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無權代理三種情形是什麼
無權代理的三種情形如下:
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即行為人雖然實施了代理行為,但並沒有代理權;
2、行為人雖有代理權,但超越了代理許可權范圍的無權代理,即行為人越權代理;
3、代理權終止以後,行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的無權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