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判決書怎麼寫的
法律分析:民事判決書是指對民事案件審理終結後所作出的書面決定。民事判決一般由四部分構成,即首部,寫明民事案件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基本情況以及案由;主文,是民事判決書的核心,要求對該案所涉及的事實和證據作明確的概述,特別是法院查明的事實要寫清楚;判決結果,即法院根據什麼決定原告的請求是否應予支持,哪些支持,哪些不予支持要寫清楚;尾部,寫明審判庭的組成、人民法院名稱等內容。
民事終審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上訴的民事案件審理終結後,依據查明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對一審判決進行審查後,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判決。二審判決書應當寫明:案件的當事人、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判決效力及判決法院。民事二審判決一經宣告即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八十二第二百八十二條 小額訴訟案件的裁判文書可以簡化,主要記載當事人基本信息、訴訟請求、裁判主文等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四條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五條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第八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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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判決書上委託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都要公開嗎
法院判決書上對於當事人或代理人的個人信息是需要寫明的,但是只是法院不能公開,如果公開了涉嫌侵犯他人隱私,每個人都有隱私權,涉嫌侵犯別人隱私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分析
侵犯隱私權的量刑標准如下: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等。作為人格權之一,侵犯隱私權責任的構成也同侵犯其他權利一樣,須具備侵權責任構成的一般要件,即主觀過錯、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等四要件。主觀具有過錯,侵害隱私權因屬於一般侵權行為,要求行為人主觀上須具有過錯才能構成侵權責任,故意、過失在所不問,但過錯形態影響侵權人法律責任輕重的承擔問題。侵害他人隱私的行為因直接違反法律規定抑或違反社會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評價,使得該行為具有違法性質。損害是侵權行為的結果,作為一種事實狀態,主要有三種表現形態:財產損失、人格利益受損及精神痛苦。侵權法上因果關系在於確定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的聯系,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往往具有直接關聯性,侵害隱私權的後果表現為權利人自控信息的外溢與私域生活的侵擾,這一事實乃侵害行為所致,換句話來說,權利主體因該不法行為遭受人格利益受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