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授權委託書和全權代理(特別授權)之間有什麼區別
案件代理和案件辯護的區別是兩者所針對的對象是不一樣的,在案件代理的過程當中主要是民事方面的一些訴訟,而案件辯護的話,是刑事方面針對犯罪嫌疑人所進行的一個辯護進入到訴訟程序當中的,具體的方式也是不一樣的。
【法律分析】
對象不同:前者針對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訴案件中的被告而設立的,後者針對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設立的。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進入刑事訴訟的方式不同:前者除了因為委託進入訴訟,還可以通過法院指定進入訴訟,代理人進入訴訟,是受被代理人委託進入訴訟的辯護人護與代理人的地位有較大差別:前者具有獨立的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的意志左右,也不受法院、檢察院及其他個人團體的干涉,後者必須在委託人依法授權的范圍內活動,因為代理人的行為不僅同被代理人在行為上有共同的效力,產生的法律效果由委託人全部。法定訴訟代理人的確定:(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2)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間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3)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委託訴訟代理人的確定:(1)以下人員可以作為委託代理人①律師;②當事人的近親屬;③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④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2)以下人員不能作為委託代理人①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③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④人民法院認為不宜作訴訟代理人的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❷ 法律當中:委託、授權和代理有什麼區別和聯系啊
你和我一樣,我以前就是搞不懂這三個詞。呵呵,樓上說的也對
1、委託和授權是前提,我不委託你,你就不能代理我。
2、授權是必要條件,我有事委託你辦理,我不授權你行么。好比說,我委託你去簽一份合同,但是你沒有簽字的權利,這不和沒委託一樣嘛!所以委託了,就會附帶的授權
3、有委託了,有授權了,你才能代理我去辦事。代理就分一般代理,好比去傳個話;特別代理,你就替我作主決定了。代理也分法定代理(父母代理小孩),委託代理,和指定代理之分。我們最常見的就是委託代理,想必你所問的也是委託代理。
4、委託是雙方的事,我委託你,你也要接受委託才行。所以一般的表現形式是「委託合同」,雙方共同簽訂。授權是單方的事,(一般簽訂合同後),我授權你去做什麼事。當然,也有很多情況只有授權不用簽訂合同的。
5、某種程度上可以說,就是先委託,再授權,然後才有代理
❸ 法律當中:委託、授權和代理有什麼區別和聯系啊
主要是定義與原則上的區別。
1、定義
委託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委託人在行使權力時需出具委託人的法律文書。
授權是組織運作的關鍵,它是以人為對象,將完成某項工作所必須的權力授給部屬人員。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
2、原則
委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如果做出違背國家法律的任何權益,委託人有權終止委託協議,在委託人的委託書上的合法權益內,被委託人行使的全部職責和責任都將由委託人承擔,被委託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授權是將用人、用錢、做事、交涉、協調等決策權移轉給部屬,只授予權力,不可託付完成該項工作的必要責任,這是授權的絕對原則性。 組織中的不同層級有不同的職權,許可權則會在不同的層級間流動,因而產生授權的問題。授權是管理人的重要任務之一。有效的授權是一項重要的管理技巧。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積極行使代理權,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合法行使代理權,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范圍內獨立為意思表示,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3)代理授權書和特約書有什麼區別擴展閱讀:
委託授權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則應當用書面形式。
有關委託授權行為是委託代理的基礎,而委託代理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又具體反映在委託合同中。委託合同往往是授權行為的基礎。二者既互相聯系,但又各不相同。
委託合同則是—種雙方法律行為,必須基於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即委託方願意授權,受託方願意接受。
在實踐中,為防止糾紛的發生,最好的辦法是在出具授權委託書的同時,由委託人和受託人簽訂一份委託合同,詳細規定 雙方的權利義務。
❹ 一級代理商跟二級代理商的區別是什麼特約代理又是什麼意思
一、一級代理商與二級代理商的區別:
一)含義不同。
一級代理商指的是廠家產品外銷的第一級代理商,也就是第一層代理商它是廠家的直接聯系方。
通常,對於跨國企業來說,以國家為單位的代理商為一級代理;對於主要業務在國內的企業來說,各省的代理即為一級代理。
二級代理商處於一級代理商的下一層級,一般是一級代理商的分銷處,成為整個銷售渠道中的一環。
二)處於不同的銷售環節。
從製造商到零售終端的渠道途徑:
1)沒有二級代理的銷售模式:
製造商→一級代理→經銷商→零售商→消費者
2)有二級代理的銷售模式:
製造商→一級代理→二級代理→…→經銷商→分經銷商→零售商→消費者
三)與製造商的關系不一樣。
一級代理商直接與廠家接觸,與其簽訂代理協議,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范圍所作的行為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直接對委託人發生效力,即代理人是在授權范圍內以委託人的名義行事。
二級代理商不直接與廠家聯系,沒有獲得廠家的代理授權,而是與一級代理商簽訂協議,分銷商品。
二、特約代理指的是有些國家的廠商和跨國的托拉斯集團公司,常在國外指派特約代理,為其推銷技術性的工業產品或為其提供技術和維修服務。
例如三菱、豐田等日產汽車生產經營在這些特約代理網點,既有維修、零部件供應,又有技術咨詢服務。從而為買方解除了維修服務的後顧之憂。
❺ 代理店和特約店有什麼區別
代理商是和經銷商截然不同的概念。代理是代企業打理生意,不是買斷企業的產品,而是廠家給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他們同樣不是自己用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企業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的。
形象店也叫專賣店(Exclusive Shop)是專門經營或授權經營某一主要品牌商品(製造商品牌和中間商品牌)為主的零售業態。一般選址於繁華商業區、商店街或百貨店、購物中心內;營業面積根據經營商品的特點而定;以著名品牌、大眾品牌為主;銷售體現量小、質優、高毛利;採取定價銷售和開架面售;注重品牌名聲、從業人員必須具備豐富的專業知識,並提供專業知識性服務。
區別顯然而知了
❻ 特約經銷商和獨家代理是怎麼定義的他們之間有什麼區別
一、定義:
1、經銷商是指在某一區域和領域只擁有銷售或服務的單位或個人,經銷商具有獨立的經營機構,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製造商的產品/服務),獲得經營利潤,多品種經營,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2、代理商又稱商務代理,是在其行業慣例范圍內接受他人委託,為他人促成或締結交易的一般代理人。代理商(Agents)是代企業打理生意,是廠家給予商家傭金額度的一種經營行為。所代理貨物的所有權屬於廠家,而不是商家。因為商家不是售賣自己的產品,而是代企業轉手賣出去。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賺取企業代理傭金的商業單位。
二、區別:
1、經銷商特點:
獨立的經營機構
擁有商品的所有權(買斷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獲得經營利潤多品種
經營經營活動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貨商限制
與供貨商責權對等
2、代理商
不一定是獨立機構
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代理製造商的產品/服務)
賺取傭金(提成)經營活動
受供貨商指導和限制供貨權力較大
(6)代理授權書和特約書有什麼區別擴展閱讀
獨家代理(sole agent)是指在指定地區和一定的期限內,由該獨家代理人單獨代表委託人從事有關的商業活動。委託人在該地區內不得再委派第二個代理人。在進出口業務中,採用獨家代理方式時,作為委託人的出口商即給予國外的代理人在規定的地區和期限內推銷指定商品的專營權。按照慣例,委託人在代理區域內達成的交易,凡屬獨家代理人專營的商品,不論其是否通過該獨家代理人,委託人都要向他支付約定比例的傭金。
特約經銷商是在某個行業中比較有實力和名氣的公司,被生產企業邀請代理自己的產品以便更快的在這一個地區打開自己的產品的銷路和提高產品的知名度,這一類代理商被稱為特約經銷商會享受到邀請方的各種優惠政策,代理商只是在某地區有代理企業產品的權利,也有相對的優惠政策只是沒有特約經銷商那麼多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