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商標代理人是指的什麼
法律分析:商標代理人是指符合商標代理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參加商標代理人資格考核,商標局授予其資格,頒發商標代理人資格證書,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指定和認可的商標代理組織從事商標代理事務的專業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五條 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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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什麼是商標代理人
法律分析:商標代理人是指有資格接受商標注冊申請人(即想申請商標注冊的任何單位或個人)或者商標注冊人(即已擁有注冊商標的單位或個人)的委託,在委託許可權內,代替委託人辦理商標注冊申請,幫助委託人查處商標侵權案件或辦理其他有關商標注冊申請事宜的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八條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託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第十九條 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委託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可能存在本法規定不得注冊情形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委託人。
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於本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託。
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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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商標代理人職責范圍
商標代理人有下列職責范圍:代理商標申請人進行注冊申請;代理續展注冊、轉讓注冊、許可使用合同備案;代理商標異議、異議答辯、異議復審;代理解決商標侵權糾紛等。具體由商標的所有人和代理人員在代理合同中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五條
商標法所稱商標代理從業人員,是指在商標代理機構中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工作人員。商標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自行接受委託。
第八十六條
商標代理機構向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的有關申請文件,應當加蓋該代理機構公章並由相關商標代理從業人員簽字。
第八十七條
商標代理機構申請注冊或者受讓其代理服務以外的其他商標,商標局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條
下列行為屬於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的行為:
(一)以欺詐、虛假宣傳、引人誤解或者商業賄賂等方式招徠業務的;
(二)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誘導他人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的;
(三)在同一商標案件中接受有利益沖突的雙方當事人委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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