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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代理權分別包括哪些

發布時間:2024-06-09 04:31:45

『壹』 代理權是什麼意思

你好,可理解為,委託律師打官司。

『貳』 代理權是什麼意思

代理權是能夠據之進行代理並使行為的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許可權。代理權是指代理人能夠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意思表示或者受領意思表示,而其效果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的法律資格。代理權的本質,學理上存在不同的認識,如有民事權利說,資格說,權力說等。法律上的所謂權利無不包含著權利人的權利與義務的對稱,而這種權利義務經常可以用物質性利益表示。而代理人享有代理權,並不意味著可以獲得利益。雖然在有的代理活動中代理人基於代理權獲得報酬,但這種報酬的獲取是緣於委託合同。而在無償代理中,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根本就沒有物質利益可言。因此代理權並不是一種民事權利,而一種行為資格、地位或許可權。在代理關系中,代理權的最為重要,不僅代理人的地位取決於代理權,而且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為的范圍,也取決於代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代理權可以分為哪些
代理權可以分為法定代理權和委託代理權,在取得方式上,法定代理權和委託代理權不同,法定代理權因具備法律規定的法律事實而取得。這種事實既可以是民法通則規定的親屬或其他具備資格的自然人、社會組織,也可以是在有該資格的人發生爭議時,由有指定權的機關選定,或由法院判決指定。委託代理權的取得根據是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授權行為相當重要。重大事務的授權,以用書面形式為妥。

『叄』 代理權是什麼意思

一、代理權是什麼意思
1、代理權是能夠據之進行代理並使行為的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許可權。代理權並不屬於民事權利,而是一種許可權、資格或法律地位。在代理關系中,代理權的最為重要,不僅代理人的地位取決於它,而且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為的范圍,也取決於代理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二、代理權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在司法實踐中,無權代理的表現形式比較多,比如代理終止後,仍然實施特定的代理行為,或者超過了委託合同當中約定的代理權,至於無權代理會產生的法律後果,主要取決於被代理人。事實上,代理人在正常情況下,也不能在沒有代理權的情形之下從事相關的代理行為。

『肆』 什麼叫做代理權。代理權分別包括有那幾種

[編輯本段]一、代理權的概念代理權是能夠據之進行代理並使行為的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許可權。代理權並不屬於民事權利,而是一種許可權、資格或法律地位。在代理關系中,代理權最為重要,不僅代理人的地位取決於它,而且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為的范圍,也取決於代理權。 [編輯本段]二、代理權的發生(一)法定代理權的取得
法定代理權因具備法律規定的法律事實而取得。這種事實既可以是民法通則規定的親屬或其他具備資格的自然人、社會組織,也可以是在有該資格的人發生爭議時,由有指定權的機關選定,或由法院判決指定。
(二)委託代理權的取得
委託代理權的取得根據是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授權行為相當重要。重大事務的授權,以用書面形式為妥。用書面形式授權即簽署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記載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代理許可權及期限。民法通則第65條第3款規定: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建立委託代理關系的更審慎方式是訂立委託合同,通過合同,規定雙方權利義務,代理人取得代理權。有書面授權委託合同,就無需單獨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行為與基礎關系的區別:(1)性質不同。授權行為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基礎關系如委託、僱傭等均是契約,屬雙方民事法律行為;(2)效果不同。授權行為發生代理權,代理人行使代理權得與第三人為民事法律行為並由本人承受該行為效果,契約關系只對締約的當事人有效,受託人與他人之行為並不當然對本人生效;(3)授權行為是獨立的民事法律行為,並不以基礎關系為必要。 [編輯本段]三、代理權的授予(一)授予之代理權范圍
在法定代理,代理權的內容與范圍應以法律規定為准;在委託代理,應以授權行為的意思表示確定。代理權的授予與代理權的范圍有關聯,也就是代理權的范圍通常以代理權之授予行為作為判斷標准。(1)授權范圍僅及於特定法律行為的,屬於特別代理,代理人只能就該特別事項為代理;(2)授權范圍及於某類事項,屬於類別代理,代理人可就授權的這一類事務行使代理權;(3)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有代理一切法律行為的,屬於概括代理,也稱全權代理;(4)若代理人有數人的,各代理人之代理事項不交叉的,除有特別約定外,各代理人為獨立代理;事項有交叉的,為共同代理,除有特別約定外,各代理人僅就自己的代理行為負責,不負連帶責任。
(二)授予代理權之方式
根據意思自治原則,代理權以何種方式授予,由當事人自行確定,民法通則第65條第1款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代理權的授予方式必須足以將代理權授予行為的意思向第三人表示清楚,法律特別規定以書面方式時,授權方式必須以授權書的形式為之,例如訴訟代理。在書面授權時,民法通則第65條第2款規定: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
(三)代理權授予不明的責任
代理權授予不明,如究竟是特別代理還是概括代理,是法律要特別規定的事項。我國民法通則第65條第3款規定: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對代理權授予不明的,在本人負擔責任外,代理人也要負補充連帶責任,顯然實行意思他治。 [編輯本段]四、濫用代理權之禁止(一)概念
濫用代理權,是代理人為自己計算或為他人計算,損害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權。代理權制度的價值在於「為本人計算」,而非為代理人計算,因此,濫用代理權行為,為法律所禁止。濫用代理權,與無權代理、越權代理不同:(1)濫用代理權,是有權代理,代理人的代理行為仍在代理權范圍內。越權行為構成無權代理,不適用濫用代理權。(2)濫用代理權導致本人的損害,即濫用代理權的結果是本人受害,而代理人或第三人受益。如果本人受損害非濫用代理權所致,則也不能適用濫用代理權。無權代理的著重在代理權,而非代理效果,因為無權代理行為的效果,有可能是對本人有利的,也有可能是對本人不利的,但縱使對本人有利,本人也有權拒絕接受該效果。
(二)濫用代理權之類型
1.雙方代理。雙方代理指代理人既代理本人又代理第三人為同一民事法律行為的代理。廣義的雙方代理包括自己代理,這里采狹義雙方代理的概念。雙方代理之代理有雙方,可以肯定是雙方法律行為,也就是「一仆二主」。在雙方代理的同一民事法律行為中,代理人既要為本人代理,又要為第三人代理,代理要為本人計算,雙方代理之代理人為「二主」哪一主計算,就成了兩難。結果很可能會損害其中之一方被代理人的利益,甚至雙方都認為被損害了。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都沒有明確規定禁止雙方代理,已失效的經濟合同法曾規定了雙方代理和自己代理的禁止。所以,現行法沒有規定應該是一個疏漏,但通過對已有法律規定的推斷,應認為雙方代理是被法律禁止的。民法通則第66條第3款規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即以是否損害本人利益為要件,禁止雙方代理。如果雙方代理之代理人與任何一方都沒有串通,即「兩家通吃」,則可以適用利己代理之禁止,否定雙方代理對本人的效力。
2.自己代理。這是指代理本人與自己訂立合同,也稱「自己契約」。自己代理被禁止,其法理在於,代理本以為本人計算為宗旨,自己代理因相對人是代理人自己,就難以再為本人計算。但自己代理在交易習慣或當事人允諾時,也可以予以必要的彈性。如證券交易中,證券公司自己代理時,因證券價格是由交易所競價系統確定的,合同意思由格式條款充任,所以可以有效。
3.利己代理。這是代理人利用地位之便,實施利於自己卻不利於被代理人的代理。利己代理也為法律所禁止,民法通則第18條第1款規定,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此即禁止法定代理人利己行為的規定。在委託代理,上文引用的民法通則第66條第3款的規定,也包含了對利己代理的禁止。 [編輯本段]五、代理權的終止適用於法定代理和委託代理終止的要件,為代理權終止的共同原因;僅適用於法定代理或委託代理的要件,為該代理終止之特別原因。民法通則第69、70條分別規定了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包括指定代理)終止的原因。
(一)代理權終止之共同原因
1.代理人死亡或法人消滅。代理人死亡或作為代理人的法人消滅,代理權失去承擔人,當然消滅。
2.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代理人以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條件,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肯定無法擔當代理職責,代理權也終止。
3.本人死亡或法人消滅。代理權是本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關系,兩者之中任何一方人格消滅,代理權理應終止。但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滅是個事件,代理人有可能不知,或終止代理對本人不利。為保護本人之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82條規定了四種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委託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繼承人均予承認的;(3)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約定到代理事項完成時代理權終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進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後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完成的。
(二)委託代理之終止的特別原因
1.代理事務完成,代理已無存在的必要。
2.授權行為附有終期的,期限屆滿,代理權終止。
3.代理權撤回。代理權撤回是本人直接終止代理權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則第69條第2項謂之「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授權行為如是向第三人表示的,撤回之意思表示也得告知第三人,或以公示方式(如將意思表示發表)進行。
4.代理人辭去代理。辭去代理是代理人放棄代理權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則第69條第2項謂之「代理人辭去委託」。辭去代理屬於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於意思表示通知本人時生效,至於辭去代理是否構成對原因行為的違反,在所不問。如律師辭去代理導致違反與本人的委託合同,辭去行為仍有效,本人可追究代理人的合同責任。
(三)法定代理終止之特別原因
1.本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這里應解釋為本人取得完全行為能力;
2.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3.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伍』 什麼叫代理權

代理權是能夠據之進行代理並使行為的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許可權 而且是一個區域和一個市省這些都是代理權。比如你代理一個產品。你的哪個縣就你有代理權 那麼別人要賣這個東西都要走你這里拿 如果不是你可以去告的 因為這個縣賣這個產品的代理權在你手上

『陸』 什麼叫代理

代理的含義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法律行為。代理的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在代理法律關系中,代他人進行法律行為的人是代理人;民事法律行為由他人代理,並承受該行為後果的人是被代理人,也稱本人;與代理人進行法律行為的人是第三人,也稱相對人.三者相互結合,構成一個完整的代理關系。

代理有哪些種類?

(1)代理按其依據的法律不同可以分為民法上的代理、特別法上的代理和訴訟法上的代理
①民法上的代理即民法總則中所稱的代理。②特別法上的代理是指民事特別法上的代理。③訴訟法上的代理須由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託有訴訟能力的人進行.
一般而言,平時我們所說的代理均指民法上的普通代理。

(2)代理按有無代理權為標准,可分為有權代理和無權代理

①有權代理。
有權代理又可以按照不同標准分為以下幾類:

1)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託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的代理。它主要適用於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民事活動。指定代理是根據人民法院或主管機關的指定而設立的代理。這種代理主要發生在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無法行使代理權時(法定代理人死亡或法定代理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時)。委託代理也稱為意定代理,是指基於被代理人委託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代理。因為委託代理需要被代理人進行意思表示,所以委託代理也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不同之處在於被代理人必須有行為能力。

2)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
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法律行為,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間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進行的法律行為,其法律效果先對代理人產生,然後按照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某種內部關系,轉移到被代理人.

3)一般代理與特別代理
一般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權沒有特別的范圍限制,代理人可以代理被代理人進行任何法律允許的民事活動,一般代理又稱為全權代理或概括代理。特別代理是指代理權受特別限制的代理,由於特別代理人只能進行部分代理行為,所以又稱為部分代理。

4)單獨代理與共同代理
單獨代理是指代理人只有一人,代理權由一個代理人單獨行使。共同代理則是指代理人有數個,代理權由多個代理人共同行使。
5)自己代理、雙方代理與復代理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與自己進行法律行為。雙方代理是指在同一民事活動中,一人同時擔任雙方的代理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復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將代理事項的一部分或全部再委託給他人代理的行為。其中,接受再委託的人稱為再代理人。

②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可以分為以下兩種:

1)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但因為他與被代理人有一定關系,使得第三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權,並與他進行民事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該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表見代理屬於廣義的無權代理。
2)狹義的無權代理
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表見代理之外的無權代理,是沒有代理權的人進行的代理行為。狹義的無權代理包括以下四類:第一,根本沒有代理權而進行的代理行為。第二,授權行為無效的代理行為。第三,超過代理范圍而進行的代理行為。即代理人有代理權,但他進行的代理活動已經超過了代理權的范圍。第四,代理權已經消滅之後進行的代理行為。

『柒』 代理的種類有什麼

法律分析:有下列種類:

1、委託代理:指代理人的代理權根據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行為而產生。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代理人根據法律直接規定的代理權而進行的代理。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根據法院或指定單位的指定而立生代理權的代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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