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離婚糾紛的代理許可權是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外,還應當出庭;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這是民事訴訟的特別規定,說明離婚當事人必須出庭。離婚案件不論是否委託代理人,當事人必須出庭參加訴訟,當庭表明對案件的處理意見;如果當事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參加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即當事人不能出庭,即使委託代理人,也不能代表代理人是否離婚,也不能代理人對相關實體權利的處分發表聲明。法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作出了特別規定。原則上,法定代理人應當代理訴訟,處分權利。但法定代理人不出庭的,不必由法定代理人出具書面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決。因此,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案件的代理人沒有特別授權代理人,只能是一般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