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事業單位的人事代理是什麼意思
人事代理是指:由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中心,按照國家有關人事政策法規要求,接受單位或個人委託,在其服務項目范圍內,為多種所有制經濟尤其是非公有制經濟單位及各類人才提供人事檔案管理、職稱評定、社會養老保險金收繳、出國政審等全方位服務。
人事代理是一種人力資源外包形式,用人單位與被聘用人員只受雙方簽定的聘用合同的約束。用人單位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權,而勞動者則享有充分的擇業自主權和流動的權利。
人事代理是實現人員使用與人事關系管理分離的一項人事改革新舉措,促進了人才使用權與所有權的分離,使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割斷了以人事檔案為核心對單位的依附管理。
人事代理制度是人事部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就已經推出的一項人事制度改革措施,面向的是(除了擁有人事管理權的行政機關和部分事業單位以外的)所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私企,而不僅僅是事業單位。
2005年左右,隨著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另一項重要的人事制度改革)的全面推進和覆蓋,人事代理製作為事業單位聘用制的一項重要配套制度,也在全國范圍內迅速推開實施。
根據人事部的統計,至2009年12月底,全國各級各類事業單位,98%以上已經建立和施行了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和人事代理制度,基本實現了全覆蓋。
通俗地講,目前,各地事業單位,除上級行政任命的領導外,包括絕大部分中層領導在內的正式工作人員,都是事業單位聘用人員,都與單位簽訂了有固定期限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
其中沒有人事管理權的事業單位,也都實行了人事代理制,人員檔案和人事考核、工資晉級、職稱晉升均由人事代理機構(一般都叫人才交流中心之類的)負責辦理。過去所說的事業單位固定用工模式,已經成為歷史。
Ⅱ 代理關系怎樣產生
(1)代理關系的產生
依產生的根據不同,代理可分為: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①委託代理。是基於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行為而產生的代理。在委託代理中,被代理人所作出的授權行為屬於單方的法律行為,僅憑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發生授權的法律效力。被代理人有權隨時撤銷其授權委託。代理人也有權隨時辭去所受委託。但代理人辭去委託時,不能給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否則應負賠償責任。
②法定代理。即根據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為維護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代理方式,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③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關機關的指定而進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一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沒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間相互推諉,或法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利害沖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依法被指定為代理人的,如無特殊原因不得拒絕擔任代理人。(2)代理關系的滅失
代理關系的消滅原因有:①作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滅;②代理人喪失行為能力;③設定法定代理的前提消失(如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行為能力,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之間的親屬關系或者監護關系因解除收養或離婚等而不存在);④在委託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任務完成,被代理人或指定代理機關撤銷委託或指定,代理人辭去代理職務等。
案例
案情摘要:李某在上海市工作,父母住在黑龍江省牡 丹江市,每年春節李某都要回家看望父母。李某在上海的 一個鄰居張某開了一家飯館,在李某回家看望父母前,他 來找李某問東北黑木耳的行情,並委託李某買50 千克帶 回來。並說如果黑木耳在上海好銷,就建立起長期聯系。李某滿口答應。春節過後,李某從牡丹江市托運回50 千 克黑木耳,當他欲交給張某時,得知張某在大年初一因酒 後駕車出了車禍,經搶救無效死在醫院里,他因欠別人的 債,飯館已被債主接管。李某把50 千克黑木耳送到張某 家交給他妻子林某,並向他妻子要錢。張某的妻子說她不 知道此事,而且張某已死,飯館已由別人經營,她要這些 黑木耳也沒有什麼用,故拒絕接受並拒絕支付黑木耳的 錢。李某沒辦法,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的妻 子接受這些黑木耳,並支付價款。
審理: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委託李某在回牡丹 江市時為他購買50 千克黑木耳,他們之間已經形成代理 關系,張某應對李某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雖然在李 某還未完成代理之事時,張某就已經死亡,但根據《民法 通則》第69 條的規定,張某的委託代理並不因為其死亡 而終止,法律並未規定被代理人死亡委託代理就終止,因 而委託代理關系依然存在,李某的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應 由張某的法定繼承人林某承擔。故人民法院最後作出判 決,由張某的妻子林某接收李某所帶回的黑木耳,並向李 某支付款項。
資料來源:億庫教育網,http://www.eku.cc/xzy/ jxly/54322.htm。
Ⅲ 事業單位人事代理是什麼意思為什麼人事代理和正式人員工資待遇相差那麼多
事業編編制有編辦備案,檔案在人事局,人事代理其實就是你們單位自行招聘或者報上級自行招聘的人員,事業編工資來源是國家財政,人事代理編制工資來源是自己單位。所以可以看出其實人事代理編制就是單位招聘的臨時工,有圖有真相,請看來自河南省省政府對濮陽市清豐縣機關事業單位人事代理人員的回復:
Ⅳ 什麼叫代理
代理的含義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法律行為。代理的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在代理法律關系中,代他人進行法律行為的人是代理人;民事法律行為由他人代理,並承受該行為後果的人是被代理人,也稱本人;與代理人進行法律行為的人是第三人,也稱相對人.三者相互結合,構成一個完整的代理關系。
代理有哪些種類?
(1)代理按其依據的法律不同可以分為民法上的代理、特別法上的代理和訴訟法上的代理
①民法上的代理即民法總則中所稱的代理。②特別法上的代理是指民事特別法上的代理。③訴訟法上的代理須由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託有訴訟能力的人進行.
一般而言,平時我們所說的代理均指民法上的普通代理。
(2)代理按有無代理權為標准,可分為有權代理和無權代理
①有權代理。
有權代理又可以按照不同標准分為以下幾類:
1)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託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的代理。它主要適用於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民事活動。指定代理是根據人民法院或主管機關的指定而設立的代理。這種代理主要發生在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無法行使代理權時(法定代理人死亡或法定代理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時)。委託代理也稱為意定代理,是指基於被代理人委託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代理。因為委託代理需要被代理人進行意思表示,所以委託代理也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不同之處在於被代理人必須有行為能力。
2)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
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法律行為,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間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進行的法律行為,其法律效果先對代理人產生,然後按照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某種內部關系,轉移到被代理人.
3)一般代理與特別代理
一般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權沒有特別的范圍限制,代理人可以代理被代理人進行任何法律允許的民事活動,一般代理又稱為全權代理或概括代理。特別代理是指代理權受特別限制的代理,由於特別代理人只能進行部分代理行為,所以又稱為部分代理。
4)單獨代理與共同代理
單獨代理是指代理人只有一人,代理權由一個代理人單獨行使。共同代理則是指代理人有數個,代理權由多個代理人共同行使。
5)自己代理、雙方代理與復代理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與自己進行法律行為。雙方代理是指在同一民事活動中,一人同時擔任雙方的代理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復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將代理事項的一部分或全部再委託給他人代理的行為。其中,接受再委託的人稱為再代理人。
②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可以分為以下兩種:
1)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但因為他與被代理人有一定關系,使得第三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權,並與他進行民事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該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表見代理屬於廣義的無權代理。
2)狹義的無權代理
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表見代理之外的無權代理,是沒有代理權的人進行的代理行為。狹義的無權代理包括以下四類:第一,根本沒有代理權而進行的代理行為。第二,授權行為無效的代理行為。第三,超過代理范圍而進行的代理行為。即代理人有代理權,但他進行的代理活動已經超過了代理權的范圍。第四,代理權已經消滅之後進行的代理行為。
Ⅳ 代理權是什麼意思
你好,可理解為,委託律師打官司。
Ⅵ 代理是什麼意思
代理一般指的是商務代理。
商務代理是代理人受企業的委託,在一定的區域和處所內,在一定的代理許可權下,以企業的名義代替企業行使經濟行為(包括銷售商品及其他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企業。
商務代理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實行商務代理有助於迴避經營風險。在商務代理活動中,雙方的風險程度不同。委託方可以通過代理合同條款來規避經營風險,而代理方通過代表委託方進行各種經營活動獲得收益,但由此產生的權益和責任都歸委託方所有。
2,實行商務代理有助於彌補經營者能力的不足。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無需開展所有的工作,通過將一部分經營活動獨立出去,有助於企業集中精力搞好主要經營活動。
3,實行商務代理,有利於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對於海外市場情況和法律法規,企業也許不熟悉,而代理商則能夠幫助異國企業解決國際市場營銷問題。
商務代理按照不同的方法有不同的分類。
根據委託人給予代理人的許可權,可以分為獨家代理、一般代理和總代理等。
根據代理的業務內容,可以分為商品代理、保險代理、證券代理、旅行代理、廣告代理、投標代理等。
Ⅶ 代理權是什麼意思
代理權是指能夠據之進行代理並使行為的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許可權。代理權並不屬於民事權利,而是一種許可權、資格或法律地位。在代理關系中,代理權的最為重要,不僅代理人的地位取決於它,而且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為的范圍,也取決於代理權。我國法律規定,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 【代理適用范圍】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的效力】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的類型】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當行為的法律後果】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