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代理記賬機構許可證怎麼辦理
一、申請對象
申請設立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代理記賬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的區、縣級市財政局批准,並領取由財政部統一印製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才能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二、申請條件
設立代理記賬機構,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2.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三、申請程序
申請單位具備申請條件後,除會計師事務所外,應向企業名稱預先核准地的區、縣級市財政局申請《代理記賬許可證》。申請人經批准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後,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四、申請資料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報告並附送下列材料:
1.機構的協議或者章程;
2.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羨蔽渣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證明材料;
3.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在機構專職並拿從業的書面承諾;
4.辦公地址及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5.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6.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機構名稱的有關材料。
五、辦理期限
各區、縣級市財政局受理兄悄《代理記賬許可證》申請後,審查申請機構的申請資料和辦公場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審批機關審查符合條件的,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下達批准文件、頒發《代理記賬許可證》。
六、每年報備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1.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
2.營業執照、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3.專職及兼職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
代理記賬機構不按期報送材料的,由各區、縣級市財政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2. 代理記賬資質辦理
申辦代賬公司需要有一定的相應的前提條件,代理記賬經營許可證便是前提條件之一。申辦代賬公司需要的前提條件有:
1、配置專業的財務人員;
2、准許公司成立的以及有關證明文件;
3、代賬公司的經營許可證;
4、代賬公司要有工作人員名冊、履歷、會計從業證以及有關證明文件;
5、公司主要負責人的真實姓名、財務人員、技術人員的證書以及有關資料;
6、有穩定的辦公場地;
7、有完善的代理記賬工作標准和企業財務管理方案。
申請辦理代理記賬資質,理應向審核機構提交評估報告並附帶下列材料:
1、公司的合同書或是章程;
2、工作人員身份證件、會計從業人員的證書,代理記賬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資質的證明文件;
3、代理記賬工作的主要負責人、擁有會計從業人員的證書以及專業工作人員在公司從事的書面約定;
4、辦公室地點及辦公房產權證或是使用權證明材料;
5、代理記賬工作標准和企業財務管理方案;
6、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門審批機構名稱的有關資料。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報告並附送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復印件;
2、從業人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證明;
3、專職從業人員在本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4、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第80號《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機構可以申請代理記賬資格:
(一)為依法設立的企業;
(二)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不少於3名;
(三)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3. 代理記賬許可證如何辦理
代理記賬許可證辦理方法,具體如下:
1、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2、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三年的書面承諾;
3、專職從業人員在本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4、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辦理代理記賬許可證需要到當地財政部門辦理,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及下列材料,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審批條件為;三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會計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第四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企業;
(二)專職從業人員不少於3名;
(三)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三年,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具有會計類專業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務,並由代理記賬機構自主評價認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專職從業人員是指僅在一個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人員。第五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及下列材料,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三年的書面承諾;
(三)專職從業人員在本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四)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第三條 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准,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從事代理記賬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