,貨運跨鐵路局機車交路、客運電力機車接觸網(含電費收入等幾項付費收入是由鐵路局之間相互進行工作量簽認並辦理資金結算的。 作者:閻力斌 鐵路運輸收入分配方法沿革 清算單價。 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鐵道部為了能夠消除運價的統一性與成本的多樣性對各鐵路局之間利潤的影響,在運輸企業之間試行了不同的"清算單價"的辦法。 雙掛鉤辦法。上個世紀80年代後期,鐵道部開始在運輸企業內部合理分配運輸進款。1987年,在原來"清算單價"的基礎上,制定了"清算單價、收入分成、多超多得、調節平衡"的雙掛鉤清算辦法,各鐵路局的清算收入既與完成的換算周轉量掛鉤,又與運輸進款直接掛鉤。
一路多制。在1987年,大部分鐵路局試行"雙掛鉤"的辦法時,還有3個鐵路局開始試行"現收抵現支"的運輸進款清算辦法。 管直方案。1994年,鐵道部在全路運輸企業實行"管內歸己、直通清算"的清算辦法。 模擬區域運價清算辦法。1997年,鐵道部組織力量確定了各鐵路局的標准成本,計算出各鐵路局客貨運模擬區域定價系數。1999年,新的清算辦法形成,具體是"模擬區域運價、管內現收清算、直通作業清算、服務相互補償"。
;『貳』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維護國際貨運代理市場秩序,加強對國際貨運代理業的監督管理,促進我國國際貨運代理業的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訂本細則。第二條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以下簡稱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以作為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代理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是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的委託,以委託人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辦理有關業務,收取代理費或傭金的行為。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是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的委託,簽發運輸單證、履行運輸合同並收取運費以及服務費的行為。第三條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名稱、標志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與其業務相符合,並能表明行業特點,其名稱應當含有「貨運代理」、「運輸服務」、「集運」或「物流」等相關字樣。第四條《規定》第四條第二款中「授權的范圍」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在外經貿部的授權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國際貨運代理業實施監督管理(外經貿部和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統稱行業主管部門),該授權范圍包括:對企業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項目申請的初審、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年審和換證審查、業務統計、業務人員培訓、指導地方行業協會開展工作以及會同地方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規范貨運代理企業經營行為、治理貨運代理市場經營秩序等工作。
國務院部門直屬企業和異地企業在計劃單列市(不含經濟特區)設立的國際貨運代理子公司、分支機構及非營業性辦事機構,根據前款的授權范圍,接受省對外貿易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任何其他單位,未經外經貿部授權,不得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的審批或管理工作。第五條外經貿部負責對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人員的業務培訓並對培訓機構的資格進行審查。未經批準的單位不得從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人員的資格培訓。培訓機構的設立條件及培訓內容、培訓教材等由外經貿部另行規定。
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人員接受前款規定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取得國際貨物運輸代理資格證書。第二章設立條件第六條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申請人應當是與進出口貿易或國際貨物運輸有關、並有穩定貨源的單位。符合以上條件的投資者應當在申請項目中佔大股。第七條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當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資格。企業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具有行政壟斷職能的單位申請投資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承運人以及其他可能對國際貨運代理行業構成不公平競爭的企業不得申請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第八條《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營業條件包括:
(一)具有至少5名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3年以上的業務人員,其資格由業務人員原所在企業證明;或者,取得外經貿部根據本細則第五條頒發的資格證書;
(二)有固定的營業場所,自有房屋、場地須提供產權證明;租賃房屋、場地,須提供租賃契約;
(三)有必要的營業設施,包括一定數量的電話、傳真、計算機、短途運輸工具、裝卸設備、包裝設備等;
(四)有穩定的進出口貨源市場,是指在本地區進出口貨物運量較大,貨運代理行業具備進一步發展的條件和潛力,並且申報企業可以攬收到足夠的貨源。第九條企業申請的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經營范圍中如包括國際多式聯運業務,除應當具備《規定》第七條及本細則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中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本細則第三十二條中有關業務3年以上;
(二)具有相應的國內、外代理網路;
(三)擁有在外經貿部登記備案的國際貨運代理提單。第十條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每申請設立一個分支機構,應當相應增加註冊資本50萬元人民幣。如果企業注冊資本已超過《規定》中的最低限額(海運500萬元,空運300萬元,陸運、快遞200萬元),則超過部分,可作為設立分支機構的增加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