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經銷商、代理商、加盟商他們有什麼區別
代理商是在其行業內接受他人委託的一般代理人,而加盟商是在加盟模式下,接受總部的品牌與技術指導的一方。他們都可以去推銷產品。
代理商比加盟商的許可權要大。 代理商可以分為總代理、一級代理、二級代理,也可以說成是某某區級代理、市級代理等 代理商需要是法人,有自己的公司,有符合公司要求的財力和經營能力,公司授權給代理商在某一區域代理經營本公司的品牌,代理商可以發展自己的加盟商,不過需要報備總公司; 加盟商就是加盟某一個品牌作為自己銷售的品牌。不過加盟商也可以是一級,也可以是二級。總的說,比較大的公司集團會分華東區代理啊,華南區代理等等。而小的公司就直接發展加盟商。
拓展資料:
代理商又稱商務代理,是在其行業管理范圍內接受他人沖辯模委託,為他人促成或締結灶液交易的一般代理人。代理商(Agents)是代企業打理生意,是廠家給予商家傭金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所代理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因為商家不是售賣自己的產品,而是代散緩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
加盟商是指在連鎖加盟的模式下,接受總部的品牌與技術指導的一方。目前我國的連鎖加盟行業分為緊密型和鬆散型,所對應的責任也不同。
2. 代理商是什麼意思
代理商又可以稱為「商務代理」,一般指的是在所在行業管理范圍內接受其他人的委託,且為他人促成或者締結交易的一般代理人;代理商就是代為企業打理生意,它是廠家予以商家傭金額度的一種經營形式;其所代理的貨品或者商品所有權一般是屬於廠家,而非商家所有;因為商家不是在銷售自己生成的產品,而是代理企業產品進行轉手銷售;因此代理商,一般是針對賺取企業代理一定傭金的商業單位。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