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代理銷售屬於什麼經營范圍
法律分析:房地產銷售代理公司經營范圍參考一:房地產銷售代理、二手房買賣、房屋租賃;房屋中介信息咨詢、房屋租賃及貸款信息咨詢;家政服務;建築工程、園林綠化工程、景觀工程、室內外裝飾裝潢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設計及施工;物業服務;五金交電、建材、日用百貨、家用電器、環保產品、水泥製品銷售;公用設施維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房地產銷售代理公司經營范圍參考二:房地產中介;房屋買賣、租賃;樓盤代理銷售及策劃;室內外裝飾;房產抵押、車輛抵押咨詢。(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范企業經營行為,保障企業合法權益,依據有關企業登記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企業。
第三條 經營范圍是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范圍,應當依法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選擇一種或多種小類、中類或者大類自主提出經營范圍登記申請。對《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沒有規范的新興行業或者具體經營項目,可以參照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等提出申請。企業的經營范圍應當與章程或者合夥協議規定相一致。經營范圍發生變化的,企業應對章程或者合夥協議進行修訂,並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
B. 銷售代理的分類
銷售代理是委託人授予獨立的代理商「銷售代理權」,代理商在銷售代理許可權內連續地代表委託人搜集訂單、銷售商品及辦理其他與銷售有關的事務(如:廣告、售後服務、倉儲等),代理商在銷售完成後領取一定的傭金。
1、直接銷售代理與間接銷售代理
所謂直接銷售是指銷售代理商以委託人的名義替委託人進行銷售事務,其法律後果直接地由委託人承擔。
而間接銷售代理是指銷售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委託人進行銷售事務,其法律後果間接地由委託人承擔。
2、獨家銷售代理與多家銷售代理
獨家銷售代理是指廠商授予代理商在某一市場(可能以地域、產品、消費者群等區分)獨家權利,廠商的某種特定的商品全部由該代理商代理銷售。
以地域劃分的獨家代理是指該代理商在某地區有獨家代理權,這一地區的銷售事務由其負責。
有時,由於代理商的銷售能力十分強,廠商便不再劃分代理區域,而是將海外的全部銷售由某代理商獨家代理,這種情況也是有的。
按產品劃分,設立獨家代理商是指某代理商擁有廠商的某種或某幾種產品的獨家代理權的情況。
多家代理是指廠商不售予代理商在某一地區、產品上的獨家代理權,代理商之間並無代理區域劃分,都為廠家搜集訂單,無所謂「越區代理」,廠家也可在各地直銷、批發產品。
採取多家代理的廠家較多,多家代理中,代理商處於不利的地位,因此,只有廠家名頭甚響,產品暢銷時,代理商才肯採用此代理方式。如日本的許多電子廠家採用多家代理方式,如Casio(卡西歐)電子計算機、Panasonic(松下)尋呼機的生產廠家之所以能採用多家代理方式,主要是由於該廠家的產品技術先進,產品比較暢銷。
3、締約代理與媒介代理
所謂締約代理是指代理商有代表委託方(賣方)訂立銷售合同的權力。按照日本學術界的看法,締約代理中的代理與委託方是委託一代理關系。在實務上,締約代理商代理委託方訂立銷售合同時,應在合同上載明「賣方××,代理商××」的字樣,英文合同上則以「××(代理商名稱)on behalf of××(委託方名稱)或as agent of××(委託方名稱)」的方式表示出來。
媒介代理是指代理商只有媒介交換,促進交易的權力,而沒有代表委託方簽訂合同的權利。所以,媒介代理商不享有真正意義下的代理商許可權。在合同上,一般不顯示媒介代理商的身份。媒介代理商與經紀商在本質上並無區別,只是媒介代理商是為特定廠家媒介交易,且與委託方關系持久,而經紀人則廣為一般人媒介交易,且沒有持續關系。
4、總代理與分代理
現實生活中,總代理與獨家代理的概念常混為一談,這里有必要澄清。
所謂總代理是指該代理商統一代理某廠家某產品在某地區的銷售事務,同時它有權指定分代理商,有權代表廠商處理其它事務。因此總代理商必須是獨家代理商,但是獨家代理商不一定是總代理商,獨家代理商不一定有指定分代理商的權力。因此總代理制度下,代理層次更為復雜,因而,常常稱總代理商為一級代理商,分代理商則為二級或三級代理商。分代理商也有由原廠家直接指定的,但是大多數分代理商由總代理商選擇,再上報廠家批准,分代理商受總代理的指揮。
採用總代理方式的廠商不少,可以說,運用代理商的廠家大多採取總代理方式。
採用總代理制的優點是可以利用代理商拓展市場,缺點是代理層次增多,易造成管理不善。
5、傭金代理與買斷代理
這是按代理商是否承擔貨物買賣風險,以及其與原廠的業務關系來劃分代理形式。
傭金代理方式是指代理商的收入主要是傭金收入,代理商的價格決策權受到一定限制。傭金代理方式又分為兩種,一種是代理關系的傭金代理商,一種是買賣關系的傭金代理商。
代理關系的傭金代理方式是法律意義上純粹的代理關系。銷售代理商僅為國外廠商在當地推銷其產品,並在廠商授權—氏以廠商的名義與當地顧客簽訂買賣合約。產品的價格完全由廠家指定,代理商銷售產品後,向廠家索取傭金作為報酬。在交易過程中,代理商不以自己的名義進貨,即不從廠商購產品,只是起媒介交易作用。
買賣關系的傭金代理方式是指:代理商根據廠商制訂的價格範圍(有一個上、下浮動率),加上自己的傭金費作為產品售價,向顧客推銷產品,與客戶訂好買賣合同後,該代理商向廠商訂貨,並以自己的名義進口代理產品。待收到客戶貸款後,代理商從貨款中扣除傭金匯給廠家。
由於買賣關系的傭金代理商是以自己的名義進口貨物,因此,他與廠家的關系實際上已是買賣關系,而非代理關系,當代理商將貨物交給客戶而又收不到貨款時,他要負擔「壞帳」損失。正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代理商風險比較大,因此,廠家給予代理商價格浮動的范圍,代理商在此價格範圍內有最終價格決定權。
買斷代理商與廠家是一種完全的「買斷」關系。他們先自己掏錢向廠家進貨再銷售,而買賣關系的傭金代理商則是先從廠家進貨,若收不到貨款時,再承擔「壞帳」損失。因此,買斷代理商風險更大,他們對產品的銷售價格擁有完全決定權,其收入來自買賣的差價,而不是傭金。
C. 銷售代理公司的經營范圍
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是從事工商管理活動的必備流程,在公司的營業執照中一般會註明公司的經營范圍,每種類型的公司的經營范圍都是不一樣的,填寫的方式也是有所區別的,那麼,銷售代理公司的經營范圍是什麼呢?接下來由我為您整理有關的內容。一、銷售代理公司的經營范圍D. 什麼是銷售代理
銷售代理就是生產廠家為了擴大銷售范圍,招募的區域性經銷商,他的區別於1,廠家的分公司2,區域經銷商。分公司是廠家自己在銷售分區成立的子公司,區域經銷商只是經營產品,銷售代理就是把這個產品的在該區域的銷售權,全權所有。獨家經營。
E. 銷售代理是做什麼的
銷售代理是在簽訂合同的基礎上,為委託人銷售某些特定產品或全部產品的代理商,對價格、條款及其他交易條件可全權處理。這種代理商在紡織、木材、某些金屬產品、某些食品、服裝、設備、汽車等行業中常見,在這些行業,競爭非常激烈,產品銷路對企業的生存至關重要。代理商與委託方的關系是長期穩定的,一般在一年以上,有的長達數十年。
銷售代理,如下共同的特點:
銷售代理是獨立的法人組織,並與委託方有長期穩定的關系。銷售代理不等同於廠家的直營銷售機構,也不是廠家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他有獨立的利益,獨立核算。代理商與委託方的關系是長期穩定的,一般在一年以上,有的長達數十年。
代理優勢
1、銷售代理只擁有銷售代理權,而不擁有對代理商品的所有權。
2、銷售代理按委託方的意志,
3、銷售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應由委託方承擔。;
4、銷售代理的收入是傭金而不是購銷差價
代理區別
盡管銷售代理商與製造代理商一樣,同許多製造商簽訂長期代理合同,替這些製造商代銷產品,但兩者也有顯著不同。兩者的不同表現在:
1、每一個製造商只能使用一個銷售代理商,而且將其全部銷售工作委託給某一個銷售代理商以後不得再委託其他代理商代銷產品,也不得再僱用推銷員去推銷產品;而每一個製造商可以同時使用幾個製造代理商,製造商還可以設置自己的推銷機構。
2、銷售代理商通常替委託人代銷全部產品,沒有銷售地區限定,在規定銷售價格和其他銷售條件方面有較大的權力;製造代理商則要按照委託人規定的銷售價格或價格幅度及其他銷售條件,在一定地區內替委託人代銷一部分或全部產品。所以,銷售代理商實際上就是委託人的獨家全權銷售代理人。紡織、木材、某些金屬製品、某些食品、服裝等行業的製造商以及沒有力量自己推銷產品的小製造商較多地使用銷售代理商。
銷售代理的內容:根據營銷策劃方案制定銷售目標及銷售進度 ;售樓處的選擇、設計與布置,樣板房裝修配置建議 ; 在客戶批準的售價范圍內,對物業實施全程銷售工作 ;銷售難點的分析與廣告投放節奏的掌控 ;銷售業績分析與銷售成本控制 ;銷售市場環境的監測與銷售計劃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