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產買賣中哪些合同無效
法律分析:(1)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證的房產買賣合同無效;(2)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導致買受人無法取得房屋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4)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5)買受人與出賣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6)房屋買賣未採用書面形式,特定情形下無效.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於有關的工程建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第七條 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㈡ 哪些房產合同無效的
下列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簽訂的合同;以欺詐為目的簽訂的合同;以脅迫的手段簽訂的合同;乘人之危簽訂的合同;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簽訂的合同;無據可查的非書面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㈢ 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幾種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3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無效。4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八條本編對合同的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的有關規定。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㈣ 哪些情形下房產合同無效
房地產買賣合同下列情況下無效:
1、房地產買賣合同違反法律,違背公序良俗;
2、出賣人與買受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
3、當事人訂立虛假合同;
4、法律規定的其他無效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㈤ 哪些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無效的房屋買賣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2)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簽訂,法定代理人拒絕追認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3)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4)以合法事實掩蓋非法目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5)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6)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房屋的買賣合同無效。
(7)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8)其他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㈥ 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情形有哪些
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協議解除;(2)根本違約;(3)遲延履行;(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本違約是指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售給第三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遲延履行是指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的,或者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其他解除情形包括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但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履行的。
㈦ 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情形具體有: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行為;
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買賣均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簽訂合同,他們不能獨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否則,屬無效合同。
(2)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3)以欺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4)以脅迫的手段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指一方當事人以使對方財產、肉體或精神上受損害相威脅,迫使其產生恐怖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5)乘人之危簽訂的經濟合同。
(6)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7)當事人之間沒有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同,又無據可查的,亦認定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條,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㈧ 哪些房產買賣合同無效
房產買賣合同無效的如下: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行為,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產買賣均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簽訂合同,他們不能獨立簽訂房產買賣合同,否則屬於無效合同。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
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能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他們進行房產買賣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沒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為能力人自已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視為無效。
三、以欺詐為目的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
以欺詐為目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捏造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致使對方當事人發生錯誤認識所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
四、以脅迫的手段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
一方當事人以使對方財產、肉體或精神上受損害相威脅,迫使其產生恐懼而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
五、乘人之危簽訂的合同。
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於危難之際或利用對方的迫切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明顯不利的條件所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
六、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所的房產買賣合同。
雙方當事人故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而簽訂的合同無效。
當事人之間沒有簽訂書面房產買賣合同,又無據可查的,亦認定為房產買賣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