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險代理人的行為由誰承擔責任
保險人承擔自己授權的保險代理人行為的責任。《保險法》第127 條規定,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保險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以保險人名義訂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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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為什麼說保險代理人代理行為是由民法和保險法調整的行為
保險代理人的行為是如何調整的?這個應該是很多保險代理人想了解的問題。下面由華律網小編為大家就這個問題進行解答。小編整理的內容希望對讀者理解險代理人行為相關法律規定有所幫助。
一、什麼是保險代理人
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並依法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單位或者個人。
二、保險代理人分類
保險代理是代理行為的一種,屬於民事法律行為。保險代理行為的主體是保險代理人。通常保險代理人分為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三種。
1、專業代理人
專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
2、兼業代理人
兼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受保險人委託,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指定專用設備專人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主要有行業兼業代理、企業兼業代理和金融機構兼業代理、群眾團體兼業代理等形式。
3、個人代理人
個人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辦保險業務並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個人。個人保險代理人又分為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和保險營銷員。
4、獨立代理人
獨立個人代理人制度是營銷制度的一個很好的補充,也是近年來新出的一個,相對傳統營銷制度,它的優點是層級非常少,可以直接對接保險公司,避免了過去體制上存在的一些問題;另一方面,獨立個人代理人也能給優秀的個人代理人提供一個更有利於個人事業發展的模式。
三、保險代理人禁止行為有哪些
1.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不得在保險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違背誠實信用義務,編造並向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與保險合同內容及與其他事實不符的情況,給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錯誤信息,使其在違背自己真實意志的情況下訂立保險合同、接受保險合同的額外義務或者接受有損其利益的保險理賠。
2.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在保險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不僅不能編造虛假情況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也不能對自己知道而且應當向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說明的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不予說明。這些情況主要包括:與訂立、履行保險合同有關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情況,保險公司的責任及責任的免除,保險金額,保險費及其支付方式,保險責任期間,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違約責任及其處理等。
3.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直接影響到保險合同的效力,保險人的責任以及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利益。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不得採取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的手段,以減輕或者免除保險人所應承擔的保險責任,或者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
4.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違反法律規定,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不僅可能誤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而且會造成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通過不正當競爭手段開展業務,擾亂保險業經營管理秩序,所以應當予以禁止。
5.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在其業務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誠實信用原則,依法開展公平競爭,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四、保險代理人的行為是如何調整的
1、保險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由保險法和民法調整的行為。
保險代理人的保險行為受保險法的約束。《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章「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第七章「法律責任」中很多法條對保險代理行為做了規定。另外,保險代理屬於民事法律行為,所以保險代理行為又是由民法調整的。
2、保險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基於保險人授權的委託代理。
保險代理人的代理權產生於保險人的委託授權,屬於委託代理。委託代理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保險代理合同是保險人與保險代理人關於委託代理保險業務所達成的協議,是證明保險代理人有關代理權的法律文件。
3、保險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代表保險人利益的中介行為。
從法律角度看,保險代理人在代理合同授權范圍內,代表保險人的利益開展業務。從市場角度看,保險代理行為是保險市場的中介行為。
4、保險代理人的權力既包括明示權力,又包括默示權力。
明示權力是指以一定的形式約定的權力,即在代理合同中,保險人授予保險代理人的權力。
默示權力是相對於明示權力而言,是指依據法律規范或被社會公認的慣例,代理人為盡其職責通常必須採取的行動,即應該有的權力。
4. 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行為受
保險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依據保險代理合同而產生的。保險代理合同是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明確雙方所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協議。一般來講,保險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以下內容:1.獲取勞務報酬的權利。保險代理人有權就其開展的保險代理業務所付出的勞動向保險人收取勞務報酬。獲得勞務報酬是保險代理人的最基本的權利。保險代理人的勞務報酬即為傭金,保險代理合同可約定傭金的支付標准和支付方式。
2.獨立開展業務活動的權利。保險代理人在保險合同授權范圍內,具有獨立進行意思表示的權利,即有權自行決定如何進行保險業務活動。1.誠實與告知義務。保險代理人是基於保險人授權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其代理行為的後果由保險人承擔,所以,保險代理人必須遵循誠信原則,也即保險代理人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2.如實轉交保險費義務。受保險人委託,保險代理人可以在業務范圍內代理收取保險費,代收的保險費應按代理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轉交保險人。保險代理人無權挪用代收的保險費。此外,對於投保人欠交的保險費,保險代理人也沒有墊交義務。
3.維護保險人權益義務。保險代理人不得與第三者串通或合夥隱瞞真相,損害保險人的利益。在代理過程中,保險代理人有義務維護保險人的利益。這是由保險代理關系和代理活動的特點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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