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院開庭什麼人可以做代理人
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可以作為代理人。
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指定,可以以律師的身份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職業人員。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民事、經濟、行政案件應當具備的條件是當事人一方位於本轄區內。
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但我國的不同法律對近親屬范圍的規定不盡一致。
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即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人和有關團體推薦的人。也就是說,當事人所在的社區、單位除可以推薦本社區、本單位的人擔任訴訟代理人外,還可以推薦本社區、本單位以外的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
綜上所述,法律規定的可以做代理人的只有四種人,簡單說來就是有資格代理的法律專業人士或者當事人自己所熟知的親朋好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七條: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㈡ 社區可以推薦不是自己社區的公民做代理人嗎
可以,民事案件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案件,只要當事人委託的代理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及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就可以作為代理人代為處理委託人授權處理的法律事務。
如果當事人不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且不具備法定監護人,在這樣的條件下才可由社區居委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推薦代理人代為處理當事人相應法律事務。
在當事人沒有法定監護人的情況下由當事人所在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代為處理當事人法律事務是有法律依據的。
在這樣情況下,當事人所在群眾性自治組織就是法律授權的當事人的代理人。
本人以為,如果是在當事人沒有法定監護人的情況下,由其所在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推薦代理人,這樣的推薦就是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推薦。在我國的訴訟制度中,民訴程序與行訴程序為通用,受案法院是沒有法律依據拒絕該位代理人代為行政訴訟的
:社區可以推薦任何公民作為訴訟代理人,不論這個公民來自何方。第二種觀點認為:社區只能推薦本社區公民作為訴訟代理人
【法律依據】
1. 從立法精神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第十五條規定:「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2. 從法律和司法解釋的原理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有關社會團體推薦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3.被代理人屬於該社會團體的成員,或者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位於該社會團體的活動地域;(四)被推薦的公民是該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或者與該社會團體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根據法律解釋的系統性原則,對社會團體推薦公民的要求精神,應當同樣適用於同條同款同項的社區推薦公民的情形,該公民應與社區有某種聯系,而不能毫無瓜葛,即該公民應為社區人員。《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 訴訟代理人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提交授權委託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
㈢ 社區推薦訴訟代理人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八十八條訴訟代理人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提交授權委託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
(一)律師應當提交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以及當事人一方位於本轄區內的證明材料;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委託人有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
(四)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
(五)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推薦材料和當事人屬於該社區、單位的證明材料;
(六)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符合本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㈣ 什麼是代理人
代理人也叫經紀人或「授權代表」,指自然人根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或口頭約定,向被代理者收取一定傭金,全權或在一定的授權范圍內,代表被代理人或者授權單位,在代理期限內行使被代理者的權力,完成相關的使命或者任務。民事訴訟代理人,是指在一定許可權內代替或協助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七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