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請問招標代理機構有哪幾種分類
(1)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負責從事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工作 中央投資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含國債)、專項建設基金、國家主權外債資金和其他中央財政性投資資金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2)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 建設部負責資格認定工作 (3)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機構 商務部負責資格認定工作 (4)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財政部負責資格認定工作 對政府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不實行資格認定製度。 (6)科技項目招標代理機構 科技部負責資格認定工作 來源:網路 作者:不詳
② 有項目需要招標,有好的招標代理機構或者公司推薦么
我們公司之前也有項目招標,是和中城天工合作的,他們的團隊對招標代理這方面非常熟悉,專業度很高,為我們節約不少時間。
③ 去哪裡選合適的招標代理機構
一般都是先朋友、同行那了解,其次就是網上, 中城天工不錯,有意向也可以搜搜看, 看公司的專業能力和服務水平等。
④ 東北三省的招標代理機構大約有多少家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9-28
⑤ 招標代理機構簡介
招標代理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受招標人委託代為組織招標活動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中國是從80年代初開始進行招標投標活動 招標代理機構的,最初主要是利用世界貸款進行的項目招標。由於一些項目單位對招標投標知之甚少,缺乏專門人才和技能,一批專門從事招標業務的機構產生了。
1984年成立的中國技術進出口總公司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招標公司(後改為中技國際招標公司)是中國第一家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這里有幾層含義:
(1)招標代理機構的性質既不是一級行政機關,也不是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而是以自己的知識、致力為招標人提供服務的獨立於任何行政機關的組織。招標代理機構可以以多種組織形式存在,如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是合夥等。自然人一般不能從事招標代理業務。
(2)招標代理機構需依法登記設立,招標代理機構的設立不需有關行政機關的審批,但其從事有關招標代理業務的資格需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認定。
(3)招標代理機構的業務范圍包括: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即接受招標人委託,組織招標活動。具體業務活動包括幫助招標人或受其委託擬定招標文件,依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審查投標人的資質,組織評標、定標等等;提供與招標代理業務相關的服務即指提供與招標活動有關的咨詢、代書及其他服務性工作。
招標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環節多,專業性強,組織工作繁雜,招標代理機構由於其專門從事招標投標活動,在人員力量和招標經驗方面有得天獨厚的條件,因此國際上一些大型招標項目的招標工作通常由專業招標代理機構代為進行。近年來,中國的招標代理業務有了長足的發展,相繼出現了機電設備招標公司、國際招標公司、設備成套公司等專業招標代理機構,這些機構的出色工作對保證招標質量,提高招標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招標代理工作中也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特別是招標代理機構的法律性質不明確,長期政企不分,處於無序競爭的狀態;一些招標代理機構為承攬項目無原則地遷就招標人的無理要求,從而損害了投標人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招標的公正性原則,影響了招標的質量,甚至給國家和集體財產造成損失。招標代理機構是一項公平合理的代理項目。
⑥ 招標代理機構分類有哪些
1、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
2、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
3、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⑦ 招標代理機構選取方法
采購人自行選擇代理機構一般有三種形式:直接指定、政府采購、遴選建庫。
1.直接指定,是法律賦予采購人「自行選擇」權利的直接體現,也是采購人選擇代理機構的最常見做法,一般通過考察、他人介紹、自我推薦等方式指定。其特點是方便快捷,無需為選擇代理機構花費較大精力,但往往帶有盲目性,指定的代理機構可能與代理的采購項目不相適應。其中,一個不容忽視的現象是,「他人介紹」或「自我推薦」往往演變成領導打招呼、熟人拉關系、代理項目靠公關的人情關系和不正當競爭關系。
2.政府采購,是指通過政府采購程序選擇代理機構,其前提是采購主體、采購資金和采購內容(需求)符合《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采購主體即采購人,包括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采購資金應為財政性資金,政府采購中的財政性資金是指直接用於項目采購的預算資金,而非間接性或未來預期要支付的財政性資金。《政府采購法》第六條規定,「政府采購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就采購代理服務而言,代理服務預算可從項目總預算中分解出來,就像從工程項目總預算中分解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分項預算一樣。只是通常情況下,采購人為了便於支付,會將代理費轉嫁到供應商的投標報價中,由中標供應商支付。要實施政府采購,可直接將代理服務預算從項目總預算中分解出來。
關於采購需求,因為是針對具體項目采購代理服務,采購需求也能較為明確地確定出來。政府采購項目分為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競爭性磋商等,每個項目的采購內容和采購方式各不相同,由此形成的代理服務采購需求也不相同,項目內容和采購方式越明確,代理服務采購需求也就越明確並具有針對性。財政部《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財庫〔2013〕189號)有「采購代理服務」品目,在政府采購三個基本要素均具備的前提下,以「采購代理服務」為品目實施政府采購合理合法,采購結果也真實可靠。
不過,實踐中,政府采購程序較為繁瑣,采購周期較長,要完成一個項目,首先要通過政府采購選擇代理機構,再通過政府采購選擇供應商,效率不高,這是采購人很少通過政府采購選擇代理機構的主要原因。此外,從部分地區採取這一方式選擇代理機構的實施情況看,代理機構為贏得業務惡意競爭、低價競標的現象比較突出,令采購人備感困擾。希望《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87號令)施行後,能夠有效遏制惡意低價中標。
3.遴選建庫(以下簡稱建庫),是指通過遴選的方式選擇多家代理機構組成代理機構庫,使用時直接從庫中指定。建庫的目的,一是減少人為干預和直接指定的盲目性,二是減少每個項目均考察、選擇代理機構或通過政府采購程序選定代理機構所帶來的工作量,一勞永逸。
關於建庫主體,目前,有采購人自主建庫的,也有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門為采購人集中建庫的。采購人自主建庫符合「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的法律規定,但其合理性卻值得商榷。一是無論採取何種方法分配代理業務,總會產生這樣那樣的問題:直接指定可能造成分配不公和權力失控,且會助長不正之風;二次競爭則易造成庫內代理機構達成「默契」,形成聯盟;以建庫時的報價確定代理合同金額,往往又與實際代理項目不符。二是長時間使用庫內代理機構易形成壟斷,不利於構建優勝劣汰的代理機構市場競爭機制。
在國家取消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後,越來越多的地方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門探索為采購人集中建庫。之所以出現這種現象,一是擔心代理機構參差不齊的業務能力影響采購結果,二是擔心采購人直接指定代理機構會產生人情關系、公關關系等不良風氣。不過,這些初衷是好的,卻未對症下葯,反而可能帶來不利影響。除了前面列舉的建庫存在的不合理性因素外,更重要的是違反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采購代理機構」的法律規定,存在法律風險。短期內,可能造成采購人責任轉嫁,不利於構建「誰委託誰負責,誰出問題向誰問責」懲戒機制;從長遠看,也不利於構建簡政放權下的代理市場競爭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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